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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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