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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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一、基金的财产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4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4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七、风险揭示5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8 二十四、备查文件8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