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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于2005年12月15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每一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7、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 年12月28日到2006 年1月16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自T+2日起计算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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