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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注册资本:125,000,000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 1996年2月7日

  注册资本: 2,586,721,300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内容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1-3项比例限制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到账证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负责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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