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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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20: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7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合理期限内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其正常运行。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等,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联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二级清算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办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合同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签署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8、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销售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6、被授权发送基金净值数据的人员应适用第五条(一)款项下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