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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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20: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2)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 6、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97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4)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 -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30%=30.7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30.75=10219.25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10219.25元赎回金额。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可支付部分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六)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