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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22: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起,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限制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该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投资者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3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六、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决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在此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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