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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1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证券时报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021)63353535

  传真:(021)63353858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30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外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 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上市流通的股票,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 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i)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ii)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按成本估值; 

  c.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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