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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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证券时报 |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成果;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当我国证券市场推出适合的新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时,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适时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情况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至95%,股票投资资产部分投资于受益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而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至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紧跟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规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新动力;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取决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本身的因素,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和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环境因素皆影响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通过系统的基本面分析、持续成长动力指标综合评价以及市场分析,投资于受益于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1)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企业成长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不同企业受益程度不同;(2)受益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公司具有更高的成长性和持续增长能力;(3)今天高成长型的企业是明天的高价值型公司,挖掘并投资于有持续成长能力又适当兼顾价值的公司是有的并效能带来好的投资回报,通过有效控制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能获得最优化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4)在证券市场投资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手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目前阶段,由于缺少有效的衍生工具供投资者管理投资风险,且面临较严重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因此,适时动态地进行资产配置是规避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的一级资产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等数据信息,由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首先提出初步的一级资产配置,即分配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同时,根据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提示的一级资产配置建议方案,在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和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 企业的基本面数据和预测财务数据可以反映其近期的成长和盈利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素和企业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可以反映企业的中长期持续发展,市场价格和交易量表现可以反映其价值的市场反馈和流动性状况;通过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其自身发展环境因素和市场分析,组合投资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经严格的风险管理后,争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优良回报。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跟随中国经济的发展并分析各个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对持续成长动力评估体系中的新动力指标和各指标评分权重进行适时地调整,以更适合当时的基金投资环境并挖掘各个阶段的最具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备选股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 表1:投资决策程序 (六)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公司本次股票发售总量;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天相成长100指数收益率 + (2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天相成长指数成份股选择主要指标为上市公司公开的最新的净利润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明确反映公司的成长性;天相成长100指数的样本股则是天相成长指数样本中规模最大、最具流动性的100家公司,在成长型股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指数的覆盖面、指数成份股的市值规模以及良好流动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指数成份股的行业代表、成份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的基本因素,适合作为关注成长性的投资基准。 当市场出现合适的涵盖沪深两个市场的全市场统一指数并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新的全市场统一指数并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平衡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通过资产配置、精选个股等投资策略的实施和积极的风险管理而谋求中长期的较高收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