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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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证券时报 |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5】【159】号文《关于同意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类别 股票型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5、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代销进行。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5年9月21日到2005年10月28日,本基金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九)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设定如下: 即: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认购费率。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该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5、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实际发售情况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且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有效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金额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