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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 22:15 证券时报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三个月,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即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 × 1.5% = 15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50 =9,850元

  申购份额 =9,850 ÷ 1.00 = 9,8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可得到9,85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9,999,000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 × 0.5% = 50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0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改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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