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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冲突:一个理论假说与经验实证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13:42 中评网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曾与谭秋成博士进行相关讨论,从中受到不少启示。当然,本文的一切责任完全由作者自负。

  内容提要:一切社会契约的达成都是交易,并发生社会交易成本。一切有利于降低信息传播成本,提高信息处理效率,从而降低谈判、监督成本的因素,都会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社会实际层面上看,影响社会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是社会的宪法秩序、民族的文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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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物质基础结构状况和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等几方面。本文的假设是:1.不同社会的社会交易成本具有可比性。2.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减函数。3.冲突性组织的总规模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函数。据此,本文导出的理论模型是: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与社会交易成本呈负相关,而冲突性组织总规模与社会交易成本呈正相关。本文最后通过分析社会历史中的宪法秩序、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对这一模型作了支持性论证。

  关于社会稳定(或冲突)问题是我近两年用经济学方法持续进行研究的一个题目,已有多篇论文或评论性文章发表。本文首先提出一个关于社会合作和冲突两种现象与社会交易成本相关性的经验分析模型,随后用对这个模型进行支持性分析。全文的目的在于分析与发展有关的因素对社会和谐或冲突程度的影响。

  一.关于社会冲突的一个理论假说

  (一)社会交易成本释义

  交易成本概念尽管学者们已经比较熟悉,但因为这一概念对本文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还必须从这里谈起。

  张五常先生对交易成本作了这样一种解释:交易成本是那种在鲁宾逊经济中不可能发生的成本,即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进一步推理,只要有社会,有组织,那么,一切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Cheung,1987)。张五常先生对交易成本的理解比尼汉斯(J.Niehans,1987)更为宽泛,更有利于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善于用新奇语言表述观点的斯蒂格勒则说:交易成本是“从无知到无所不知的运输成本”(Stigeler,1967)。这个表述与张五常的理解没有重要差别。更一般地说,交易成本是为了达成交易,交易当事人所进行的信息搜寻、谈判、签约和事后监督契约实行的成本。交易成本过大,将阻碍交易的达成,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后面将对这个意义进一步讨论。

  当我们把交易的概念放大,把一切社会契约的达成都看作是交易,那么,交易成本便自然成了社会交易成本,这个简单推论不需再多作解释。这里特别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说的交易,不仅是指通常所讲得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更是指社会领域里达成的一切契约,而不论这个契约有无书面形式。

  一切有利于降低信息传播成本,提高信息处理效率,从而降低谈判、监督成本的因素,都会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社会实际层面上看,影响社会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是社会的宪法秩序、民族的文化传统、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物质基础结构状况和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等几方面。在社会极不发达状态下,地理环境也是影响社会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因素中,社会的宪法秩序和民族文化传统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基础结构和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而后两者是经济发展的直接指数。因此,社会交易成本可以看作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函数。

  (二)若干概念的定义

  本文借用“合作”、“冲突”等日常用语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但这些日常用语的涵义不明确,为了分析的需要,特别给出定义。

  1.定义1:合作,是指交易当事人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建立交易契约。通常,交易各方的预期收益都会增大。

  2.定义2:冲突,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自愿达成交易契约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当事人一方或几方的预期收益会增加,但其他一方或几方的预期收益是负值。某一方可以凭借暴力强制建立“契约”,但这个契约实际上是一个掠夺性契约。自愿交易不能达成,即冲突的存在,是社会交易成本过大的结果。我们借用尼汉斯(1987)的模型来说明这个论点。

  在一个单一的市场上,x商品和y商品交换,并假设交换者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为常数。在没有交易成本时,某个交易者的预算约束线是y2x2,交易者的初始禀赋是y1x1。当存在交易成本时,且交易成本是一个固定的比例量,则预算约束线产生一个纽结,为图中的实线y0x0。交易单位x商品的交易成本量为x0x2/x1x0,交易单位y商品的交易成本量为y0y2/y1y0。不难看出,交易成本是对交易量的一个限制因素。如果交易成本足够大,交易将变得不可能;例如,当图中ex0的斜率为1时,交易成本之大已不可能使交易者卖出y商品,购进x商品。这是在市场上交换商品的情形,但可以认为,在社会领域也广泛存在这种情形。这个论点的意义在后面还要进一步讨论。

  经济学家布坎南曾经使用过冲突这个概念,但他没有给出严格的定义。布坎南认为,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中,交易者越多,冲突也就越多;交易者少,道德可以调节冲突,交易者多,就要靠法律调节冲突(Buchanan,1978)。按照这个意思,布坎南所指冲突似乎是学者通常所说的“搭便车”行为。这样一来,布坎南就把冲突普遍化了,甚至无法与合作这一概念相区别了,因为合作就是要创造公共物品,不过只是合作组织的专有公共物品。相比之下,笔者在这里对冲突给出的定义,更接近现代博弈理论对冲突概念的经典表述:“当竞争者们企图摧残或毁坏对方,甚至将对方转变成资源的一种供应时,竞争就采取了比较激烈的形式,我们称这种形式为冲突”(Hirshleifer,1987)。

  3.定义3:组织,是指人们之间形成的权威结构,在这种权威结构中,人们认同某种行为规则,并且每个人通过放弃自身的一定权利,来换取权威结构提供的某种利益(科斯,1937,7页)。权威结构的纽带,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甚至可以是人们对某种精神符号的认同,等等。

  4.定义4:合作性组织,是指能够与其他权威结构进行交易的权威结构。

  5.定义5:合作性组织总规模,是指一个社会进入合作性组织的人数所占社会总人数的比重。

  6.定义6:冲突性组织,是指无法与其他权威结构进行交易的权威结构。

  7.定义7:冲突性组织总规模,是指一个社会进入冲突性组织的人数所占社会总人数的比重。

  上述定义4和定义6为了分析的需要,取其极端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同一个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性质不同,即有时与对手合作,有时又与对手发生冲突,或者同时具有两重性,与某些组织是合作的,与某些组织则是冲突的。这是因为组织在不同时间和不同交易领域所面对的交易条件是不同的,因而交易成本不同。如果我们把组织的性质分开来认识,把复杂的组织只当作简单组织的复合体,上述定义就可以满足我们分析的需要,这个道理想必不用再作详细讨论。

  (三)几个假设

  1.不同社会的社会交易成本具有可比性。

  这个判断应该很符合我们的直觉或经验观察,但因为迄今经济学在数量关系上对交易成本所作的研究很不够,所以这个判断并没有得到确切的证明。从交易成本的定义得知,传统社会的交易成本应该比现代社会大,因为传统社会的交易技术极端落后,交易条件极差。但是,传统社会的交易量小,现代社会的交易量大,所以从总量上看,现代社会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甚至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单位交易量的平均交易成本作分析,也难看出不同社会的交易成本孰高孰低,因为一项交易的交易成本太高时,交易就不会发生;而交易一旦发生,交易成本就总是一个合适的量。所以,平均交易成本在不同社会是一个难以比出悬殊来的量。我们只能用另一个比法:根据交易条件来比。设定一项交易,在不同社会条件下比较交易成本,而不论交易成本是否大到影响交易的发生。这样一来,交易成本就有了可比性。例如,中央政府征收一定量的税(为公共物品而发生的社会契约性交易),发生在传统社会的成本要高于现代社会。再如,中国与美国互换小麦和大米,一百年前交易成本会大到交易不能发生的地步,而今天却可以进行交易。

  2.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减函数。

  这个假设完全符合我们的经验观察。交易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利益,这已经是经济学的公理。组织之间自愿达成社会契约,建立权威结构,也可以给组织带来利益,因此,只要条件合适,组织之间是倾向于合作的。不过,按照奥尔森的集团行动理论,组织的利益首先应该是组织的领袖或其代理者的利益;组织必须给其领袖提供“选择性激励”(Olson,1965年,70-73页),而其代理人则是组织活动的“副产品”,他们也必须从组织那里得到利益(165-167页)。不难理解,社会交易成本越低,组织之间的合作越是容易,而按照我们的定义,合作性组织的数量也就越多,进一步说,进入各种合作组织的人数也就越多,从而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也就越大。

  3.冲突性组织的总规模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函数。

  我们把冲突定义为交易不能达成,而交易不难达成,按照前面的分析,又与交易成本有关。社会有多种多样的交易,每一种交易都会发生交易成本,总体上交易条件越差,因交易成本太高而不能交易的概率就越高。所以从总体上看,社会交易成本越高,组织间的交易越难,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进一步说,进入各种冲突性组织的人数就越多,因而冲突性组织的总规模就越大。举一个犯罪团体的例子说明这个道理。如果犯罪团体预期犯罪肯定会受到惩罚,那是一定不会犯罪的;犯罪发生了,是两个基本原因:一是关于犯罪是否受到惩罚的信息不充分,预期受惩罚的概率比较小,成本收益相比,有好处。二是犯罪团体信息处理能力很差,因其成员的受教育程度使然,该接受的信息被他们过滤掉了。这两个原因都是交易成本问题。抑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不论犯罪与否,他们的境况没有差别,于是就铤而走险。这也是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因为这个时候是宪法秩序发生了问题,这个团体无法与既定秩序的代表机构进行交易。这个情况下,这个团体与其说是犯罪,不如说是抗争,只是非法抗争而已。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7户农民私分土地,便有了当罪犯去坐牢的打算。此一时彼一时,是因为宪法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

  (四)模型构造及其意义

  有了前面的分析,我们自然会产生用下图表示的关于社会合作或冲突与社会交易成本之间相关性的经验分析模型。

  我们用横轴表示社会交易成本(Tco)从0到无穷大;用纵轴表示组织发育的总规模(Os)。根据前面的分析,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Osc)与社会交易成本(Tco)呈负相关,而冲突性组织总规模(Osc)与社会交易成本呈正相关。两条曲线在图中垂直叠加,可得出一条新的曲线(Sc),我们称之为社会和谐与冲突替代曲线。

  关于模型的几点结论性说明:

  1.在图中,虽然我们用横轴表示社会交易成本是从零开始趋于无穷大,但实际上社会交易成本不可能是零。利用这个图只是说明,交易成本越小,社会的合作程度越高,社会越是走向和谐。

  2.Sc曲线的存在说明,在社会上有一个临界点M,在这点的左边,因为社会交易成本较低,社会的合作性组织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点的右边,社会交易成本较大,社会的冲突性组织占据主导地位。 3.这里提供的模型只是一种关于在交易成本变化的情形下社会合作与冲突之间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的定性描述,从理论上说,依此为基础提供一个定量分析模型并非不可能,但这项工作充其量是一件技术性工作,而不能获得理论认识的进步。

  4.这个模型还是一个宏观分析模型,至于对微观问题的考察,属另一个层次的问题。笔者曾对对个人和组织参加非法抗争的微观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在有关变量的关系中确立了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党国印,1996)。

  5.有这样一种常见的现象似乎与本模型相矛盾:在历史上,社会交易成本并没有显著变化,但有时社会是平稳的,有时又处于激烈的冲突之中。其实,这里没有矛盾。冲突性组织的规模大,并非一定要显示出外观的激烈对抗。大规模冲突性组织的存在是发生激烈对抗的基础,只要有一个诱因出现,激烈对抗就会发生。例如,传统社会常因自然灾荒而引发激烈对抗,但实际上从绝对量上说,社会并非真正缺粮,而是不存在一个合作性的制度或组织系统把粮食从余粮拥有者的手中转移到缺粮者的手中;高昂的社会交易成本决定了难以建立这样的制度。再如,现代一些国家因失业工人太多,生活贫困,而发生暴乱,其实,这也不是因为社会资源太少而不能支援这些失业者,而是因为社会中合作性组织不发达,具体比如说,缺乏一套进行转移支付的社会机构,而这种机构正是一种成熟的制度化的社会合作性组织。概言之,只要社会中合作性组织的总规模小,而冲突性组织的总规模大,社会就潜伏着激烈对抗发生的可能性;什么样的诱因出现是偶然的,但诱因总要出现是必然的。

  二.因素分析:对理论假说的支持

  上述模型是我在大量读书思考后产生的,我手里无疑积累了许多材料可用来证明这个模型;这些材料构成了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但把它们搬到这里显然是不合适的。下面用一些简略的材料来证明社会合作或冲突与社会交易成本的关系。

  (一)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秩序。不同类型的宪法秩序可以产生不同的社会交易成本;一个国家的宪法秩序通常规定了基本的合作条件,好的宪法秩序会产生较为平等的合作条件,差的宪法秩序则产生很不平等的合作条件,并使社会交易难以达成,造成社会冲突。

  宪法秩序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尊重财产权,这不仅是指尊重私人财产权,也包括尊重公共财产权,并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和公共财产权建立一套基本规则。二是建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全社会的权威结构。如果我们把公共权威看成是公共物品,后一方面也是一个尊重公共财产权的问题。

  尊重私人财产权有利于形成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社会合作水平的基本制度环境。如果产权边界不明晰,人们就难以对产权价格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一切涉及产权的交易就很难进行,交易成本就将大大增加。此外尊重私人财产权还有直接稳定社会的作用。凯恩斯讲过这样一段话:“人类有许多有价值的活动,必须要有发财这个动机,私有财产这个环境,才能充分收效。而且人类有许多危险性格,也因为有发财机会之存在,而导入比较无害之途;假使没有这条宣泄之道,这些危险性格也许会引发为残暴、不顾一切唯个人权势是图,以及他种自大狂。我们宁可让一个人做他银行存款之暴君,不要让他做他同胞公民之暴君……。”(Keynes,1936,322-323页)。凯恩斯的这番话给我们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启示:设计或运行一种政治制度,不可以使政治控制成为垄断一切社会资源的力量,而必须在社会领域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创造一种通过竞争展示人的能力差异的机会。惟其如此,社会才有安定的基础。

  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也有一番历史经验之谈。他多次强调中国传统社会不能进行数目字管理,因而造成了合作的困难。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预算约束不能硬化。如何硬化预算?黄仁宇有很精到的见解:“先要承认私有财产之坚定性,如此其下层机构才能有确切加减乘除的公数。”进一步说,“私人财产之享用转让,也要脱离专制皇权和宗法社会的限制与垄断”(黄仁宇,1991,159页)。

  尊重公共财产权也是十分重要的。公有制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应该以尊重公共财产权为依据,遗憾的是我们在私人物品生产领域去搞公共产权制度,搞错了方向。限于本文篇幅,这一点略去不谈。

  建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全社会的权威结构,也就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尽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理论上遭受了许多批评,但在实践中仍是能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原则。至少这一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并通过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通常,对民主选举持批评态度的人常常指责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殊不知这种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概言之,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

  良好的宪法秩序有利于约束人们在获取公共物品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交易条件,减少社会冲突。早期中外思想家在这方面多有精彩论述。大卫.休谟在他的著名论文《论国会的独立性》的最后几行写道:“政论家们已经把这确立为格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决定宪法的一些控制和平衡时,每个人都应该被假定为一个恶棍,并且在他的所有行动中,除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利用这个利益,我们能够统治他,并且利用这个统治,不管他的无穷的贪婪和野心如何,使他能和公共利益合作”(Hume,1742年,第1卷,117-118页)。休谟的观点实际上承袭了马基雅弗里在《君主论》中的思想,恶棍一词,也不过是“经济人”的极端说法。 美国早期政治家汉密尔顿指出:“每个政府的最安全的靠山就是人的利益。这是人性的一个原则,公平地说,所有政治思想都必须建立在它上面”(Hamilton,1784年)。实际上,与汉密尔顿同时代的美国政治家都有这样一个认识:一个人们一心追求物质利益的国家,会具有稳定的、没有动乱的特征。就稳定这一点而言,他们所设计的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成功的,这也证明了他们的认识的可靠性。类似的思想很早也由我国政治家韩非子提出:“夫圣人治国,不寺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寺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夫必寺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韩非子,五蠹篇)。

  宪法秩序还应该规定政府的基本功能。奥尔森指出:政府提供的物品是一种公共物品(奥尔森,1965,12-13页)。显然奥尔森是从政治的功能是揭示政治的本质。诺斯指出:“一个国家的政体决定着、指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这也就是说,除非我们构造出或者制造出一个稳定的、非常高效率的政治制度,否则我们就决无可能建立起稳定的、高效率的经济结构”(North,1995)。诺斯在这里强调稳定的政治制度可以理解为秩序化的政治制度。

  (二)文化传统(非正式制度)

  学术界使用文化一词,其内涵极不统一。如梁漱溟曾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梁漱溟,1949,1页)。而美国著名人类学家L.F.墨菲则认为,“文化是知识和工具的聚集体,我们以这些知识和工具适应于自然环境;文化是一套规则,凭这些规则我们相互联系;文化是知识、信念、准则的宝库,据此我们力图理解宇宙以及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Murphy,1986,33页)。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广义的关于文化的定义。我国经济学家樊纲先生倾向于把文化等同于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即认为文化是道德、习惯、宗教和礼仪等因素的统称(樊纲,1994)。本文取樊纲先生的看法。

  文化的存在,与人的利己本性和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二者衍生的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关。文化的意义在于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意识形态,是人们通过教育部门、社会舆论部门和教会等机构进行知识、信念的传播、训导,而形成的具有理性化特征的合法性观念体系,这种观念告诉人们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从而形成人们价值准则的重要依据(诺斯,1981,53页)。道德伦理观念以及由宗教情感和教会机构的权威等因素所决定的行为和礼仪准则等都具有这种功能。概言之,一个共同体具有的统一的文化有利于加强合作,减缓冲突。但笔者也反对“文化决定论”的观点。共同体文化差异的早期形态与共同体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而文化的后续演进又与经济发展程度有关。有的学者喜欢用典籍文化的差异来指征共同体的实际的行为文化的差异,常常落入理论误区。只要仔细演进,总可以发现文化特征和文化差异背后的客观因素(秦晖,1996,224页;党国印,1996)。限于本文篇幅,这里不能再展开讨论。

  不难理解,各民族共同体的文化的差异性容易造成冲突。文化差异使得共同体或组织之间难以找到统一的认同对象,造成交易的困难。这方面也有大量的人们耳熟能详的历史经验,其中如不同宗教共同体之间的冲突最为明显。消除文化差异需要组织或共同体之间长期交流、磨合,而这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投资过程,虽然这个投资常常不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

  (三)经济发展

  一些西方学者对人均国民收入与社会冲突的相关性作了研究。五、六十年代,在74个国家里,人均国民收入与死于国内暴力事件(可以看作社会不稳定的指数)之间的相关量是-0.43。这似乎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稳定程度也越高。另据研究,在1955年至1960年间的70个国家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爆发革命的频率之间的相关量是-0.56。亨廷顿曾引述麦克纳马拉的话:“暴力与经济落后之间有着无可争辩的关系,此点毋庸置疑。”(Huntington,1988,37页)。毛泽东也持这种类似看法,他经常把社会革命的发生与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联系在一起(毛泽东,1935年、1939年)。然而,也不乏与上述看法相反的观察结论。自称对亚洲问题颇有研究的瑞典学者缪尔达尔便持相反的看法。他曾经认为,在印度,存在“经济停滞与政治稳定并存的局面”。缪尔达尔甚至断然否定贫困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人类能忍受而不反抗的痛苦有一个限度吗?或者没有一个限度吗?今天农村和城市贫民窟里许多人默默忍受的悲惨之极的生活条件大概表明:没有这样一个限度”(缪尔达尔,1970,368、364、370页)。

  上述两种看法各执一端,都概括了现实生活的某些现象,然而又都不具有一般性。在这个问题上,亨廷顿提出了一种较深入的看法。亨廷顿认为,贫困与落后,动乱与暴力,这两者之间的表面关系乃是一种假象。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动乱,那并非因为它们贫穷,而是因为他们想致富。“事实上,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亨廷顿用许多事实证明他的结论。“贫穷和动乱之间没有肯定的直接比例关系。尽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死于国内暴力冲突的人数之间的相关量为-0.43,但是人们发现,发生暴力冲突最多的并非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美元以下的赤贫国家,而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至200美元的较富裕的国家。”在拉丁美洲国家中,不贫穷的国家发生叛乱的可能性是贫穷国家的两倍。在许许多多不发达国家里,主要城市的生活水平一般高于乡村3至4倍,但城市却是动乱与暴力冲突的中心。亨廷顿还指出,动乱的程度还与现代化的速度有关。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来说,现代化速度越快,越容易发生动乱;但对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二者之没有明显关系;对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二者之间呈反比关系(亨廷顿,1988,38-49页)。亨廷顿的观点似乎可以从大量历史材料中得到印证,例如英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就很不安宁。请看人类学家罗伯特.路威的在20年代的一段评论:“在1750年,伦敦市为盗匪所困,他们和保护治安的军队勾结。历史学家归咎于街道黑暗和缺少警士等情况”(路威,1929,155页)。类似材料不胜枚举。

  亨廷顿认为现代化进程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现代化进程打破了传统文化在观念上的障碍,产生了新的渴望和需求,这种渴望和需求通常难以得到迅速满足,这个反差会导致普遍的不满情绪的出现,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动因。第二,现代化进程的初期阶段常常扩大社会的不平等,少数人财富积聚加快,引起多数人不满。第三,现代化进程伴随教育的普及和新观念的引入,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动员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人们对旧的不合理制度的不满,还对新的不平等产生恼怒。第四,腐败加剧也与迅速的现代化进程有关,而腐败常常是引起社会反抗的动因,特别是青年学生向政府发难的导火线。

  亨廷顿的结论的确值得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重视。然而,亨廷顿的理论也存在疑点:亨廷顿引证的材料未能说明一切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都不稳定。美国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就是比较稳定的。台湾在现代化进程中也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局势。经济发展或现代化进程与社会稳定无疑具有相关性,但现代化进程并非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现代化进程必然产生的下列因素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条件:(1)人们的显示性偏好发生改变。例如,现代化的进步导致交往的扩大,一个社会的其他群体或其他国家更高的生活水平进入穷人的视野,使穷人的预期发生改变。金德尔伯格指出:“当现代通讯工具使人们把自己的命运和本国其他人和其他国家的人相比时,不满的可能性就更大了”(Kindleberger,1977年,406页)。(2)人们能力禀赋的价值发生改变。例如,人的能力的在农业社会的耕作劳动中,可能表现为耕作土地的亩数的几倍的差别,但引入货币和市场制度以后,人的能力差别便被放大,一个人的收入可以是另一个人的收入的几十倍。由此便会引起人们权利追求的差异。(3)社会人口的流动性增强。(4)上述改变引起暴力潜力发生变化,有可能削弱旧的权威结构,并为新的权威结构产生创造条件。(5)新的经济活动或新的产业因其技术性质的特殊性使之与旧的秩序发生矛盾,需要新的秩序出现。这几方面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至于不平等、腐败,则只是可能伴随的现象,而非必然结果。正是在这些意义上,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增长过程对一个国家内部意味着不稳定。……信息费用、技术和人口(或通常所说的相对要素价格)的变化,都具有明显不稳定的影响”(诺斯,1981,29-30)。

  上述因素的存在是否会导致实际的社会冲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是否顺利生成:一是良好的基础性公共物品供应,二是新的宪法秩序。亨廷顿注意到,欧洲和北美的现代化进程延续的时间比较长,大体上说,每次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应付一个危机。但在其他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央集权、民族融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等等,不是依次而至,而是同时发生(43页)。亨廷顿看到的现象是对的。这种不平衡性恐怕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然而,这种不平衡性也并非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也有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对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

  总之,经济发展之于社会冲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改善了基础设施,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社会冲突性组织的总规模。另一方面,它扩大了社会交易的内容,因此需要新的交易条件,如果新的交易条件(如新的宪法秩序)没有产生,便事实上扩大了社会交易成本,因而会产生冲突。

  (四)地理气候环境因素

  社会发展进程是否受地理气候环境的影响,有两种典型的对立意见,一是环境决定论,另一是文化独立发展论。前者如森普尔1911年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一书中表达的观点,认为游牧部落发展了一神教,驿道上的人靠劫掠为生等。后者强调文化的独立意义,并注重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认为“一个地区的居民在其态度、目标或技术上如有任何重大改变,则其资源基础的意义就得重新评价”(P.E.James and G.J.Martin,1982,383页)。这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我们的看法是,在社会发展早期,地理气候环境对社会演替的影响较大,也包括对文化演替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和增加,逐渐突破了地理气候环境对人的约束,人类方走上了较为自主的发展道路。

  地理气候环境与社会发展或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的主要环节,仍是社会交易成本这个范畴。一个处于发展中的社会必是一个社会分工不断扩大、居民受到较强资本积累激励的社会,而只有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这两个条件才能得到满足。但是在社会发展程度很低的社会,交易成本仅因为地理气候环境的约束就已经很高。在以人力、畜力为主要运输手段的不发达社会,大河、高山、广袤的原野,都会增加运输成本,阻碍人际交往,使自然原因成为分工的主要因素,难以产生以人的技能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工。这种情形当然会对社会权威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因为跨出村社共同体后人际之间的交易成本极高,相应地增大了人们活动的不确定性,使人们面临冲突时难以通过谈判达成妥协,使冲突更多地借助暴力来解决。地理气候环境的约束越强,这种情形便越突出。进一步看,在地理气候环境约束极强的情形下,一旦发生下层社会人民的起义,政府对起义的制止或镇压常常不很有效,起义者容易借助天然屏障与政府军长期对峙,并伺机推翻政府。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说到底,这种情形表明,过强的地理气候环境约束使一个社会暴力潜力的分布较为均等,特别使政府不易有暴力潜力上的优势。例如,毛泽东在选择“革命根据地”时特别注重地形优越,特别是地形险要的地方(毛泽东,1928)。

  (五)教育水平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引述大量其他学者的研究材料证明,国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相关性:在识字率高和低的两个极端的国家,社会相对比较稳定,而处于中间状态的国家,则相对不稳定(亨廷顿,1968,40页)。这种情形似乎证明了亨廷顿的理论: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社会不稳定。亨廷顿通过“社会动员”的概念解释这种现象。教育的普及起到了一种动员民众参与现代化进程的作用,但同时提高了人们的愿望和期待,如果这些愿望和期待得不到满足,就会刺激个人和集团投身与政治。在缺少强有力的和灵活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这种参与便意味着动乱和暴力。亨廷顿的结论是:“老百姓受到启蒙越快,政府被推翻的次数也就越频繁”(44页)。

  亨廷顿的上述观察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教育水准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远较亨廷顿的观察更为复杂。我们尝试提出下述讨论意见。

  首先,在社会稳定程度很低的落后国家,“老百姓受到的启蒙越快”是一个虚拟的假设。在落后国家,老百姓对受教育的需求水平一般很低,而由政府投资于国民普及教育时,便使政府背上了一个不小的财政负担。在比较利益的刺激之下,基础教育领域很难吸引真正合格的教师,而政府机关则成为教育领域吸引智力资源的“黑洞”。地方政府甚至把中央政府下拨的教育经费挪作他用,负担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事实上,落后国家所能够发展起来的常常是精英教育,而不是大众教育;落后国家中存在多种因素推动教育向精英教育方向发展。

  其次,精英教育只有与落后国家的一定的社会条件结合起来才会成为引起社会冲突广泛发生的因素。在平民阶层中培养出来的一部分精英分子,容易滋生改造社会的情结,一旦理想落空而失意,便不大愿意与既定秩序合作,乃至采取反政府的立场。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低,且政治过程开放程度小,下层社会的受教育者的职业选择目标将集中与政府机构,并会发生激烈的择业竞争。通常,政府机构的吸收能力有限,受教育者尤其是受高等教育者会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对政府产生不满。举凡所有不发达国家的与政府对抗的武装力量,青年学生常常是主力军。在古巴革命中,追随卡斯特罗的游击队成员大部分是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

  第三,从长远看,教育的普及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民众的文化教育水平与民主政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密切相关。任何一种权威结构的运行都需要成本,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权威结构更不例外。在传统社会,狭小的权威结构空间与高昂的信息成本相适应。有声语言是联系传统权威结构的基本信息载体,口头转述是这种信息的基本传播手段。在传统乡村社会解体之时,如果没有产生降低信息传播成本的手段以及具有能够接受新型信息的素质的大众群体,较大空间的权威结构是不可能有效建立的。而教育的普及在这个转变中发挥着主要功能。受教育水平不仅影响民众的判断力,还影响民主政治实施程序的有效性。政党的竞选口号需要理解和判断,选票需要填写,对特定的政治过程和政治集团需要认同和兴趣,这一切离不开有一定文化素养的民众。

  (六)综合分析:中美近现代一段历史的比较

  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利益集团的对立倾向有增无减,特别是在19世纪的80-90年代、20世纪的20-30年代美国农业两次陷入长时间的危机,农民生活真是水深火热,但全社会却避免了严重冲突,这是一件很耐人寻味的事情。限于本文篇幅,略去历史事实(比林顿,B.A.Billington,1974)的陈述,笔者发现美国这一段历史能够稳定发展的原因是:

  第一,经济发展总是会导致利益集团的分化,产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但同时也为利益集团的合作提供了条件。第二,美国当时向西部迁移的农民多数是中产阶级,最富裕的上层阶级没有向西迁移的动机,最穷的人们没有去冒险的财力。而中产阶级有一定的知识资源,知识资源总是有利于合作的,是合作的基础。第三,美国当时有比较成熟的农民组织或农民的代理组织,这种组织对稳定局势起了作用。在宪法秩序提供合作可能性的前提下,农民的组织程度越高,农民斗争的理性程度就越高,斗争涉及的有关方面就越有可能达成合作。合作性组织的领袖倾向于给其组织的成员传播有利于合作的信息。第四,组织化程度与组织成本有关。农民的斗争是否形成气候,与农民在组织成本有关,而农民的组织成本又与交通运输条件(决定社会交易成本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有关。第五,在社会冲突中,私人组织的广泛存在,可以缓和政府与民间的冲突;在私人组织的冲突中,政府易于充当“仲裁人”的角色。这是美国的宪法秩序的一个特征。

  大体上与美国上述这一段历史相对应,从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止,中国处在一个反复动荡的时代。如果我们拨开一切关于“文化传统”的迷雾,可以发现当时的中国社会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内部社区或狭小地域之间的相互封闭。支持这个判断最为明显的是语言学上的证据。中国社会虽然人口密度大,这应该是一个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因素,但交易成本的大小不取决于人口密度一个因素,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中国人口特别是乡村人口之间的交往并不频繁。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方言突出的一个国家。一个福建省,就有三种几乎难以沟通的方言。其他内陆地区也是隔着一条河、一座山,就有语言的显著变化。这种情形是人们相互分割造成的。第二,贫富悬殊大,包括大部分农民在内的所谓“半无产阶级”非常贫穷(毛泽东,1926年)。第三,内陆交通不发达,特别是乡村交通不发达。读过沈从文作品的人想必会对湘西交通状况的恶劣有深刻的印象:国民党的县长是在马背上巡回办公审案的。这样的状况当然造成了国民党政府对乡村有效统治的极大的成本,以致于它事实上不可能对乡村进行有效的统治。作为革命领袖的毛泽东是非常看重这一点的,他把这种情形称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并特别指出“若干的铁路航路汽车路和普遍的独轮车路、只能用脚走的路和用脚还不好走的路同时存在”这个特征(毛泽东,1936)。第四,连接城乡的私人商业组织不发达。中国曾经在鸦片战争之前产生了一批有规模的私商,但在后来逐步被官方垄断组织替代,而后者在沟通城乡联系方面所作用甚小;中国农民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主要是通过官府征收的渠道间接进入城市市场的。

  中国社会的上述几个特征决定了中国社会当时不可能产生合作性组织,而只能产生冲突性组织,即只能通过军事手段把农民组织起来,与另一个利益集团进行斗争。这种情形甚至影响到组织的内部。在组织内部,一旦发生冲突,也经常无法合作,而以激烈冲突的形式去解决,只不过有时候假以“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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