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律师:关键看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

2020-07-01 19:38:48 作者:李诗韵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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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李诗韵

  与被害单位签署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的黄某,转身把本应投入国债回购业务的7成现金投向了期货市场并全部亏损,剩下的50万用于其他支出。那么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在新浪法问独家直播天达共和公益讲坛上,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史锐律师围绕主题“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不同”进行分享。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刑事欺诈以及刑事诈骗?

  史锐律师表示,近些年国家来一直在强调保护产权,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民革中央也提交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议案。希望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刑事“错立案、立案难”的问题,区分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环节的创新创业行为与刑事犯罪。

  那么在法律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究竟在哪呢?已经触犯刑法的情况下,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又在哪呢?

  首先从定义上看,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表示行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民事欺诈上可以分为民事违约欺诈和民事侵权欺诈。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刑法中,刑事欺诈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以虚假陈述就可以构成的欺诈类犯罪。简单来说即没有合同上的或者法律上的依据,而非法的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如贷款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

  刑事诈骗是刑法中以欺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类的犯罪。

  史锐律师介绍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差异主要有三点,包括法律后果、占有效力以及救济途径不同。

  具体而言,诈骗行为不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性。而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两类行为最显着以及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民事欺诈,为了通过签订为了履行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所获得利益可能也是表现为占有他人财物,但是这种占有它是以合同为依据的,而且在很多时候(行为人)也履行了或者大部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属于非法占有。”史锐律师表示。

  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关键看是否非法占有

  史锐律师以一则2000年左右的经典案件作为例子,具体分析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裁决的。

  案件中,黄某对被害单位称国债的回购业务有收益无风险,于是被害单位与黄某签署了委托投资的理财协议。由黄某代替被害单位投资国债回购,收益率约定的是14%。然而,黄某先后从被害单位取走现金190多万后改变了委托用途。将140万投入了高风险的期货交易并且全部亏损。剩下50万元用于了其他的支出。

  期间,黄某还伪造了国债回购的相关材料,谎称自己将款项投入了国债回购,并编造了获利的数据,使委托单位误认为自己的委托款投入了国债回购业务。案发以后190多万元全部没有能追回。

  检察院认为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190万元中用于非经营性支出的50万元,应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用于投资期货交易的140万,应该按照民事欺诈来处理。

  “那意味着这个案子中,黄某的欺骗行为是肯定的,但是具体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还得看客观行为,用客观行为来推断他的主观目的。 ”

  法院认为用于投资理财的投资期货交易的140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签订合同时候,业务虽然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但是在2000年能否按照约定获得14%的年收益,能否按照约定来支付收益(是不确定的)。所以不能认定黄某明知道自己没有履约的能力。

  第二黄某确实改变了资金用途,属于民事违约。但是黄某将140万用于合法的投资活动,不虽然全部亏了,但这并不是黄某主观追求的结果,特别是他没有挥霍隐匿财物或者携款潜逃的情形。

  第三法院认为其中50万的用途是构成犯罪的,理由在于黄某50万的非经营性的支出不存在取得收益的任何可能性。在对50万元约定的收益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形下,黄某使用欺骗的手段将之做了消费性的处分,可以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裁判的要点。首先事前行为人他就没有归还的能力。你比方说他的个人的资产负债的情况,然后在行为中他有没有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的行为或者表现,他有没有编造事实去故意拖延归还呢?最后在他事后处分财产的时候,以及对于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态度,它有没有转移资产,隐匿资产,拒不交代财务真实去向等,使被害人根本没有办法收回财务的具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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