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拆壳计划”算盘恐打歪:子公司上市前景黯淡

2020-03-27 16:13:29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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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感觉像另一个辅仁药业。”一位网友近来在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的股吧里这样留言。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延安必康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计划宣告暂缓,其前景也因此变得黯淡。延安必康将当年借壳上市的对象再度分拆上市的“神操作”已经成为市场焦点。深交所的关注函接连丢出了“重复上市”和“忽悠式分拆上市”的疑问。

  自2019年12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1](后文称“分拆新规”)落地后,证监会明确表示会加强对分拆行为的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忽悠式”分拆、虚假分拆、炒作分拆概念等市场乱象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位资深证券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延安必康分拆九九久上市的行为,并不符合分拆新规的立法初衷。不排除是证监会认为其分拆上市不妥,所以通过调查叫停。

  延安必康寄予厚望的“拆壳运动”

  短短24小时之内,延安必康的“拆壳运动”经历了戏剧性的转折。3月25日晚间,该公司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了拟分拆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九九久”)至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披露。

  延安必康对这一计划寄予厚望,“通过本次分拆,九九久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进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根据其议案,分拆完成后,该公司仍将控股九九久。

  有媒体和投资者觉得这一幕似曾相识:2015年12月,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壳九九久上市,后更名为“延安必康”。五年不到,延安必康又计划将九九久分拆上市,实在有些“巧”。

  在此之前,延安必康曾于2019年2月向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九九久12.76%股权,并在2019年10月与深圳市前海弘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拟向其转让九九久87.24%股权。这一份意向协议也正在3月25日被延安必康突然宣布终止。

  然而,3月26日上午,一份来自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打断了延安必康的美梦。通知书显示,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更早前,延安必康还收到了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注函。

  关注函要求该公司说明五大事项,包括“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九九久是否与2010年5月首发上市主体属于同一资产,是否存在重复上市的情况”;“相关决策是否谨慎,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情形,是否涉及忽悠式分拆上市”;“前期拟转让九九久全部剩余股权的原因,相关决策过程是否谨慎合理”;

  “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以及该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并自查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延安必康随后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条件的规定,因立案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调查期间,公司将暂缓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申报工作。

  这份分拆上市计划可谓是出师不利。

  九九久上市前景黯淡

  但是故事远没有结束,分拆上市的暂停键按下后,接下来可能就是退出键。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延安必康可能会有处罚记录,如果有处罚记录,该公司将不符合分拆新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过,这需要待调查结束后方能确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持同样观点。他对新浪法问指出,目前尚不知延安必康因何事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过延安必康有很大可能被证监会处罚。如果延安必康被处罚,那么也就不符合分拆上市的条件了。

  在新浪股民维权平台上,已经有投资者开始针对延安必康发起维权申请。

  刘国华律师提醒,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他表示,延安必康的目前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的处罚文件调整。

  这意味着,除了来自证监会的处罚,延安必康还可能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诉讼和索赔,九九久上市前景黯淡。

  律师指其不符合分拆新规立法本意

  “如果本次分拆上市的主体九九久与2010年5月首发上市主体属于同一资产,那的确存在重复上市的情形。” 刘国华律师表示,如果仅看分拆新规的条文,规则上可能没问题,不过不一定符合立法本意。分拆新规在立法说明中提到,“保障分拆后母子公司均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引导发挥分拆的正向作用。”

  对于延安必康分拆九九久是否涉重复上市的问题,许峰律师则认为,分拆新规并没有禁止九九久这种情况。“这个过程是否涉嫌内幕信息泄露,是否发生内幕交易,是否涉嫌虚假陈述,才是值得关注的。”

  2019年12月分拆新规落地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指出,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分拆,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同时加强对分拆行为的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忽悠式”分拆、虚假分拆、炒作分拆概念等市场乱象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位资深证券律师指出,延安必康分拆九九久上市的行为,并不符合分拆新规的立法初衷。任何一份法规都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性,都会有漏洞。“延安必康的核心问题在于,如果分拆了九九久,剩下的上市资产是否还符合上市资质?是否需要重新审核?”这位律师指出,不排除是证监会认为其分拆上市不妥,所以通过调查叫停。

  在立案调查书下达前不久,延安必康已经因为两度违规蹭疫情“热点”,收到了陕西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均被出具警示函。

  受接连负面消息的影响,延安必康公司近日股价持续下跌,创下年内新低,市值严重缩水。公司经营也表现欠佳,早前发布的业绩快报显示其全年净利润连续三年下滑,2019年比上年同期下滑18.83%。

  多种因素叠加下,延安必康是否真的会如网友所言,成为另一个辅仁药业?

  注释:

  [1]《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 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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