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了|公众号用明星照片赚点击博关注?小心吃官司

2020-03-27 10:38:27 作者:李诗韵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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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公众号运营者注意了!当你在发布公众号文章时,明星照片不是想用就能用,不加留意可能造成侵权进而赔上数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披露了三份有关明星与公众号运营主体的民事判决书,涉及明星包括周冬雨、张雨绮和秦岚。

  根据(2019)京0491民初37816号判决书,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河狸家App”上发布了标题为“周冬雨小妞儿人设崩塌?改走暗黑路线?撞脸yamy输的有点惨…”的涉案文章。文章中使用周冬雨肖像照片40张进行商业宣传,并发布带有“抽美甲锦鲤,送2019全年免费美甲不限款式、价格、次数”等广告语以及被告所经营商品宣传图等宣传信息。

  原告周冬雨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旨在利用名人效应吸引浏览者,系以营利为目的的滥用他人肖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法院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合法授权,使用原告周冬雨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权。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在其微信公众号“河狸家App”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周冬雨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00元,合计80500元。

  类似地,在秦岚与章丘市蝶恋花女子美容会所一案中,被告美容会在其微信公众号“章丘蝶恋花”上发出标题为《<延禧攻略>6个娘娘仨整容,宫女都整成网红!》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秦岚照片(含剧照)作为配图。并在文中配有如下内容:“皇后秦岚和聂远如出一辙。将这两个秦岚的发际线、下巴均放置在同一水平线上,这得削了多少斤的骨头呀!皇后娘娘,您也是个狠角色!全侧面的变化就更明显了,哪怕近视眼都可以一目了然!”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文中使用涉案图片,借热播电视剧及角色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被告微信公众号及业务,具有商业使用性质,其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最终该美容会败诉赔偿原告秦岚33300元。

  再看张雨绮一案,也是与整形美容有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了多篇关于张雨绮整容文章,其中部分涉案文章内容中含有“用了张雨绮做了双眼皮手术的前后变化照片来说明,越来越像宋慧乔”“稍微懂点双眼皮手术过程的人,就会知道去脂后双眼皮会变薄,不再肿眼泡了,可是”“虽然她割的双眼皮不着星爷喜欢,但相比于以前的肿泡眼,这双狭窄的双眼皮却将她的妩媚全部显现出来”“整形恢复期”等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除了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还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因在于,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涉案文章中通过照片比对形式指明张雨绮进行整形手术的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张雨绮整容整形的错误认识,且涉案文章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故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发布的文章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低的后果。

  最终,被告被判需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雨绮赔礼道歉,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00元。

  从上述三个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是为了利用名人效应用文章标题、配图吸引阅读者,从而达到使阅读者关注其所营销的相关产品,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那么很可能已经是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为此需要付出的金钱代价还不少,各位公众号运营者你们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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