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车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新浪法问 王茜 黑猫投诉提供数据支持
最近有则荒诞的新闻,珠海男子开共享汽车自杀,故意将汽车驶入海水中。男子虽被救起,但是汽车却沉入海里。据警方介绍,林某驾驶租赁的汽车故意投海,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林某如果积极与车辆所属公司协商并赔偿,可获从轻处理。
虽然这是个案,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陆续复工,确实有不少人为避免使用人群较密集的公共交通设施,而选择驾驶共享汽车出行。风波不断的共享汽车迎来了一个 “回暖期”。
但是,使用共享汽车你有认真看服务协议吗?你知道你与平台方的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吗?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买单吗?
律师提醒,从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方面来看,保险额度过低、交强险缴纳地与共享汽车所在地不一致、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理赔处理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值得用户和平台公司重视,尤其是大多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都不会认真看服务协议,导致双方在出现事故之后容易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耗费大量人力和金钱。
此外,押金、保证金退款难依然是共享汽车平台的痼疾之一,用户需要留意。
灰色空间:用户与平台责任划分不明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崔志丹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由于共享汽车属于比较新的事务,一旦出现相关事故,关于责任的划分,一般要根据车辆质量问题、司机责任问题、平台审查问题等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是单纯的车辆质量问题(例如车辆质量隐患等),或司机自身责任问题(例如酒驾等)、平台审查问题(例如未尽到审查义务等),相对来说责任比较好划分,一般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实际情况中,可能各方责任会存在交叉,所以要综合举证来证明对方有责任,自己没有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划分就很难确定”。
如果在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和共享汽车平台责任如何划分?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欧剑华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如果共享汽车平台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共享汽车存在缺陷、允许未取得驾驶证人驾驶等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
在共享汽车的使用过程中,用户与共享汽车平台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用户是使用人,共享汽车平台是共享汽车的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以我们刚开始提到的案件为例,驾驶人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共享汽车严重损害,是否需要赔偿?保险能否覆盖?
欧剑华律师认为,因用户自身过错造成共享汽车的损害,应当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的承担具体方式以及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覆盖的问题,要根据租车协议的约定及保险购买情况进行确定。比如在共享汽车里较为常见的“不计免赔险”,用户在租车的时候可以选择购买。购买之后,一定额度内原本应当由用户承担的车辆损失将由保险赔付,超过部分由用户承担。
但是,共享汽车各类保险的赔付范围与私家车没有太大区别,主要根据险种类别确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使用人和所有人、被投保人和投保人往往相分离,用户、共享汽车平台、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就赔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以至于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他进一步指出,从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方面来看,保险额度过低、交强险缴纳地与共享汽车所在地不一致、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理赔处理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值得用户和平台公司重视,尤其是大多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都不会认真看服务协议,导致双方在出现事故之后容易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方面产生较大争议,耗费大量人力和金钱。
过往案例争议焦点: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新浪法问以#共享汽车#和#事故#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在各地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相关民事案件的判决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以及延伸的赔偿金、垫付纠纷是争议焦点。这里我们列出三个典型案件。
在西安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平台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驾驶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行公司”)旗下的共享汽车,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晓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坤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后续的赔偿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杨某驾车将张某撞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作为车辆控制人、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张某的相应损失。杨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在中易公司名下,由智行公司租赁并作为共享汽车对外经营收益,智行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人、运营利益享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华泰保险陕西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分别承保了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张某的损失。该案二审亦维持原判。
而另一起在北京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被认定负全责,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醉酒的黄某通过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巴歌公司”)分时租赁系统租用巴歌公司管理的共享汽车,并纵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样醉酒的李某驾驶车辆,撞伤环卫工人戈某,后者不治身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戈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黄某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华宝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巴歌公司作为出租人均对事故并无过错。
二审中,死者家属主张巴歌公司将车租给了醉酒的黄某,其没有尽到对驾驶员精神状态和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黄某作为承租人具有相关的驾驶资格,巴歌公司亦对其驾驶证件进行了线上核验,应认定巴歌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审验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对于线上租车这一新生事物,法律无法苛责车辆出租方承担超出其现有技术水平之外的审查义务,即使是线下租车,在现有条件下也无法实现对车辆驾驶人精神状态及实际驾驶人是否变更等情况的实时监管,故亦无法排除车辆承租人醉酒驾驶或车辆承租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风险”。
在佛山的一起事故中,尽管平台公司佛山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简称“人保佛山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但是涉案车辆的行驶证记载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租车人郭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后,人保佛山分公司拒赔,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共享汽车旧患未了 期待行业环境成熟
除了事故责任易引发争议之外,用户们也需要注意共享汽车的“旧患”:押金保证金退款难。
今年3月,黑猫投诉累计已经收到1035宗关于共享汽车的网友投诉,主要投诉问题是押金保证金退款难以退回等,潘达用车、易开出行和立刻出行都是被投诉较多的公司。其中,有用户表示从去年7月就开始申请退款,却一直处于审核状态;还有部分用户反映,平台公司以疫情为由拖延押金退款时间。
“高押金低消费”模式的弊端曾经在共享单车的败局上被体现得淋漓尽致,共享汽车也存在同样的痼疾。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途歌押金维权风波中,平台公司倒闭,原法人失踪,众用户试图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拿回押金。但是,最终用户们被法院执行局被告知途歌名下已经没有可执行财产,取回押金的希望渺茫。
不过,也有好消息。去年6月,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这一新规落地后,押金纠纷或许将渐渐退出市场舞台。
共享汽车是新生事物,相关机制还有待成熟。作为用户的我们,选择共享汽车出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服务协议,清楚自身权益,安全出行遵纪守法,规避交通风险;平台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好审验、告知和车辆维护等义务;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从制度层面完善对共享汽车平台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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