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图魅族商标起争议:构成近似前者败诉 都是拼音惹的祸?
新浪法问 王茜
在企业之间,竞争对手抢注商标并不新鲜,但移动互联网公司美图这次却“误撞”上了并无恩怨的手机厂商魅族。
近日公开的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美图申请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mei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件的开端,是美图在2017年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注:该评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申请“meitu”商标。
然而,美图没有想到这一申请被驳回了。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与魅族商标“MEIZU”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仅在个别字母和字母大小写方面存在不同,整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此,美图感觉很“冤枉”,于是在2018年一纸诉状送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美图辩称,众多含有“meitu”和“MEIZU”的相关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两商标均能共存于市场中,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应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是,法院驳回了美图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故原告据此提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美图为何申请失败?因显著性证据不足
对于美图“败走麦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认为,“美图公司积极利用司法程序继续努力值的学习。我想凡是有智能手机的都知道美图这个软件,所以我认为纯拼音商标显著性还是有一定的,可能在注册时没有详细说明商标的本质含义,以及在复审时没有提供大量的显著性的证据,才造成这样被动的局面。”
在他看来,“首先两家都是高科技公司,对知识产权布局和策略都是值的借鉴的,但中国常用汉字就5000个左右,加上商标注册费极低,造成商标名称4个字以下的基本枯竭,商标局目前的注册制严重拉低了普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真正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不仅仅是注册商标抢个名,更关键的是用,同时也要考虑汉语拼音存在大量相同的实际情况 ,希望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上能符合中国汉字文化(习惯)。”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潘莹律师指出,针对美图注册“meitu”商标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一案,在法院一审判决中可见,美图提供了多份证明知名度的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其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取得了区别于“meizu”的显著性。
美图该怎么做?继续上诉还是改变商标?
潘莹律师认为,针对目前的具体情况,如果美图希望获得这一注册商标,需要进一步大量提供该标识在相应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证据,用以证明这一标识已经在使用中产生知名度,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因而具备区别于“MEIZU”的显著性。退一步讲,若美图无法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而又非常希望获得“meitu”这一注册商标,可尝试注册“美图 meitu”。
她进一步指出,“魅族与美图之间商标的近似,偶然成分较大,两间公司均分别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且中文标识差别很大,仅拼音存在近似。这种情况相信并不少见,因为中文本身就存在许多同音字,拼音近似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希望同时获得拼音的注册,可以考虑汉字与拼音共同申请,也可以对将汉字对应的读音进行一定的变形及字体设计进行申请。”
王建良律师建议,“美图应继续上诉,虽然两商标从字母来看属于近似商标,但两家公司一家是手机硬件,另一家为软件且均有知名度,应该可以按实际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故建议继续上诉二审,并在二审提供具有实际显著性的证据。”
同时,他也认为可以考虑汉字与拼音共同申请,“建议先进行中文与拼音一同注册,这样下来的机会会很高,到时再补注纯拼音的,可能会顺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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