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谈"网红打孕妇":将胎儿被侵权纳入民法保护合情合法

2018-09-13 09:46:1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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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伊涵

  近日,浙江杭州一孕妇(32周+)杨某在散步时受到一只斗牛犬攻击,其丈夫见状便下意识踢了斗牛犬一脚,此举引起该斗牛犬主人陈某的不满,并对孕妇杨某殴打谩骂,导致杨某因高危早产住院,至今未脱离早产风险。此事发生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热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陈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又应当怎样保障?下面本文从法律的视角作以简单阐释。

图片来源:头条新闻图片来源:头条新闻

  因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判断是否为侵权行为应当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如下要件:实施了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前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对诸如权利类型、过错程度及是否有阻却事由等事项分别认定,但就本案已知事实基本可以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斗牛犬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其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即陈某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孕妇杨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陈某是没有免责事由的。

平安滨江官微截图平安滨江官微截图

  因此,陈某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方式及程度又各有不同,现分述如下:

  首先,对于其自身的殴打行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孕妇杨某所有的因侵权导致的金钱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若杨某病情或有恶化,其恶化范围内的合理康复支出均在考虑范围之内。此处对于陈某自己实施的行为还是其犬实施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并无不同,且两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结果,故不宜将其再作细分。另因本案较为特殊,诸如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亦应当酌情考量。

  其次,虽然我们都不希望本案中胎儿受到任何影响,但关于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却不得不提及以考虑相关规范之适用。我国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虽然总则对保护胎儿利益其作出了规定,但关于胎儿被侵权的认定与否仍有待明确。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且其民事权利能来为附条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本条规定的利益亦是不被保护的。但其与本案情形亦有不同,按照体系解释中同类解释原则,该条规定的“等”应当作出和涉及遗产继承和接收赠与性质相同的行为,从胎儿权益保护的角度,应当将其解释为获得(或者纯获)利益的财产权行为,故将此处的“等”能否作目的性扩张将被侵权之涉及的事项(涉及人身)纳入,疏难定论。

  依笔者之见,将胎儿被侵权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亦无不可,且更符合法理、人情。试想,若胎儿因于母腹之中遭受侵害而至影响其余生之生活,若无法律救济途径实属不妥,况其他请求权规范之保护力度不足,且更有悖于法律体系的安定。惟其不能突破关于该项权益保护为附生效条件之规定。倘若不幸,胎儿娩出时即为死体,与此种情形,其亲人之精神损害可依精神损害赔偿分别提出,实践上亦无不可,但需注意赔偿范围的适当性,即对于致死侵害的情形,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重于或起码相当于前述于胎儿之损害赔偿。

  再次,关于类似本案情形,其若造成胎儿任何于其健康(生命)之损失,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要有权利或者特定物件为依托,故此处又涉及了胎儿权益保护的问题。故如上段所述将胎儿权益的保护范围适当扩大似乎更合理,其亦在法律解释的范围之内。如不作如此解释,显然因被侵害至胎死腹中的胎儿,其父母等至亲之人请求关于此项之精神损失赔偿,将得到缺乏依附基础而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的不当结论。

  最后,若保护胎儿之权益,仍需将保护起点作出明确界定。如根据该胎儿的怀孕周期、发育情况、健康情况等对胎儿进行界定。

  除此之外,该陈某的侵权行为很可能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故意伤害罪,而该罪的刑期主要以造成的伤害结果论。类似案件中如根据《外伤与流产因果关系分析》(出自《中国司法鉴定》2014)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伤害导致流产的认定,本案若发生引起孕妇杨某流产之不幸后果,其伤害结果很可能被认定为重伤二级(对于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而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若遭遇侵权行为,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笔者建议:第一、应及时报警并以其他方式和侵权人斡旋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第二、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因此一定要记得拍照或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因为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我们若是遇到非法的人身侵害,大多是情况下需证明该行为是由侵权人造成,因此必要的视频、照片是十分必要的。);第三、及时去医院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救治,毕竟身体才是最重要的本钱,同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这些材料都可作为我们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第四、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咨询专业的人士,得到专业的建议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而是共同生活于同一片天空下的邻人,说不定哪天,我们互相陌生的轨迹就重合在一起而产生了交集。而有接触就可能会有冲突,若我们都能多听听对方的声音,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冲突就能轻易化解,更不致引起这样的不幸。律师亦不愿见到无谓的诉争,故望谨记,除了诉讼还有更多更好需要我们理解注意的矛盾化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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