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球科技案二审:上市公司坚称投资者该自担损失

2018-09-05 07:57:54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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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邓书婷(王茜对此稿有贡献)

  多次无视信披要求、被指公然“叫板”监管层的ST慧球(下称慧球科技)又有新动态。

  近日中小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在广西高院开庭审理,新浪法问向投资者代理律师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问题展开激烈交锋。庭上,慧球科技否认上述因果关系,并认为投资者有义务自行承担由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

  与监管层“斗法”不断 终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慧球科技在与上交所“过招”时颇为“放飞自我”,曾出现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兼现任董事长不接听上交所电话、不接受监管谈话、不提交整改报告等情况。无奈之下,证监会入场了。

  2017年5月19日,慧球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了慧球科技的多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并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作出了顶格处罚: 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后,众多受损股民纷纷提起诉讼索赔。根据慧球科技的公告,公司截至 2018 年8月9日的12个月内,靳健青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的诉讼累计88起, 金额合计人民币18,227,032.33 元。

  二审聚焦因果关系 慧球认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损失

  新浪法问向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了解到,近期有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南宁中院判决慧球科技分别赔偿两名投资者7万余元和13万余元。其后慧球科技上诉至广西高院,二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投资者的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慧球科技在二审中提出,投资者的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有义务自行承担固有商业风险。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认为:某某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仍有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某某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某某的交易习惯看,其根本就没有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慧球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投资人有义务自行承担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固有商业风险等等。

  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认为: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即2016年7月20日,只有几个揭露日,即2016年8月25日;某某买入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某某的投资损失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某是在明知慧球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进行的股票投资,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变动受到了公司经营状况、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

  但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刘国华律师则表达了相反意见: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慧球科技股票,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且被上诉人正是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被上诉人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虚假陈述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全额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基于对上诉人信息披露的信任,买入卖出上诉人公司股票,本身是一种很正常的交易行为,也是一种很正常的交易习惯,并不是上诉人免责的理由。慧球科技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系统性风险。慧球科技多次虚假陈述,扭曲股价,造成股民惨重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希望广西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双方立场差距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隐瞒实际控制人 1001项奇葩议案震惊监管层

  慧球科技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均披露,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直至2016年1月9日,才披露顾国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实际上,顾国平早在2014年就悄然入局。证监会查明,其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但慧球科技仍无视信披要求,坚持“暗度陈仓”的策略。

  先前坚持不承认顾国平的实际控制人身份,然而承认了之后,慧球科技似乎就改不过来了。证监会查明,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和2016年半年报中一口咬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顾国平。

  除了违规隐瞒和虚假记载实际控制人,慧球科技也通过2017年1月6日的1001项奇葩议案向市场表明“放飞自我”的路上没有终点:

  在1001项议案中,既有《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也有《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甚至违法提议强加股东义务,如《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

  面对该1001项奇葩议案,上交所在监管工作函中表示:“很多议案前后交叉矛盾,逻辑极其混乱,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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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慧球科技 顾国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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