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不能用生命试错:乐清案滴滴难逃民事责任

2018-08-26 10:24:02 作者:王茜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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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法问 王茜

  很心痛,相隔三个月后新浪法问再次谈及滴滴,又是因为一名年轻女孩的逝去。

  根据温州市公安局的案情通报,我们先来梳理事件脉络:8月24日,被害人赵女士于13时许从乐清乘坐一辆顺风车前往永嘉上塘,随后失联。赵女士的朋友与滴滴平台客服沟通未果后,于当日16时22分向永嘉警方报案;17时30分许,受害人家属向乐清警方报案。

  此后,永嘉、乐清警方多次与滴滴平台联系要求了解涉案顺风车司机联系号码或车牌号码,被要求等待。直至当日18时13分,警方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涉案车牌及驾驶员信息。8月25日凌晨,警方抓获顺风车司机、犯罪嫌疑人钟某,但赵女士已经被害身亡。

  这则案情通报很清楚的显示,案发后,受害人亲属、朋友甚至警方与滴滴公司的沟通都极不顺畅。在乘客的生命安全面前,滴滴公司处理问题的效率及态度遭人质疑。

  更令人诟病的是,案发前一日,犯罪嫌疑人钟某已经因为图谋不轨被一名女乘客投诉,但滴滴公司一直没有就该乘客的投诉做出反馈,而继续向钟某派单。如果滴滴公司能及时处理投诉,被害人也许就不会坐上这辆让她失去生命的顺风车。

  滴滴公司的“三宗罪”

  此前在空姐遇害案的报道中,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志丹律师曾对新浪法问表示,滴滴作为运输服务的共同提供方,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并导致乘客在运输途中伤亡,应与涉案司机构成共同侵权,且因为没有如实履行运输合同义务,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家属可以就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违约责任等问题向滴滴进行索赔。

  那么,在本案中,滴滴公司的责任认定是否类似?未及时处理投诉和向警方提供涉案车牌及司机信息,滴滴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责任?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滴滴并非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滴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国华律师指出,滴滴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本案案发车牌系钟某线下临时伪造,滴滴未尽到审核义务。

  2、滴滴未及时处理好投诉事项。本案中,该司机之前被乘客投诉骚扰,滴滴未及时妥善处理。大量乘客与司机通过滴滴平台达成顺风车服务,滴滴平台从中收取巨额费用,滴滴平台理应加强对司机的审核,给乘客提供安全、良好的约车服务。滴滴在赵女士遇害的过程中,犯下一系列错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部分城市对顺风车管理制订了相关的规定,如依照上海市实施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已备案平台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该处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注销。此外,该处按照有关要求受理市民热线的有关合乘投诉,对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问题应责成平台予以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交通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不过,他也指出,对于顺风车行业各地监管细则不尽相同,且目前很多城市尚未制订相关的规定。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翟佳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针对顺风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她指出,《温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私人小客车合乘”中规定:“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违规营运”。

  除此之外,该细则并未对顺风车平台的责任作出其他明确规定。

  莫让顺风车成为法外之地

  案发后,许多网友才第一次知道顺风车与快车专车并不属于同一性质,前者对于驾驶员的要求、约束要低于后者。

  刘国华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将顺风车纳入网约车范畴, 而是将顺风车、拼车方式认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翟佳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在司法认定中多数被认定为“居间人”。

  网络平台的业务类型有快车、专车、出租车、顺风车等,每种类型都各自对应不同的服务协议。其中快车、专车、出租车等网约车都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的约束且要求相对严格,但顺风车被排除在该办法的管辖范围之外,不受该办法的约束。

  在“滴滴出行”《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中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及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仅提供媒介与收取信息服务费,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人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当媒介,一旦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主张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而非居间人。但网约车平台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为是否存在过错。

  翟佳雨律师指出,我国交通行业的政府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以运输企业登记地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体制。网约车平台企业“滴滴出行”的服务范围涉及全国三百多个城市,但其在全国各地仅设立了六十余家分支机构,并接受不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的监管。

  加之现有的网约车监管机制对于网约顺风车的监管权限与职责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规范,多个现有的行政部门从职能性质来讲对其都具有监管职责和权限,但这些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现实存在着职能交叉、分工模糊,容易导致各个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活动中互相争夺权力或推诿职责,从而造成监管“空档”的局面。

  在任何条件下,生命都不应成为企业和制度试错的成本,然而滴滴顺风车却一错再错。

  有媒体报道称,滴滴出行正在计划上市,寻求至少700-8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400-5040亿元)估值,体量惊人。资本也许无关道德和责任,但人心需要,滴滴请扪心自问,你的道歉是否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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