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公寓口碑堪忧 剧版出品方和片方的官司却停不下来
新浪法问 王茜 邱天
尽管《爱情公寓》放映至今票房已超过5亿元,但伴随着抄袭和偷票房的争议声,电影口碑一泻千里,最新的豆瓣评分只有2.8。另一方面,因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侵权、许可使用报酬等纠纷,近三年来《爱情公寓》的剧版出品方与电影方多次对簿公堂。重重问题下,这个热门IP还能走多远?
剧版出品方和电影方再次对簿公堂
近日,由于在宣传中使用“爱情公寓”、“曾小贤”、“胡一菲”等标识,上述商标的所有者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联凡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爱情公寓》电影的制作方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高格公司”)等六家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100万元。
新浪法问整理公开资料发现,这已经是《爱情公寓》剧版出品方和电影方之间的第三起官司。
回溯历史,联凡公司和高格公司原为合作关系。最初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该公司于2008年委托高格公司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2009年联凡公司又与其他投资方合作,通过高格公司制作电视剧《爱情公寓2》。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此后,高格公司与其他投资方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4部,联凡公司未投资参与。
尽管《爱情公寓》续集反响热烈,但前述两方的合作关系却岌岌可危。2015年联凡公司以《爱情公寓》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高格公司。但该案最后以联凡公司撤诉告终。
2017年联凡公司再次向上海徐汇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前述《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解除,高格公司需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1、2部电视剧制作3、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不过,联凡公司的这一诉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其次,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
然而,联凡公司“锲而不舍”。在《爱情公寓》电影放映前夕,联凡公司第三次将高格公司告上法庭。
联凡公司认为,高格公司等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电影名称中以及推广电影的官方微博名称和内容、宣传物料、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 “爱情公寓”“曾小贤”“胡一菲”等注册商标[1]。联凡公司认为,六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联凡公司对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另外,电影《爱情公寓》的创意全部取自联凡公司享有权利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而联凡公司从未授权六被告在其电影中使用“爱情公寓”字样等电视剧相关元素。
联凡公司还认为,六被告选取与原电视剧基本相同的演员班底拍摄电影,在宣传中将电影与原电视剧相关联,使用了如“原班人马,十年重聚”“从2009到2018”“爱情公寓带着你的青春回来了”等宣传语,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不公平地占有了联凡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片方是否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原告主张的侵犯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创易安知识维权平台顾问、原中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练天成对新浪财经指出,从现时暂时取得的信息来看,涉案商标所注册的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包括了文娱、出版服务以及电影片等,所以原告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若法院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商标侵权的主张,则被告“搭便车”的主观过错由此得以确定。在此原告需将主要精力放在向法院陈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如何构成‘竞争关系’的问题上。”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有不同观点。他对新浪财经表示,该案主要还是影视剧名称商标化的冲突问题,但原告的主张在商标权的使用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用不正当竞争更恰当。
“商标使用和服务、产品相关,电影的播放算不上商品上的使用,这一点在同行是有争议的。”
他指出,将影视剧名称作为商标的保护,更多的是关注播放后衍生品的开展,例如《爱情公寓》服装、玩具等等,但目前仅有电影的播放和放映,还没有涉及到衍生品。
王建良律师进一步表示,造成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而看电影是主动行为,不会构成混淆。“举个例子,我去看电影一定是我主动的,我一定能区分出电影和电视剧的区别。看电视连续剧不会去电影院看,消费者有区别能力的,不会造成混淆。”
关于“原班人马”的宣传语问题,他认为,这要看原告在拍电视剧的时候和演员有无签订禁止性的条款,例如约定不能再拿这个名字拍衍生品或其它类似作品,如果没有这个约定,电影制作方聘用原版人马并不冲突。
5100万索赔是否适当呢?王建良律师认为,电视剧人物角色的名称肯定会触动人们去看电影,但是这个促进作用不会构成商标法的侵权,仅仅是涉嫌了不正当竞争或借用了电视剧的商誉,就前述起诉标的而言,索赔金额有些大。
“如果是著作权的侵权,拿出5100万的标的是不高的,应该跟票房挂钩。他(原告)这边如果仅仅主张的是商标权利还是非常弱的,也没有主张电影侵犯著作权。”他说。
不过,练天成指出,原告5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定赔偿300万元的上限,可据此推测原告的诉求可能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或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主张。
“对于商标类型的案件,商标以及企业的知名度将会是决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侵权案,新佰伦商标侵权案以及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等。如同这些商标,本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也相当高,其诉讼请求为5100万并不意外。”
[1]联凡公司称其关联公司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第9、28、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爱情公寓”及剧中主要角色“曾小贤”、“胡一菲”、“唐悠悠”、“吕子乔”等多枚商标。经授权许可,联凡公司有权在影视产品及宣传发行中独家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单独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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