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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垄断导致的纠纷缺乏法律解决的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4:22 新浪财经

    2月27号,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邀请了在京的一些重量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召开茂化实华停产风波学术研讨会,讨论中国石油体制改革问题。以下为研讨会实录。

  刘凯湘:

  我想谈一下这个案子引发出来的思考,刚才张教授和王教授都谈了这样的观点,我想这个案子一个是案例本身的一些问题的思考,这个层面可能主要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就是法学的分析。另外一个角度,可能是案例外看问题,那么可能更多的是体制、经济方面的因素。所以,首先从案例本身来看,这个案例从法律实证分析角度来看,可以从刚才王教授这种反垄断法角度来看,可以看成一个比较典型的垄断事例,也可以从民商法角度,就看成一般的合同纠纷,从合同纠纷来看,因为现在我们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来和约,原材料供应和约我们没有看到约定价格这一块,像这种价格通常是执行国家指导价,受这种影响比较多。从介绍来看,原来可能有过价格约定,2003年9月份的时候,中石化单方面提出新的方法,从介绍来看,只是说茂化实华这方面只能表示接受,不能表示反抗。如果最后形成文字,你也答应了,根据合同自由和合同约束来讲,从合同法来讲,你表达了这么一个意思在里面,通过条款约定了,恐怕你这种执行就得做到了。所以,我想从茂化实华这方面,最后双方签定合同,按照新的价格调控执行,后来茂化实华说这个空间太小了,作为合同法角度来讲可能就不太成立了,除非你能证明什么呢?证明当初签订这么一个条款的时候,是基于一个经济胁迫,我们现在民法通则讲的,或者是民法讲的,胁迫等行为当事人是可以撤销的。我们讲的胁迫通常是讲人身胁迫,实际上在经济胁迫,也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提出胁迫,迫使对方答应条件,这是一方面胁迫。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可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经济胁迫。也就是说你不同意新的价格,就不给你供给原材料了,就是有这样的形式。所以,这可能是有一个经济胁迫的问题,当然跟垄断法是紧密相连的,利用垄断地位是实现斜坡的目的。所以,从合同法这个角度来讲,恐怕从茂化实华角度来讲,按照自己主张这个价格付款的话,这个差价的话恐怕能够走的路就是变更或者是撤销,但是主张变更或者是撤销的话,从合同法和民法规定来说,就是一年之内的行使权利,如果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这个可能消灭了。所以,这是从实际法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当然,从这种经过来看可能从别的地方找到货源,什么湛江、北海冶炼的等等。如果是通过管道运输,跟茂炼股份又是接通的,有一小部分通过市场途径来做,其它是通过茂炼,我们这个不是很清楚的。

  第二个角度我想谈一下案外,因为如果觉得这个案子去打官司,现在按照合同法来解决,会有自己的解决途径,就是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来。但是,这个案子确确实实给我们引发很多案外因素的思考,这些问题刚才谈到了这是引发的角度思考,第一个就是反垄断立法的紧迫性,刚才也是做了很好的阐述,因为像这种案例假定比如说茂化实华通过合同法途径,没有这种途径了,我们没有反垄断法,我们有反垄断法的话可以很可能寻求反垄断法的途径。但是,现在没有反垄断法,可能寻求合同法的途径,按照合同法严格的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来做。所以,由于反垄断法的缺位,使得本质上是由于这种垄断而导致的这种纠纷没有一个法律解决的依据,所以这是一个思考。

    第二个就是关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关系的问题,因为我们国有企业很多都是垄断的,我们国有企业垄断跟西方垄断有一个比较大的不同,西方国家垄断企业很多是通过这种市场竞争来导致的垄断,所以企业本身的技术、管理等等这方面的优势,这种技高一筹,胜过于人家,就是用市场竞争形成垄断的。而我们这种垄断不是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形成的,是行政,自然行政的垄断,甚至就是说行政权利给他的一种垄断。我们现在这些垄断,电信业,银行业,石油产业是行政垄断的,这些企业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通过自己的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本优势等等形成垄断的。所以,这种垄断性的企业,就是前面所的一样,这种利润的获得,价值的创造,很多来说并不是由于竞争能力,是给社会创造的财富,给社会做出的贡献,是属于自然行政垄断本身获得的一种利润的。所以,对于这里面涉及到国有企业跟民营企业关系处理上,我就觉得怎么样体现出这种思想,我们很多思想还是与民争利,很多观念上总结民营企业、个人办了大企业,得了利润,占了一个产业里面某种地位就有安心,难道不是我们自己的公民,不是中国的国民?我们担心什么呢?反倒某种垄断,某种优势被国有企业占有了,我们就好象很放心了。这种思维一直导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在里面,这种东西导致很多政策和法律价值的偏移。所以,包括反垄断立法起草也好,这样一种关系如果不再改变的话,我觉得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肯定还有很大的障碍。

    第三个就是张维迎谈到的政府存在的目的,制度存在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存在的唯一价值是唯一的利益,是个人的利益,是老百姓的利益,民众的一种安宁、富足、和谐的生活,是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而我们现在这个垄断行业也好,或者是我们本来所涉及到的这样一些相关的问题,就是说政府的理念,没有给我们这样一种信息出来,是一种相反的信息,似乎就是说一切是为了政府的存在,我们一切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政府所设计的,似乎政府成了一个目的,其实政府就是一个手段的,政府是让民众更好生活的手段,政府被目的化,而不是被手段化,这是我们国家下一步改革当中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尽管很敏感,也是要面对的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不解决,我们现在不提非常明确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像八十年代中期那么明确的提这个问题。现在国有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到今天这个地位以后,不提出来政府改革的目的,不理顺政府与民众的关系问题,不解决与民争利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说政府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很多企业改革,经济改革的措施,肯定就会走样。关键就是说目的是不能实现我在现代民主,法制民主,经济民主环境下,一个政府应该追求的价值,应该追求的目的。所以,我想这样一个案例,从案外来看引发很多问题的思考,开始是广东省一个地方的企业,我们引申是一个石油行业,再引申是一个企业,不是这样来理解这个问题,确确实实反映出来我们目前这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面临的这样一种问题,而这些问题不解决,不面对,不提出来,我想人们应该提出这样的问题,让政府决策部门立决到我们改革面临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是一种直接的改革,还是一种本质性的,体制性的改革。如果这种体制性改革不提出来,比如说像很多方面,昨天我们有几个同学从外地来的,都是省政府的法制办主任,说法制办要开关于信访条例的研讨,我当时跟他们开玩笑,我说一个信访的问题,从一个角度来讲是好事,很重视这个问题。其实,另外要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说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紧张的,是这样一种程度,有这样一种信息。如果这种理念不调整过来的话,这种信访立法是限制老百姓反映呼声渠道,把上访作为一种进行管制,并且是严格控制的一种做法,所以这个更麻烦。涉及到这样一系列法律政治信息在里面,所以我希望通过这样一种个案,能够引发出对我们整个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思考一种深层次的,特别是像张维迎所讲的我们要思考政府的目的,尤其我们号召人民的政府,我们怎么体现人民的政府。

  张曙光:

  如果老百姓有一个民意,有一个表达渠道的话,信访根本是不需要的。其实,咱们现在的信访正表明了老百姓没有一种表达渠道。我觉得现在还是明君、贤相、清官,信访是要找一个清官解决问题,而不是自己有什么权利表达他的意愿。

  盛洪:

  我觉得这个从民商法角度来讲也是这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合约,不得不同意这件事,你如果不同意,不给你供应这个资料,这实际上是城下之盟,城下之盟按照合同法也不能成立,这是一个思路。但是,我想请教一件事情,法律是不是还是有一些可以依据法律,比如说价格法,有的不是自然垄断,有的可能是自然垄断,人为的隆重比自然垄断还要厉害,自然垄断有人管,人为垄断没有人管,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我的涉及到这样一种垄断,如果能做一下司法解释的话,也许这个案子本身可以适用价格法这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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