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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晔:垄断行业经营对我国经济发展阻力很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4:22 新浪财经

    2月27号,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邀请了在京的一些重量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召开茂化实华停产风波学术研讨会,讨论中国石油体制改革问题。以下为研讨会实录。

  王晓晔:

  刚才张老师讲的时候很多次谈到了反垄断的问题,我想从反垄断法这个角度上看一下这个案子。首先,非常感谢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要求,这个对于我来说特别重要,自己搞反垄断,关注垄断行业,垄断企业发生的一些事件。大家都知道“9.11”之后,国际上石油的价格上涨,这个石油价格上涨跟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有了很多的阻力,起到了阻碍经济发展的后果。我想中国肯定也是受到了这样的阻力。从石油价格上涨方面,我觉得更大的是因为中国在石油行业是这样的经营,垄断行业经营对我们中国经济发展阻力影响可能更大。我们就从这个案子来说,我们看到茂化实华和中石化的冲突,这个具体案子涉及到茂化实华和茂炼股份。因为茂化实华所需要的原材料全部要从茂炼股份公司取得,而这个茂炼股份公司又是中石化全资子公司,中石化和中石油在我们中国石油产业中事实上是一个垄断,占有垄断的地位。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涉及到了反垄断法,如果要处理这个案件,法律依据应该是反垄断法。首先,感觉反垄断法的理念,一个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是垄断的企业,就不能享有在民法当中一般谈到的合同自由,现在很多人都说市场经济资本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或者是保护所有权原则,我觉得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当然,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原则非常重要,是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原则,但是除了这两个原则之外还必须加一个竞争自由的原则。如果一个市场没有竞争自由,或者是消费者没有选择,对于石油行业来说,对于买方我们没有选择。如果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这样的合同肯定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垄断行业,你也不能要求实施保护所有权的制度。因为比如说在国家垄断经营,或者即便在私人企业,处于垄断经营条件下,这样的所有权也不值得去保护。大家想一想1984年,美国把AT&T公司一分为八,它本身是私人企业,这样做是因为本身私人权严重阻碍了美国电信业发展,所以一分为八。1911年,美国强迫美孚石油公司成立子公司。所以,合同自由和保护所有权,尽管是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还要受制于一个原则就是竞争原则,如果一个市场上没有竞争,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大家都知道。就我们现在这个案子来说,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反垄断法,我必须根据我们从反垄断法的原理上分析,这个案子有了反垄断法是什么样的结果。如果我们国家有反垄断法,茂化实华交易对手就是茂联股份公司,茂炼股份第一个指控就是收取了垄断高价。刚才谈到为什么价格没有人管?如果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产业,或者我们叫做一个市场,这个市场是竞争性的,国家不用管,因为竞争肯定导致价格下降。我们这里面指的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包括用户,包括政府采购方面的。如果,产品是竞争性的,价格很便宜,因为竞争导致最低的价格。但是,如果这个行业是垄断性的,特别是像我们现在电信、邮政、铁路等等,包括我们石油行业。如果这个产品是垄断性的,这个价格应该受到国家的管制。即便国家没有管制,但是根据反垄断法,比如说欧盟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有一个职能监管企业的价格。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方式,比如说在这个案例里面茂化实华也有一些产品,比如说在这个案子里面通过跟湛江东兴电厂和北海电厂提供的价格要低,当然那个价格也不是市场价格,我觉得石油行业垄断性非常强。但是,不管怎么说通过两种比较价格差的很多,这里面茂炼股份价格应该是相当高,为什么这么高呢?当然跟它的垄断地位是有关系的。除了这个空间比较,它也可以进行时间比较。比如说在2002年5月份和2003年9月份这两个价格差别也是比较大的,如果有反垄断法,对于这么一个期间涨价浮动那么大,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有一个交代,如果拿不出理由,也有一个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我们说没有时间比较,没有空间比这里面还可以通过成本加利润,通过成本核算和加一个合理浮动利润,也可以算出来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里面关于价格问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但是,其实石油产品方面,因为使用产品行业垄断性一般是比较高的,就是说在外国,这方面像汽油的价格,有很多也都是大公司提供的,比如像塞尔公司,或者是英国石油公司等等,国际上九是那么几大公司。比如像在德国,德国是一个石油资源比较贫瘠的国家,石油资源都是由大公司提供的,好几种产品,价格都是竞争性的。如果一个国家产品在这方面是可以有竞争性产品的话,像这样垄断性行为,石油价格方面垄断性的一般是比较少的。就像在德国,因为德国有严格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有很强的竞争,如果这样的活动出现在德国,我想德国政府肯定会过问。德国1993年有这样的案例,1973年的时候,当时世界上发生石油危机,发生石油危机,我们叫壳牌公司,这些公司大幅度涨价,德国每公升石油价格上涨了14个分厘,这个浮动不是很大的,但是德国卡特认为14个分厘是很大的。你在这个期间有石油危机,但是母公司在这个期间利润率有大幅度的提高,认为这些企业存在着垄断行为,最后认定这些企业是违法的。当然,这个案件在德国不了了之,因为石油危机过程的时间不是很长,另外德国联邦法院和德国卡特尔局意见不是很一致。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像石油产品的价格在各个国家,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受到了严格的监督,受到了严格的反垄断法的监督。

  如果我们国家有了反垄断法,我认为茂炼股份公司可能受到的第二个指控就是拒绝交易行为,如果我们谈合同自由原则,和你交易也可以,不和你交易也可以。如果我是一个垄断企业,我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我就没有拒绝交易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你的产品是一种垄断性的产品,如果你拒绝和某一个下游企业进行交易,这个企业因为得不到你提供的原材料可能要退出市场,就会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那么,我觉得在这个案子里面,就是现在很明显的茂连股份公司,如果它提供的价格对方不接受,就拒绝进行交易,而且现在也准备替自己购买这方面的设备,其实它的目的很明显,已经拒绝和茂化实华进行交易。这里面如果有了反垄断法,这个行为也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如果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涉及到中石油集团有一个自产行为,可以管到所有的下游企业,像中石油这样自产的策略是不可能实施的,通过这样的自产的战略以后导致我们石油市场的竞争性会进一步加剧。从反垄断法来讲,这些企业每一个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管制,这样的企业加剧市场地位,这样的企业一般不能得到实施。比如像微软公司大家都知道,微软公司特别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上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但是,微软公司不能说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占支配地位,不能随意垄断计算机浏览器市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像那些软件产品现在已经是竞争性的产品,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交易来扩大自己的垄断势力,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去年四月份,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而且对微软公司罚款4.97亿欧元,原因就是微软公司通过那样的捆绑销售,目的就是把它自己在操作系统的垄断势力扩大到或者是辐射到其它产品市场上去,我觉得就是说现在中石化资产是这样的,因为它涉及到下游产品,通过这样的资产,可以把石油勘发市场的定位,进一步扩散到石油下游产品,比如说其它某些产品,像汽油,甚至我们现在石油产品批发市场,石油产品销售市场,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了市场竞争,就是发生在了竞争政策,或者是竞争发达的国家,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通过上面我讲的这些,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我们国家有了反垄断法,我们大家觉得对中石化,中石油是无能为力,但是如果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我觉得我们可以对这些垄断行业的大企业采取一些措施。所以,我觉得我们在座的应该积极参与我们国家反垄断立法,尽快推动我们这个法律的出台。在这儿,我也可以很高兴的告诉大家,今年在国务院法制办这一级上,把反垄断法作为第一号的立法任务,今年可能在月底之前,反垄断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而且全国人大也可能今年不能出台,但是明年出台的希望也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看到反垄断法出台的曙光,看到了它的希望。我认为在目前,我们国家出台反垄断比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觉得反垄断法可以提高我们企业的竞争力,刚才各位老师都谈到了我们国家现在老想着保护某些国有的垄断企业,这种做法非常错误。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几百年,特别是两、三百年的经验,国际上的大企业,像索尼、微软等,这些公司之所以有这么大的竞争力,就是在市场竞争当中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竞争当中产生的,在市场竞争当中做起来的。有的企业从来没有感受到竞争的压力,没有经受过竞争的锻炼,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在跨国公司面前,在我们国家逐步开放市场的这种经济形式下,你是没有条件来参与市场竞争的。另外,我们大家都知道反垄断法对于跨国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利的武器,我们现在谈到民营企业,实际上我们很多企业面对的也是跨国公司。在这方面比如说像微软公司,像因特尔公司,还有像在软饮料的包装市场上,我们看到一些案件,现在也涉及到一些垄断问题,这些如果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我们可以对这些企业说不,也可以保护我们一些受害的企业,特别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外,我觉得现在如果我们有了反垄断法,也可以改善我们国家的宏观调控,我们现在国家往往一讲就是宏观调控,但是事实上很多宏观调控,因为它的基础不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不是在市场竞争基础上,那样的宏观调控充其量不过是行政性的命令。如果一个国家在市场上没有竞争,那种宏观调控事实上不是起到调控的作用,而是起到命令的作用,是行政管制,行政命令。所以,那样的宏观调控是万万不行的。如果我们有了反垄断法,我们还可以提高经济民主,提高我们国家政治民主。一个国家经济民主非常重要,但是经济民主需要很多条件,首先需要国家的经济利益,是要合理的分散在国家和企业之中,比如说计划经济条件,如果我们国家经济掌握在国家手中是不行的。把一个国家经济分配在国家和企业手中,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经济类或者是思想不能全部掌握在大企业手里面。比如说我们的石油行业,如果石油行业全部掌握在垄断企业手里面,这些垄断企业得到了好处,但是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我这里面说的广大消费者不光光是自然人的消费者,还有很多我们下游企业,就是这些企业的客户,这些企业的买方也包括政府部门,他们实际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所以,我们现在反垄断法是一个当务之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当然,我是说反垄断法是非常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反垄断法有一个条件,首先是体制方面的条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考虑反垄断法,但是在石油行业,我们石油行业体制不进行改革,如果有了反垄断法,对这个行业可能也是无能为力,随着反垄断法出台,我们也不断加速进行改革,特别是像石油行业,一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引进民营经济,民营资本。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引进外部资本。另外,我们考虑我们垄断企业垄断实力过大,我们不妨考虑一下拆散现有的国有大企业,我觉得这也是可以考虑的一个方式。反垄断法非常重要,但不是万能的,除了体制方面的条件,我们需要强有力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我刚刚从外面回来,就是国务院法制办,我们在考虑进一步修订这个草案,我们在草案的修订当中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怎么样界定一个权威的,独立的,统一的,而且是具有总司法性的一个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在这里面,最大的难题可能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在电信监管,电力监管,银监会保监会,我们有那么多监管机构,根据那么多法律机构,我们这些机构有规范市场竞争的职能。如果说按照我们现行的做法,我们把反垄断法职能权利分散给那么多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话,肯定也是不行的。这个反垄断法权威性也会受到挑战。我说我们反垄断法为什么不能分散给那么多机构呢?因为反垄断法不可能有那么多权威性,我们现在的机构比如说电信、电力、铁路,我们中国的监管机构和国外的监管机构是不一样的,像美国的FCC是电信方面的机构,但是FCC是中立的机构,在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中间是保持中立的态度。但是,我们中国的机构绝大多数是为被监管者服务,所以我们监管职能交给这些企业,或者是维护这些相关市场的竞争,交给这些政府部门的话,维护这些行业,这些部门竞争秩序的任务,我觉得是不可能得到完成的。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需要一个权威性的,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的执法机关。我希望大家在这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我们不要从自己的集团部门利益着想,从国家利益着想,从民族利益着想。

  盛洪:

  王教授讲的很好,当然咱们没有反垄断法,我可以换一句话说就叫垄断行为,经济学就叫做垄断行为,我觉得这个判定是很正确的。因为垄断是什么意思呢?垄断就是说没有别的竞争者,没有别的竞争者实际上市场机制就失灵了,首先是定价机制失灵,是因为你没有多个企业,供给者进行竞争,形成一个价格,只有唯一的一家,这个时候定价机制失灵,这个时候就要政府管制,我觉得这是经济学颠扑不破的。我所以,单方面调高定价的做法就是垄断行为,还有一种把茂化实华打下去的行为,想想经济学上就叫做把垄断力量延伸到下游,本来下游是可竞争的,但是因为我上游是垄断的,可以利用上游垄断量把下游对手打掉。那么,这个结果是提高了垄断程度,使得更多的消费者受害,这个也是构成的。一个国家供给命运不能交给大企业手中,这是必须要强调的。也就是说这个垄断不仅是对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垄断,而且是相对于中央政府垄断,这个要弄清楚,中央政府谈判是无能为力的,包括当初的中国电信,中央说要发展电信,而我要这个政策,要那个政策,大致到九十年代初,我们初装费是五千元,联通进入电信第二年政策都取消了,除了五千元以外,还有三个倒一九。联通进入第二年全部取消了,什么意思呢?一旦进入到联通,中央政府就有第二个谈判对象了,你不是一家跟我谈判。一旦发生战争,他们可以利用地位要挟中央政府的,这个大家要清楚,不是说这些垄断机构是要我们靠得住的。凡是垄断机构不是要政府要价,这个非常清楚,为什么打不动呢?这个很重要。

  盛洪:

  这种靠行政力量的垄断养尊处优,没有竞争力,真正竞争就垮掉了,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我觉得这一点就是我强调的刚才王教授讲的几个观点都是非常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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