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魁:健力宝收购案凸显治理转型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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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4:30 《财经》杂志 | |||||||||||||||||||||||||||||||||||||||||||||||||||||||||||||||||||
国企产权改革一定要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转型问题。没有成功的治理转型就难有成功的产权改革 □张文魁/文 一个原本尚可“过日子”的国企反而被产权改革给折腾得元气大伤甚至破产倒闭,这
强调治理转型的重要性,在于要改变产权改革中“见物不见人”的思路和方法。因为国企产权改革是在过去“放权让利”和出资人不到位的既往路径上进行的,以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为背景,政府从随心所欲到逐渐接受法律约束,公司治理转型极为复杂,远甚于其他许多国家的国企私有化。 如何结合中国产权改革的特点及公司治理转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寻找成功实现治理转型的路线图,健力宝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 公司作为运营体的存在 在对于产权改革的关注中,国有股比例下降到什么程度,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往往最受关注。健力宝事件清楚地告诉我们,公司只有作为一个运营体(GOING CONCERN)存在才有意义。 也就是说,公司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市场价值也才会高于资产清算价值。而且,对于改制后企业而言,维持运营状态对于地方政府和利益相关者也具有重要意义。否则,政府便得不到税收,职工拿不到工资甚至失去工作,供应商和经销商得不到有关利润。 改制后的企业,哪怕已经实现了完全的民营化,以职工为主的利益相关者仍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不少地方,尤其是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一些国企和集体企业的“裙带经济”、“山头利益”相当厉害,供销商与企业内部人员或当地政府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转型中的角色由是更为微妙。其实,正是这些因素在起作用,正因为公司作为运营体至关重要,才会有健力宝前不久急不择路的“复产”工作。 公司治理主要是为了维持企业作为持续运营体而存在。一般而言,公司作为运营体存在,对大小股东、新老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一致的利益。但在国企产权改革中,上述各方的责权利关系重新洗牌,可能会影响企业作为一个正常运营体的存在。 首先,产权变动使得各股东通过股份交易而不是企业运营来实现利益,回避风险;其次,新的控制股东热衷于资本游戏或转移利益,对行业的生疏、对国企重组和改造能力的缺乏、后续资金的匮乏以及战略上的失误,或数个股东之间的剧烈矛盾及利益冲突,都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再次,长期的“放权让利”和出资人不到位,很可能导致原国企高管或员工与从外部进入的新控股股东严重对立。这也是影响公司作为正常运营体的关键因素之一,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创业积累型企业”,更是如此。 治理转型失败,将冲击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正常运营受到冲击,又会反过来加剧公司治理危机。健力宝“乱局”正由此而来。 避免“所托非人” 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国企产权改革相当于“并购”。因此,新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非常重要。即使像健力宝这样的非上市公司没有“监管部门批准”一说,政府及银行等债权人仍应掌握国企并购者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 道理非常简单。因为政府作为拟转让产权的实际持有人,要尽可能保证这样的大宗产权交易不流产。特别是我国国企产权转让的转让款大多并不是一次结清而是分期付款,所以政府应掌握并购者的真实身份、真实财务的基本信息。 此外,在产权改革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对于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职工,仍然不能完全摆脱义务(在影响到社会稳定时更是如此)。例如,许多国企在产权改革时,将改制成本从资产中抵扣,但并没有给职工兑现;有的为了换取并购者进行后续资金投入和其他项目投资的承诺,政府往往给予了优惠条件,而并购者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实现这些承诺,对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总之,政府应该清楚产权改革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尽量避免“所托非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在国企产权改革中非常重视对并购者的识别和筛选,甚至谨慎到宁愿牺牲卖价目标,以求取可靠之人(包括为政府所熟悉和放心的国企管理层)和可靠之发展后劲的地步。但是,随着MBO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地和境外企业积极并购国企,对并购者的识别和筛选成本就越来越高了。尤其是如果真正的并购者出于某种目的而隐身幕后,通过“道具公司”(DUMMY COMPANY)或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并购国企,政府不但难于识别、筛选,而且可能会给产权改革后的企业留下隐患。“健力宝案”以及最近发生的“伊利案”,均以不同形式表明了这一点。 政府角色:责任与尽责途径 当然,虽然政府在企业产权改革后仍承担一定责任,但如何承担这种责任则大有讲究。应当指出,即使政府责任感是高尚的,也应依法促进治理转型。破坏治理转型的操作只会加剧公司治理危机。 在这里,公开透明、严谨规范的转制操作程序非常重要。在产权改革过程中,有关合约应要求并购者披露身份,提供真实信息,绝不允许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对于改制后股份的转让应有锁定期,交易中的非卖价因素也必须考虑在内,其重点是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此过程中,有公信力、高水准的财务顾问介入政府的转制操作,应当是可以提倡的方法。 产权改革是个探索过程,当然也会有“觉今是而昨非”的时候。例如健力宝这样陷入治理转型危机的企业,如何才能摆脱危机? 具体的解决办法只是个细致的筹划与谈判的过程。但从原则上说,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现代公司制度推动企业完善治理转型。政府有责任在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平衡新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尤其是要协助职工等弱势群体,使他们的利益在转型后的治理结构中得到表达和保障。 如果新股东和其他利益各方矛盾冲突激烈,导致企业陷入危局,政府应积极调和,通过协商、谈判等经济和法律手段,协助企业回到正常的轨道和成功实现治理转型。 对于目前陷入困境的健力宝,三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避免在法外采取强硬的措施,致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激化矛盾;应尊重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与投资者进行坦诚、平等和自愿的谈判,寻求妥当的解决方法和制度安排,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成功转型。如果谈判不成,则可考虑通过回购股权等经济和法律手段,挽救濒临绝境的企业。-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相关专题: 《财经》杂志封面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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