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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6:07 兰州日报

  “最终解释权”屡屡让顾客碰钉子

  消协:经营者无权为自己设立特权

    记者 陈玮

  家住广武门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某商场推出“满100元送30元”的广告吸引下前去消费,后来却发现送的“30元”并不是现金,只是购物券。而且,她看中的服装品牌根本没有被列入促销活动的范围,参加活动的商品大多是一些换季商品。等她好不容易凑足购物券去买一条裙子时,卖裙子的售货员却表示:柜台一天前退出了活动,只能用现金购买。刘女士找到商场讨说法,却被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匆匆打发。

  其实,像刘女士这样因为“最终解释权”而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每到消费旺季,众多商家都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时,却因商家促销广告上的“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类的告示气得哑口无言。

  “解释权”是商家的自我保护

  我们在众多的促销活动中都能见到“最终解释权”的身影,商家为何要一再“声明”自己的“最终解释权”呢?

  “促销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因素。”兰州金天地广告策划公司李经理说。他表示,自己的公司在为一些企业设计广告策划宣传活动时,在印刷的促销广告中“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一直存在,但只是一种商业惯例,并没有什么具体意义和作用。

  但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商场企划部主管却向记者透露说:“促销活动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料不到的事,如活动设计有漏洞,标注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消费者找麻烦或是钻空子,从而避免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利益。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商家‘算计’消费者的因素。”

  “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说了算

  对此,记者采访了兰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房青州。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实际是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为自己设立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内容是无效的。

  同时,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消费者误以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的合法权益,任由商家拿“最终解释权”逃避相应责任。房秘书长提醒消费者,若遇到消费纠纷后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推脱责任,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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