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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地方政府不能擅用价格干预 严控提价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07:29 北京商报

  作者 赵艳红

  “各地要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国家发改委昨日就地方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明确表态。

  针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前,兰州拉面曾因地方政府的“限价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市场人士和业内专家纷纷指出,兰州物价部门对拉面价格设限,已经超出了政府应该干预的范围。

  不仅仅是干预价格,今后地方政府在提价时也要格外谨慎。

国家发改委此次明确,“要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

  国家发改委还对经营者的提价行为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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