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奇”不能乱贴 这家公司刚赔了500000元

“小猪佩奇”不能乱贴 这家公司刚赔了500000元
2019年08月18日 08:30 央广网

  “小猪佩奇”可不能乱贴,这家公司刚赔了500000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之声】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诉称,其公司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14年6月4日,原告两家公司就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他们认为,途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资料图

  途歌:已停止侵权,侵权情节轻微

  而途歌公司则称,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此外,途歌公司认为,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途歌的商业宣传还扩大了“小猪佩奇”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途歌公司因未经二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万至5万元的赔偿。

  法院:“小猪佩奇”形象具较高盈利能力

  法院认为,就此案而言,途歌公司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途歌公司想要使用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

  而“小猪佩奇”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国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较高的议价能力。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此外,法院查明,途歌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其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侵权的时间较长。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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