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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之争的价格伦理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 14:30 新京报

  

煤电之争的价格伦理难题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8%的涨价幅度”价格政策,成为煤炭和电力企业在价格上争执不下的焦点。本报记者韩萌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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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场关于能源配给的矛盾,因双方对定价机制的理解差异而未能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 王冰凝 北京报道

  有资料显示,预计今年电煤消耗总量将比去年增加1.2亿吨左右。据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1月20日统计,1月份直供电厂库存煤下降到8天,处于警戒状态。尤其地处华中的湖
南、湖北、江西等省电厂的存煤只有5至6天,而个别电厂存煤仅有1至2天,随时可能出现停机危险。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有关人士对媒体表示,电煤价格偏高是导致本轮电厂库存电煤大幅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炭行业顿时成为矛头指向。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日前透露,预计今年国内煤炭需求将超过21亿吨,但目前全国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矿井产量只有12亿吨,供需缺口将大幅增加。1月26日,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主持下,“部分省市做好2005年的重点煤炭供应工作座谈会”紧急召开,其中最重要的议题就是,要求煤炭生产企业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电煤供应。自衔接会以来一直沉默的煤炭行业提出,不应把“煤电矛盾”的责任归结在煤炭企业身上,个别电厂重点电煤基数削减,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断章取义、片面理解甚至拒绝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三原则”。

  被削减的电厂电煤基数

  山西省内订货会经过一周艰难谈判近日终于结束,但陕西省内订货会因在价格问题上僵持不下拖了一月有余仍在进行中,不论是全国煤炭衔接会,还是各省内煤炭订货会,记者发现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政策,尤其其中的“8%的涨价幅度”成为煤炭和电力企业在价格上争执不下的焦点。

  据统计,煤炭衔接会签订的电煤重点合同量是4.22亿吨,完成了重点衔接量的104%.重点合同比上年增加1.29亿吨,增幅为44.45%,其中,五大发电公司1.91亿吨,合同数量比上年增加4807万吨,增幅为33.6%.记者在对五大电力集团高层的采访中了解到,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初步统计的数据并未得到电力方面的全面认同,而且还存在五大发电集团原电煤基数遭到严重削减,煤电谈判中新机电煤资源衔接困难等问题。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某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各煤矿提供的数据,煤矿严格执行了国家保证电煤供应的政策,五大发电所属电厂新机增量和原有重点电煤基数基本得到保证。

  该负责人指出,对电力方面提出的部分电厂原电煤基数被削减比例较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核查,以曾被提及的芜湖电厂为例,2004年煤矿和该电厂签订的重点订货基数35万吨,另外签订了交易合同12万吨。交易合同是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的,国家不负责衔接,在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2004年度重点合同基数35万吨得到落实,签订了重点合同,且由供需双方盖章确认。12万吨的交易合同今年没有落实。

  但据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一负责人反映,据核查,在今年的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过程中,的确有极个别电厂基数被削减,例如大唐集团所属保定发电厂。但在与煤矿自主衔接时,保定发电厂提出了“价不能涨、量不能减、条款不能变”的“三不政策”,使得国家要求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原则难以落实,因此阳泉煤业集团在“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和流量的要求”的前提下,只能选择发改委下达的框架意见范围内的其他电厂进行衔接,签订供货合同。

  至于新机电煤资源衔接困难这一问题,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和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由于今年新增电煤需求量比较大,个别煤种和矿点比较集中,这些煤矿的资源和运力有限,难以全部满足新增电煤的需求。要保证新机用煤,势必要削减其他电厂的用煤基数。

  对8%的不同解读

  山西煤炭销售办公室一负责人提出,此次衔接会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执行国家发改委协商定价政策的、市场意识较强的地方电力企业较多地获得了新增资源,而“躺”在国家身上要政策的五大发电公司下属电厂获得的增量份额相对较少。

  该负责人认为,国家发改委价格“三原则”中的每条原则都是有效的,不能片面理解,更不能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如果只强调第三条的8%,前面两条就没有意义了。事实上,在本次衔接会的具体衔接过程中,个别电厂重点电煤基数削减,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断章取义、片面理解甚至拒绝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三原则”。所以,这些电厂合同签订的数量较少,究其根源还在于执行国家政策上持抵触和消极态度所致。

  所谓“三原则”是指,国家发改委提出的煤炭衔接会的价格原则应严格执行协商定价的三条原则,即第一,坚持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基本原则,落实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定价自主权,任何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

  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第二,对电煤价格,凡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并优先考虑衔接运力。第三,对尚未签订合同的电煤,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含税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那位山西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全面、正确理解国家发改委在衔接会上制定的价格政策,是解决当前煤电价格之争的重要前提。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协商定价“三原则”,部分订货合同的价格突破了8%,是煤电双方企业充分谈判协商定价的结果,更是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的结果。

  该负责人还透露,本来煤矿和电厂之间在衔接会召开之前,根据发改委的要求已经进行了充分衔接,有的煤矿和电厂之间已经达成了协议,这些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国家公布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三原则”后,部分发电公司对国家政策断章取义,片面强调8%的幅度不能突破,拒绝同煤矿进行协商,更为严重的是,用对电厂领导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干扰和阻挠供需企业的自主衔接。这些做法,严重干扰了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进程,是五大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煤资源和价格难以全部落实的最重要的原因。

  艰难的新机电煤衔接

  国家为了保证新机电煤供应,在衔接会期间,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曾共同召集陕西和河南两省的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内重点煤炭企业,就落实华中地区新增电煤需求提出要求,下达了具体运量。河南、陕西两省的煤炭企业在电煤合同已经订完的情况下,为保华中地区电煤供应,弥补新增资源缺口,调整了原有的订货合同,向华中地区增供电煤590.5万吨。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国家有关部门协调下,2005年电煤矛盾较大的华中地区新机电煤资源得到了基本落实。据初步了解,河南、陕西向华中地区增供电煤590.5万吨,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和云南省工业局反映,在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两省同五大发电集团签订合同数量251万吨,四省总计增供华中地区新机电煤841.5万吨。

  据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提供给记者的资料,在2005年度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后期,应中能电力燃料公司的请求,国家在绝大部分合同已签订完毕的情况下,指令河南省调减390万吨资源量转给湖北、湖南、江西省境内六个新增机组电厂,尽管河南省今年新增重点资源量只有681万吨,但在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完成了调整任务,最终,三省六电厂共订货576万吨,比去年新增407.5万吨,超过国家要求的390万吨新增订货量任务。相反,电力方面为补老机组订货缺口量,主动要求煤矿把新机电煤资源调整到老机组,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为例,为保青山、黄石、武昌等电厂的订货量,电力方面主动要求把西塞山电厂的新增量调到上述三家电厂。

  受质疑的计价基准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电煤订货价格上,国有重点煤矿大部分执行了国家政策,但五大电力集团认为,部分煤矿“改变计价基准,降低质量标准,相应提高价格”。

  阳泉煤业集团负责人告诉记者,2004年阳泉煤业集团提供给电厂的电煤发热量是5500大卡,2005年提供给该电厂的电煤发热量同样是5500大卡。阳泉无烟煤是享誉中外的优质无烟煤,其发热量一般在5800大卡以上。

  在2004年的合同条款中,尚有“以5500大卡为基准,每超过100大卡相应奖励煤炭企业2-3元”的内容,为减轻煤价上涨给电厂带来的压力,维护煤电双方多年来建立的合作关系,在今年的合同条款中,提质提价这一条已经被删除,煤矿实际上是在让利给电厂,并非是改变计价基准,相应提高价格。

  记者在采访时获悉,煤矿存在不予执行与电力签订的中长期协议的问题,有的虽然签订了中长期合同,但煤炭企业强行要求合同中必须注明“执行价格另见补充协议”,将为日后涨价预留空间。

  据中煤能源集团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中煤集团与华能集团签署的中长期协议的合同条款上明确写明,电煤价格按FOB价(船板交货)上下浮动7%执行,在国家框架意见范围内的电煤合同,在订货价格和数量上得到有效履行,而新增的电煤合同,中煤集团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补充意见中“对原由市场调节的非重点电煤合同,2005年纳入重点电煤合同的,以2004年9月底实际执行的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新投产机组电煤价格,以签订买卖合同的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平均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两点与华能电力集团进行协商,由于华能电力集团坚持按重点电煤计划8%的幅度上涨,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因而这部分增量没有签合同。据统计,中煤集团2004年考量部分平均价格仅上涨13.06元/吨,新老量加权平均后价格仅上涨28.55元/吨(2005年新增量几乎占总量的一半)。上述价格还是在2004年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控制规定的基础上的涨幅,属于低价基础上的涨幅。

  神华股份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协商定价的三原则和三点补充意见进行测算,理论上电煤可以上涨88元/吨。但是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最终确定平均上涨45元/吨。在与用户谈判的过程中,所有用户都很平稳接受了他们的上涨幅度,谈判进行得很顺利,目前的执行情况也很好。因为即使上涨完后的价格仍比市场煤价格低100元,相对于其他煤种,神华电煤价格也是偏低的。

  -煤企言论

  “见补充协议”不是我们发明的

  据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等煤炭企业与一些发电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协议,原有的电煤重点订货基数的价格和数量都得到了严格执行。

  山西煤炭销售办公室副主任侯文锦告诉记者,电力方面指责煤炭企业强行要求合同中必须注明“执行价格另见补充协议”,其意为日后涨价预留空间。据调查,在衔接会召开之前,煤矿和电力企业已经进行了充分协商,部分煤矿和电厂也就煤炭价格达成了协议或意向。在衔接会上,煤矿和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是按照原来已经确定的价格执行,并没有蓄意涨价。只是由于电力方面的管理部门在衔接会召开期间实行高压政策,电厂不敢把原来签好的协议拿出来,不敢在合同条款上写清楚,只好“见补充协议”。河南郑煤集团一负责人透露,在秦皇岛召开的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当郑煤集团拿出衔接会前和株洲发电厂签订的协议后,该电厂厂长即被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严厉处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电力方面指责的“见补充协议”的发明者正是电力系统,并非煤炭企业的首创。“见补充协议”的合同条款最早在1998年郑州订货会以后出现,当时,上海某电力企业提出苛刻条款,强行要求煤矿签订。应当说,正常的供货合同有奖有罚,电力企业当时拿给煤矿的补充协议中却只有罚没有奖。如今,煤矿和电厂都是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个别煤矿还在执行条款中对电力企业予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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