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券商主承销短期融资券资格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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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4:10 第一财经日报 | |||||||||
打破银行垄断券商获准短券主承销 本报记者 宋兴华 胡进之 发自北京上海 随着短期融资券主承销资格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垄断主承销资格的局面终被打破。
昨日,央行公布了证券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券商主承销短期融资券限于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一批创新试点券商将获得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资格,另外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短券承销业务。 之前关于短期融资券承销的规定是去年5月26日央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其中并没有对于承销机构的资格作详细的规定,全部金融机构都包括在内。但是由于企业资源大部分集中在银行手中,因此主承销机构还是只有全国性商业银行才可能获得。根据债券信息网的统计,截至2006年5月12日,尚无证券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主承销过短期融资券。 申银万国 一位人士认为,央行出台这个文件对券商和城市商业银行有了明确的规定,此后短券承销业务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对项目进行激烈的争夺,城商行和券商各有各的优势。而且以前券商没有做主承销商,只能和银行合作,积极性不高。 与去年5月的《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比较,此次规定强化了量化标准,并提出五项财务指标。其中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净资本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净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净资本)不低于8%。 考虑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风险性,央行还要求,券商除了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还需要设有专人对融资券承销的相关风险进行监控。同时,券商还需拥有参与承销发行10只以上短期融资券的经历,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各项风险监控指标除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外,央行要求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总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 与证券公司不同的是,央行只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具有不少于10人的债券承销队伍。另外,其在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排名位列前十,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