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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建立质押库 三项规则完善交易所债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7:54 中国证券报

  债券回购建立质押库,按证券帐户进行交易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周松林

  今天,全面规范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三项细则及指引正式发布,自5月8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则,今后,债券回购建立质押库制度,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证券公司应当将质
押券向登记公司提交实现转移占有,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建立明细账。

  这三项规则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全文见A13、A14版)。

  《委托协议指引》赋予了证券公司审查客户回购申请、可以采取限制投资者最大融资额度、回购套做倍数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权利。在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将质押券向登记公司提交并转移占有;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建立明细账;投资者可以向登记公司或证券公司查询有关交易情况等。

  《交易细则》对现行债券交易业务制度主体和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债市后续发展预留了空间,并充分考虑了与结算细则的衔接。《结算细则》在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方面基本维持现行做法,而对回购交易结算制度做了较大程度的改进和完善,具体体现在建立债券回购质押库制度、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以及建立债券余额查询系统三个方面。

  《交易细则》与《结算细则》相配合,重点完善了国债回购制度,使交易所国债回购更为安全可靠。新的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帐户进行交易,彻底防范了标准券串用风险。在此基础上,上证所依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质押库帐户信息,对回购交易实施前端安全检查,从而使国债回购交易达到了与现货交易同样的安全性。

  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和业务的顺利衔接,《细则》正式实施时,采取“新老划断”的处理方式。自5月8日起,证券交易所新推出的新代码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细则》的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原挂牌代码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结算参与人可以在事先确定的融资回购交易规模以内,按现行回购业务规则在到期日滚动续做,但不得扩大。

  有关人士强调,三项规则的出台对交易所债市具有重要意义,改变了长期以来交易所市场依托业务通知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的局面,使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业内人士认为,规则的发布有助于推进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为有效解决市场普遍关注的国债挪用等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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