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将新老划断 有关三部细则2月6日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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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2:15 第一财经日报 | |||||||||
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证所将新推出一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细则的规定;对于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会员仍可以按照原国债回购交易模式在到期日滚动续做,但不得扩大 本报记者 郝渊侃 发自上海
今日,上证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发布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结算细则》),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下称《委托协议指引》)。 据悉,新的国债回购制度拟于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考虑到缓冲对市场的冲击,国债回购拟实行“新老划断”逐步过渡方式。 所谓国债回购的“新老划断”,即从2006年5月8日起,上证所将新推出一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执行细则的规定;对于原挂牌的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各会员仍可以按照原国债回购交易模式在到期日滚动续做,但不得扩大。 换句话说,在细则颁布后一定时间内,新老回购方式将并存。原有回购规模逐步化解,缓解市场冲击,逐步完全过渡到新的回购制度。 对于新的回购制度,上述上证所的《交易细则》、中国结算的《结算细则》和证券业协会的《委托协议指引》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上证所的《交易细则》除了对现行债券交易业务制度主体和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外,重点明晰了国债回购制度改革内容。 交易所相关人士表示,交易细则配合结算细则重点完善了国债回购制度,使交易所国债回购安全可靠。 首先,中国结算建立国债回购“质押库制度”,融资方进行回购时需将回购所用国债存入中国结算“质押库账户”,实现质押品转移占有。这一变革消除了原来债券质押的模糊空间,从机制上防范了风险券商挪用客户国债回购融资的违规操作。 其次,新的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彻底防范标准券串用风险。在此基础上,上证所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质押库账户信息对回购交易实施前端安全检查,这便使国债回购交易安全性与现货交易一致。 与此相配套,中国结算推出客户债券查询系统,而证券业协会推出了债券回购委托协议标准文本,加之前期推出的标准券折算制度改革等措施,改革后交易所国债回购制度安全性得到极大提高,新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国债回购市场投资人利益。 德邦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莫凡认为,两个细则和《委托协议指引》的出台,改变了长期以来交易所市场依托业务通知规范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的局面,使交易所债券市场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提高市场安全度同时,相关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需要。比如市场投资人关注的新券回购、当日买券当日回购、质押品替换、到期还款和续做等流动性安排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留,从而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国债回购市场效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