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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资信评级体系亟待建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1: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财经大学 陈乐怡

  社会征信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共识,银行间拆借市场、债券市场以及票据市场的蓬勃发展等等,这些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建立适应货币市场发展的资信评级机构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更是顺应市场发展、减少投融资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综合要求。

  而国内现有资信评级机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业务集中在企业债券和银行贷款方面的评级,还没有专门为货币市场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所以适时成立服务于货币市场的资信评级机构,及时解决货币市场信用风险问题,促进市场活跃,才能更好地推动市场发展。

  纵观世界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国内设立货币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货币市场存在迫切的设立需要,有服务于市场又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央行的支持获取较充分的信息,但是由于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形成健全的信用体系尚有困难,设立适应货币市场的评级机构还需要通过各方面的政策支持。

  国务院已明确表示,评级机构不是一般的企业,应该实行严格的准入、限量和管理制度。因此,将来能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评级服务,并且真正能在竞争中发展得较好的机构不会超过2至3家。为推动发展货币市场评级机构,笔者建议:

  首先是央行支持。央行应将货币市场评级纳入市场建设与全社会征信制度建设中,就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市场成员多为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机密性,公开的信息量有限,主要集中向央行汇报,所以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对这种机构的资信评估很少,如果央行参与合作,则可达到信息来源充分;还可通过规定信用评级不达到一定级别不能入市交易,利率定价与信用评级结果相联系,信用评级高的债券利率定价可以较低等来支持评级机构的发展。

  其次是建立中外合资的资信评估公司。由于针对货币市场的评级机构较少,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在起步阶段大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降低探索成本,可以采取与国际知名资信评级机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来实现经验补给,同时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目标,并且在国内国际上都可以扩大影响,为机构发展创造延伸空间。

  最后是法规支持。通过设立相应的法规制度来确定该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地位,虽然目前有关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方面的法律制度中有相关条文,但没有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评估行业做出规定,行业规范不足,社会地位的确立亦不够。而对货币市场开展资信评级还要增加条款,一方面是规定必须进行评级,可以先从国有

商业银行开始,逐步实现全面评级;另一方面是要立法规定该评级结果的法律意义,规范评级行业,专门的信用评级法规更应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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