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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业保险体系要立足国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57 中国财经报

  ●黄英君

  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做法,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补贴,不可能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只能是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在试点中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和创新,最终建立起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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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广大农民参与农险的需求。

  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熏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熏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熏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熏占总保费收入的0.6%?熏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这就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的现状。

  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随着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立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和法律系统化是农业保险制度立法支持的基本体现。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

  应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多经营主体(包括引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地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

  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应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框架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方案;积极开展主体模式多元化的试点工作,以摸索经验,检验理论,完善方案,将农业保险实践向前推进。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还是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地方政府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特点及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经营主体形式,开展农业保险。

  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间分散、转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农业再保险有利于增进保险同业间的交往,增进同业间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增加对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及同行的了解,使我国农业保险沿着健康、正常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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