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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5: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王宇 李延霞) 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销售奥运会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将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介绍了奥运会门票销售所需发票的开票方式。一是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特定客户门票将加印特殊标识,从外观上区别于向公众销售的门票。

  二是向公众开具发票。由北京奥组委指定在全国各地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关于发票的工本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北京奥组委销售给特定客户的门票和销售给公众的门票所需要开具或者代开的发票,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据介绍,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预定开始时间为2007年4月,2007年9月开始收取票款,2008年6月开始配售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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