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草签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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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2:0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黛发 自北京 最快从2007年开始,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投资的企业以及在两地取得薪酬的个人,都可以实现避免双重征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草签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并预计今年年内完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表示,在这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文件内,明确了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范畴,通过两地税务信息的交换,对于外资企业在香港设立公司、港商在内地办厂、在两地取得薪酬、在两地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专利权使用税等情况都作了安排。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孙钢研究院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以前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一些税务信息往来的条款包含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中。而随着内地和香港的经贸往来密切、人员流动情况增多,执行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的税收政策则不可避免。 目前,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通常称“税收协定”)的国家共有包括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的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容与税收协定类似。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文春教授向记者表示,这种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是保护跨国纳税人权益的一个工具,也符合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因为这种协定和安排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征税行为、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以及防止税收歧视。 同时,从去年7月1日起,《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正式生效,中国居民(国民)和中国跨国公司在国外被重复征税、遭受歧视待遇或者对个别征税及税率存在异议,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出面与对方协商来解决问题。 而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和中国有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当中国内地和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正式生效后,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也可以代中国居民或中国跨国公司解决在香港的税务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