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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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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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保障乡镇组织运转,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管村级财务的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在乡镇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村级发展的各类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财力下沉,明晰乡镇财政事权,划分县乡两级支出责任,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第五条 坚持激发活力,强化要素保障,鼓励乡镇发展经济,培育壮大财源税源。
第六条 坚持从严从紧,减轻基层负担,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注重资金绩效。
第七条 坚持系统施治,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覆盖闭环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管控和防范风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级财政将乡镇政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运转经费及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支出纳入预算。省级下达的乡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乡镇日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办公费、“三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降温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等。在省级乡镇运转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将食堂经费、信访工作经费、党建经费、应急管理经费和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纳入预算安排,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80万元。
第九条 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应由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由县级财政足额保障,不得转移给乡镇承担。市县部门不得制定要求或变相要求乡镇财政配套经费的政策文件。
第十条 县级可将用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专项资金按定额补助或因素法分配下达乡镇,给予乡镇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上更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推动乡镇“一级财政”管理,县级财政制定合理的县乡财政收入分配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形成乡镇稳定财力,增强乡镇理财聚财能力。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规范核算,支出如实反映,不得串用、混用、虚列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加强乡镇一般性支出管理,制定办公费、接待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标准。乡镇公务接待纳入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管理,严格落实“一函三单”制度。乡镇干部职工餐费支出成本控制在每人每月660元标准以内,食堂内部接待严格按照招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向群众宣传政策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原则上每年不高于5万元。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灯箱、雕塑等固定广告宣传设施建设,确有必要的,按工程建设项目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乡镇财政拨款和财务报销手续,严格财务审批流程,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一次性采购支出5000元(含)以上需事先制定采购计划(方案),由乡镇主要领导审定后依规办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需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或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乡镇食堂食材实行定点采购。公务车辆维修养护等按要求通过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管理。未按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县级加强乡镇临聘人员管理,及时清理冗余人员,原则上以兼职为主,从严控制总量。市县部门不得以基层规范化建设为由要求乡镇配备临聘人员。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禁止使用现金结算。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乡镇债务管理,按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债权债务,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乡镇实施的项目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八条 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不得以分解发包、化整为零、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或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市、县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严格抓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不得未批先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明确规范工程项目验收标准、程序和责任落实制度。乡镇实施5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应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可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扩大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建立乡镇工程项目资金预、结(决)算评审机制,并会同住建部门定期公布乡镇工程项目常用材料及人工指导价。
第六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完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收缴和支付、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流程。明确乡镇财政岗位工作职责,厘清责任界线,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等方式,强化内部岗位约束制衡。严格各岗位人员电子密钥、收付凭证、财务印鉴管理,杜绝一人掌管多个密钥、多个印鉴。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乡镇每年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实施一次全面自查,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乡镇开展一次乡镇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强化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审计部门开展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乡镇财政资金的保障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以后年度暂付款额度不超过乡镇财政支出的5%。以个人名义保管非公支出或以个人借款名义转移资金用于非公支出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构建权责清晰、内容完整、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乡镇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日常财务收支情况。强化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落实,乡镇通过“财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县级财政部门联合县级职能部门定期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章 财政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合理设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岗位,在财经管理岗中设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经管理岗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乡镇财经管理岗工作人员交流变动前需征求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或分片派驻监管人员加强乡镇财政业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吕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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