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三家上市公司受处罚!

财务造假!三家上市公司受处罚!
2024年08月05日 06:31 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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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元, 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 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 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 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 5.22%。

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

鼎龙文化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4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 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鼎龙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 64.10%。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局认为,鼎龙文化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鼎龙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龙学勤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鼎龙文化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龙腾钛业时任董事、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树坡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以及中钛科技董事长,全面负责中钛科技的经营管理,同时担任龙腾钛业时任董事长、云铜钛业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是对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小平作为鼎龙文化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管信息披露工作,部分涉案期间代行统筹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担任中钛科技时任董事,以及云铜钛业时任董事,未勤勉尽责,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文龙作为中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鼎龙文化时任投资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中钛科技的会计工作,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作为寻甸金林时任总经理,负责寻甸金林的日常生产管理,主持寻甸金林钛精矿的生产事宜,签署寻甸金林生产报表等生产相关文件,参与审核涉案钛精矿销售业务文件,是鼎龙文化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公司已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龙学勤、方树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龙、刘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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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 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2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 年 4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 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 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 27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533.6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9%, 2019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712.27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7.17%。

2020 年 4 月 30 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 年 5 月 20 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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