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罕见约谈马云等蚂蚁高层 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关注

四部门罕见约谈马云等蚂蚁高层 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关注
2020年11月02日 23:27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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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图虫

  2日,证监会网站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昨日,上交所信息显示,蚂蚁集团网上申购中签号码共有701696个,每个中签号码对应认购500股蚂蚁集团股票。

  蚂蚁集团回应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第一时间向蚂蚁集团询问约谈原因及内容,蚂蚁集团方面对此回应称,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该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而目前正是蚂蚁集团上市的关键时刻,实控人、董事长、总裁被监管约谈并不常见。

  从此前监管部门的公开表述来看,监管约谈通常是指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规劝或者批评的行为,比如证监会对具备分红能力而不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深圳证监局发布监管约谈通知,对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核查发现违规情形或违规线索等。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此时最为关心的是,监管约谈会否对蚂蚁集团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对此,一位知名投行人士表示,“监管谈话不是处罚,应该不会对上市产生影响。”

  目前,蚂蚁集团上市已进入最后阶段,将在11月5日实现沪港两地挂牌上市。

  银保监会、央行:网贷公司对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意见提出,第十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

  “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郭武平撰文表示,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郭武平表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郭武平提到,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图:图虫

  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郭武平建议,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

  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包括统一产品审查标准、统一销售标准、统一信息保护标准。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银保监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

  11月2日上午,银保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强调,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议要求,要努力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银行业保险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定不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推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两新一重”等重点领域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营、小微、“三农”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增强金融普惠性。

  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前瞻性应对银行不良资产反弹。有序推进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持续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严防外部输入性风险。

  坚定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持续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化解风险,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推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围绕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动商业养老金融改革发展。坚定不移扩大金融服务业双向开放,加强国际经济金融合作。

  着力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图:图虫

  【延伸】央行主管报纸: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

  一、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产生了积极影响

  近年来,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科技公司成长迅速,并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发展,利用其长期服务积累的客户数据和新兴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金融服务生态,特别是在一些小额、零售行业,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

  如在电子支付领域,推动我国支付服务深刻变革。今年二季度,我国电子支付业务中,非银支付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是商业银行的3.52倍。在信贷领域,大型互联网企业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促进服务重心不断下沉,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升。蚂蚁小贷“花呗”的用户量超过1亿,其中约50%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

  在征信服务领域,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创了以线上数据为基础的信用评价和征信业务。如蚂蚁科技为我国超过3亿“信用白户”建立了数字信用记录,开展线上实时风控。在资产管理领域,大型互联网企业以良好的线上体验,有效提升用户黏度,有力推动网络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截至今年二季度,天弘基金余额宝规模达1.22万亿元,个人持有比例99.99%。理财通客户数量突破1.5亿,管理资金保有量达9000亿元。

  二、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首先,大型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大量数据,辅以互联网技术的外部性特征,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地位。大型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不但使其原有业务市场主导地位得以巩固,更使其新开设的金融业务更容易获得数据、信息和客户资源,迅速获得竞争优势。

  其次,上述竞争优势可使得大型互联网企业在资源配置中权力过度集中,并逐步强化为市场垄断。大型互联网企业可大量“烧钱”,从抢流量、抢客户入手占领市场,利用直接补贴或交叉补贴,先使自己成为“赢者”,再兼并其他竞争者,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第三,大型互联网企业还可能导致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传统措施失效。过去应对市场权力过度集中的有效做法是放松市场准入,但现在一旦放松某一领域的准入门槛,允许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他们可能迅速抢占市场,挤垮竞争对手。

  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

  金融服务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此外,大型互联网企业往往同时提供多种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业务在传统框架下往往边界较为清晰,相互之间设有“防火墙”,监管要求相对明确,但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介入和技术的运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构、功能和性质,造成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边界模糊、性质易混淆,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

  三是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

  大型互联网企业使用前沿信息技术往往给监管机构风险识别、监测与处置造成困难。

  首先,监管机构难以识别高科技“黑箱”及其隐含的风险。

  例如,区块链网络通常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一旦技术问题或服务中断导致交易失败和经济损失,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其次,监测滞后将影响风险处置的及时性。金融数据通常面临多系统、多环节留存,导致数据流转追踪难、控制难,数据确权与可信销毁更加困难。即使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相对完善,这类活动依然难以被监管机构有效监测、及时预警,只有在信息泄漏导致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发生后才做处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再次,大型互联网企业采用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业务模式,增加了风险处置的困难。

  四是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

  大型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意味着消费者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信息的集中采集和暴露。大型互联网企业不仅掌握消费者的社交、购物、网页浏览信息,而且还掌握其账户、支付、存取款、金融资产持有和交易信息,甚至还可通过面部识别、健康监测等将这些信息与其生物信息紧密关联。

  一旦保管不当或遭受网络攻击造成数据泄露,稍加分析便可获得客户精准画像,导致大量客户隐私泄露,进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易导致“算法歧视”,严重损害特殊群体利益。相较于传统歧视行为,算法歧视更难约束。尤其是当某一个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涉及数亿消费者天量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即使从个体和逐笔看,其数据来源和使用均获得了消费者授权,但从总体看,可能存在“合成的谬误”,这些数据在总体上具有公共品性质,其管理、运用并非单一消费者授权就能解决其合法性问题。

  五是系统性风险。

  首先,大型互联网企业“大而不能倒”。

  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

  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三、加快建立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有效的监管框架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原则,立足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确保金融稳定安全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框架。

  二是完善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制定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标准和风险规则,发挥标准规则、检测认证作用,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及其业务运用上有序合规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协调,推动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等各个层面的协调。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基础设施建设、统计监测、信息披露、标准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工作,引导从业机构合规审慎经营。五是鼓励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第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功能监管。

  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做好市场准入管理。功能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根据金融科技业务特征,按照相关业务类别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就要接受同样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

  通过立法、制定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无论是将大型互联网企业纳入到已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是根据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和监管制度,都应遵循和坚持一致性原则,实行功能监管。

  第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

  在不影响国家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制定金融科技行业数据标准,推动数据标准的统一、提升数据的机器可读性。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个人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大型互联网企业所持有巨量消费者数据的法律属性和财产权利边界,确保数据生产要素公平合理优化配置,防止数据垄断并藉此获得超额利润。在严控数据滥用风险的同时,兼顾数据开放,推动数据共享,包括推动金融机构脱敏数据的共享,以及政府公共数据与私人部门数据间的共享。

  此外,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大数据及其处理要求,并作为金融业和金融科技的重要基础设施予以规划和发展。

  第四,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风险识别、防范与处置能力。

  监管部门要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如发展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来自动化处理金融数据,及时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等,提升数据信息处理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系统地构建基于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和全方位监管。做好压力测试和模拟操作,全面提升在线风险控制、处置和修复能力,即时控制网络相关金融风险跨时、跨机构和跨区域传染。

  第五,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

  科技巨头进入到金融科技领域并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应明确其金融企业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一方面,来源于金融业务经营收入超过一定比例的,对其整体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规则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穿透式监管。

  另一方面,建立一套适用于监管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的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与当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慎监管标准总体一致的前提下,强化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巨头的技术安全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延伸2】易纲:大科技公司是金融游戏规则改变者,消费者隐私保护是极大挑战

  当下,世界各地的金融产业正在经历深刻的数字变革,大科技公司已经改变了人们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启竞合游戏。

  2020年11月2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就大型科技公司和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金融产业新趋势、消费者隐私保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易纲表示,疫情期间有一个显著的趋势变化,非接触金融更加流行,人们的活动已从面对面转到虚拟平台,就如以往线下举行的香港金融科技周如今也转到线上。在新的世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仅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压力,也给央行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中让金融服务更安全,对央行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在讨论中,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副主席Klaas Knot表示,金融科技和疫情冲击正在改变人们对信任机制的理解。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表示,大科技公司正在提供云计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已经趋近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境地。国际清算银行总经理Agustin Carstens则强调了数据的重要性,认为大科技公司已经大到不能忽视(too large to ignore),在进化过程中,金融监管必须跟上步伐。

  目前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BigTech总共提供了约50种金融服务,涉及支付、信贷、资产管理和保险等诸多领域。其中,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和大科技公司的信贷总额达到近8000亿美元,中国、美国和英国是金融科技信贷最大的市场。

  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FSB)10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新兴市场和发达经济体中大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扩张更为广泛而迅速,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需求有所改善。不过,竞争可能会威胁现有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地位,并带来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风险。

  就大科技公司对金融产业带来的影响,易纲表示,金融科技和大科技公司带来了效率的提升,并降低了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部分。同时,大科技公司和传统商业银行也有竞争,大科技公司有更大能力直接触及消费者和潜在客户,风险管理能力强,比起传统银行拥有很多优势。

  易纲提到,大科技公司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服务需求有所改善,这是以前难以想象的,如移动支付和二维码等技术的普及,已经改变了游戏规则。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了很多年,在新的技术变革面前,如何获得消费者,如何进行风险管理,都是它们考虑的问题。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现象,传统金融机构开始与大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它们的数据优势开展金融服务,提供信贷给企业,提高风控水平,易纲表示,这是必须关注的新趋势。

  自次贷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已进入趋严态势,有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赋能,金融科技成了日受重视的变量。余伟文在会末提问,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最让他夜不能寐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易纲表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极大的挑战。

  此外,余伟文在会上问及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进展,易纲对此表示,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制定复杂而完整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中国央行也期待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展开讨论和合作,让央行数字货币稳步发展,确保更加稳定安全的未来。

  来源:上海证券报、北京商报、南方财经全媒体(作者:林芯芯)、北京头条客户端、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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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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