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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对国城矿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城矿业;证券代码:000688.SZ)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重庆证监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对国城矿业时任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时任财务总监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45万元、40万元、40万元。
公告显示,上述信披违规事项,是因国城矿业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2022年一季度、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18268.50万元、31056.62万元,占其披露金额的22.73%、17.64%、21.15%。

适用错误会计准则,国城矿业被处罚
近日,国城矿业收到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重庆监管局调查完毕。经查明,国城矿业2022年一季报、中报、三季报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了《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而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受同一实际控制。
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
也就是说,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实际控制的上海贸远、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该项业务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但国城矿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确认了收入。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的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一季报披露的营业收入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在2022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半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三季报披露的营业收入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重庆监管局表示,吴城为国城矿业时任董事长,对国城矿业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为国城矿业时任总经理,对国城矿业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为国城矿业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国城矿业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上述违法行为,重庆监管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两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还曾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监管函
我们梳理公告发现,国城矿业对于前述业务曾两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
2023年4月24日,国城矿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表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及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相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大宗贸易业务进行逐一核查,重新判断子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经自查,根据子公司大宗贸易模式,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决定对部分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对此,深交所在向国城矿业下发的2022年年报问询函中,要求国城矿业说明判断部分业务应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具体依据。
对于该问询函,国城矿业表示,天津国瑞部分锌锭业务的供应商与客户同为有色金属行业的贸易商,其在有色金属贸易行业中具有较长的从业经验、较大的交易额,且从双方关联度上了解到其可能存在关系较为密切的情况。鉴于此,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其双方比照关联方进行认定,天津国瑞在该类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对相关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2023年9月重庆监管局向国城矿业及相关责任人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国城矿业11月发布的关于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可以看出,国城矿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业务应该就是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上海乐勒的相关交易。
9月,重庆监管局向国城矿业、吴城、李金千、郭巍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4月24日,国城矿业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国城矿业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庆监管局对国城矿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1月,国城矿业发布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在报告中公司表示,前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对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上海乐勒之间开展的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计量的更正,但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处理存在相关会计准则使用不当的情形。也就是说,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的上述业务先是采取了总额法确认收入,而后调整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该项业务实际上应作为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除了本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外,国城矿业还曾因信披违规收到警示函和监管函。公告显示,2021年8月,重庆监管局对国城矿业、吴城、时任总经理应春光出具警示函。具体而言,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因上述信披违规事项,2021年10月,深交所对国城矿业、国城集团、吴城及国城矿业时任董事长吴建元、时任总经理应春光、时任财务总监吴斌鸿、时任总经理李伍波、时任财务总监郭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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