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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证券代码:002052股票简称:*ST同洲(维权))证券索赔案取得重大进展,根据《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同洲电子向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238,89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90.49元;准许投资者张冲撤诉。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1年7月9日,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ST同洲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ST同洲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原件(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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