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震有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九大问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被监管谈话

执行震有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九大问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CPA被监管谈话
2022年12月19日 17:47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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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技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不到位

  《业务保持审批表(适用于连续承接)》中,你们对于“客户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价结果为“否”,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一是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不到位。你们对公司内部层级审批相关控制活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检查授权管理制度及审批单”,但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包括审批单,仅为各项制度文件。

  二是了解销售与收款的业务流程不到位。震有科技收入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为技术及维保服务,你们未了解该类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是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编制的《舞弊风险因素-调查问卷》中关于管理层是否存在业绩压力及是否在被审计单位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等结论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与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不匹配。你们在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舞弊风险识别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将与业绩相关的成本和占资产比重大的存货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穿行测试不到位

  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不到位。你们在采购与付款循环部分底稿中未及时更新公司采购订单的审批流程,相关底稿描述不一致;你们对采购订单审批的关键控制点实施程序时,未检查采购订单系统审批情况,对该关键控制点实施的穿行测试不到位。

  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不到位。审计底稿中记录公司发货流程包括“客户签收联由物流公司返还公司存档”,但你们未获取货物签收联,穿行测试结论却为控制设计有效并得到执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控制测试不到位

  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你们对“检查采购订单是否经过审批”关键控制点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中,部分采购订单签字人与公司采购订单审批的规定不符,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控制有效的检查结论矛盾,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

  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不到位。你们对“检查订单上是否经过适当的批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部分样本检查的是销售合同而非销售订单的审批情况;你们对关键控制点“检查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测试时,将销售订单与销售合同进行了比对,但销售订单内容为直接引用的销售合同内容,核对不充分。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关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公司检查发现,震有科技未根据账龄法和迁徙率法下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差异调整2021年应收账款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且不同年份采用的平均迁徙率标准未保持一致。你们将应收账款的收回性及信用减值损失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差异已超过应收账款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你们未关注公司2021年采用的平均迁徙率、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不到位

  一是对回函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对3份回函不符的函证,你们对其中2份仅获取了合同与销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对其中1份为核实发票金额与回款金额之间的差异,均未调查回函不符的原因。

  二是实施的替代测试不充分。你们对6家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时,仅核查了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未针对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检查相关的回款原始凭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研发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公司费用化研发投入12,211.48万元,资本化研发投入2,203.72万元,2020年公司无资本化研发投入。你们对研发项目资本化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公司关于项目是否进入开发阶段的判断表,但对于公司判断的合理性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时,未说明选取依据,也未说明震有科技资本化比例合理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八、费用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公司管理费用为7,367.38万元,较去年增长54.93%,销售费用为9,012.07万元,较去年增长78.78%,你们将“费用确认真实性、完整性”评价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你们对费用执行审计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辞退福利核实不到位。震有科技2021年辞退福利较上年增加315.79万元,你们向人力资源部经理访谈了解辞退员工原因,但未核实访谈中解释说明的合理性。

  二是未评估大额销售费用的合理性。2021年公司某类销售费用较上年增加650万元。你们未核对该类销售费用中已签署合同的比例,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相关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底稿记录不到位

  你们在编制审计底稿时,对于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多处记录不全或未记录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余建耀、李鸿霞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6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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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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