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股票索赔:再次涉嫌信披违法拟受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新潮能源股票索赔:再次涉嫌信披违法拟受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年10月25日 10:56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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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5日,山东新潮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潮能源或公司,证券代码:600777)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山东监管局调查完毕,山东监管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潮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山东监管局拟决定:对新潮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新潮能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因新潮能源再次涉嫌信披违法拟受罚;以及先前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1、在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18年12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7年6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且在2021年3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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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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