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与东莞金控筹划合作相关事项 天音控股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与东莞金控筹划合作相关事项 天音控股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2022年04月14日 17:35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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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西证监局

  关于对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绍文、刘彦、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绍文、刘彦、孙海龙:

  经查,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8月16日,你公司与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探讨5G产业链发展规划、手机上下游产业链布局与合作机会等事项。你公司在2021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未及时披露与东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划合作相关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2021年8月27日,你公司与交易标的天珑移动进行沟通,并与交易对方达成初步意向。2021年9月1日,你公司与交易各方签署《保密协议》。你公司在2021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中未充分披露具体交易标的、交易对方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信息,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黄绍文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刘彦作为你公司总经理,孙海龙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音控股及黄绍文、刘彦、孙海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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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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