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ST步森及2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股份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ST步森及2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2022年03月08日 17:0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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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张优: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1,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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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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