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连收三份监管函 董监高“帮忙”股东腾挪资金

维维股份连收三份监管函 董监高“帮忙”股东腾挪资金
2021年04月01日 21:5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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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奶大王”连收三份监管函,董监高“帮忙“股东腾挪资金,处罚在即还相互”甩锅“

  来源:资本深潜号

  “维维豆奶,欢乐开怀”这句广告语大多数人都听过,而其母公司维维股份(维权)在多事之秋,又被监管机构点名批评。

  3月31日晚间,上交所对维维股份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连发三份函件,就其前期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和并予以监管关注。

  而这件事的起因要追溯到半年前,维维股份被曝出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协助下”,连续多年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事情上。

  01

  连续多年违规占用资金

  2020年5月6日,维维股份忽然爆“雷“,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后仅两个月,江苏证监局就下发了《行政处罚书》,揭露了维维股份连续三年违规信披,控股股东利用腾挪转移之术,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处罚书》显示,2017至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通过虚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后又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

  维维集团当时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所以上述资金划拨已经构成公司资金的非经常性占用。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超7亿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2018年占用近9亿元,占前一年净资产的32.98%;2019年占用11.54亿元,占上一年净资产的43.55%。

  02

  董监高“知情不报“

  更加恶劣的是,在相关处罚书中,监管机构特别指出,相关资金占用事项是由维维集团部分高管策划实施,而股份公司的部分董监高“知情不报”、“坐视不管”。

  具体来说,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时任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上述人士为维维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而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杨启典、总经理赵慧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明扬都知悉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且配合了资金调度和实施,签署了相关文件,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其他董监高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签署确认了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江苏证监局对维维股份处以50万元罚款;对维维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余董监高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03

  东窗事发各方甩锅

  上述行为也触犯了上交所相关规定,上交所因此也决定对维维股份及一众董监高进行处分。

  然而,尽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事实已被查明,要被处罚的高管们还心存侥幸,对上交所提出了诸多申辩意见,相互推脱,大倒苦水。

  维维股份的部分董监高在申辩中开始“互相甩锅”:

  时任公司杨启典、曹荣开提出,虽为实控人,但均未实际参与维维集团管理。其中,曹荣开仅在公司负责销售工作;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提出,虽为公司总经理,但并不分管资金调配,未参与资金占用的决策及具体操作;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提出,虽为财务总监,但实际工作中偏重会计核算,未实际参与资金占用;

  维维集团时任总经理崔超提出,虽为维维集团总经理,但实际工作中偏重贸易业务,已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和维维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提出,虽参与了资金占用,但已深刻认识到属于违规行为,并接受公司内部经济处罚,系迫于无奈出现了应急性的短期资金占用。

  也就是说,公司一众董监高,包括财务总监,纷纷表示资金占用事项与本人业务无关,主要责任在时任副总经理张明扬和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而这二人又申辩是迫于无奈。

  这种辩解理由让旁观者“瞠目结舌”。

  04

  上交所下发处分函书

  而演完这出“甩锅“大戏后,维维股份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人事变动。但监管机构处分还是来了。

  最终,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的意见一一驳回,仅对孟召永、曹荣开、赵昌磊的部分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

  其中,上交所认为违规行为系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个人所为、董事会不知情等理由反而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成员在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方面未能勤勉尽责。

  上交所做出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启典、时任总经理赵惠卿,副总经理张明扬,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及其时任总经理崔超和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公开谴责;对部分董监高予以通报批评;对部分董监高予以监管关注。

  同时,上交所表示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上述处罚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希望前述的维维股份部分高管,视相关法规于无物,沆瀣一气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情,能够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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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书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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