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019年3月15日,领益智造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称,因民间借贷纠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卖出汪南东所持有合计不超过24,329,424股(即不超过领益智造股份总数的0.36%)的领益智造股票。截至2019年4月9日,汪南东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19,870,980股,金额合计1.11亿元。
2019年3月29日,领益智造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称,因汪南东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导致的诉讼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兴业证券对汪南东质押的不超过42,959,998股(即不超过领益智造股份总数的 0.63%)的领益智造股票进行违约处置。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6日收盘,汪南东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25,552,250股,金额合计1.57亿元。
汪南东违反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解决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动转让。两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45,423,230股,金额合计2.68亿元。
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汪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19日
(来源:深交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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