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00908--珠海控股投資:持續關連交易:市場推廣服務代理協議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任。
ZHUHAIHOLDINGSINVESTMENTGROUPLIMITED珠 海 控 股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00908)
持 續 關 連 交 易: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珠 海 旅 行 社(作 為 服 務 提 供 方)分 別 與 客 輪 公司、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作 為 服 務 接 受 方)訂 立 (A)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服 務 代 理 協 議、(B)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及(C)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據 此,珠 海 旅 行 社 將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二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包 括 首 尾 兩 天)向 各 服 務 接 受 方 提 供 市 場 推 廣 服 務(即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珠 海 旅 行 社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為 上 市 規 則 第14A.16 條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故 此,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持 續 關 連 交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條,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應 合併,猶 如 一 項 交 易。由 於 預 期 交 易 金 額 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但 少 於5%,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A章 項下 之 申 報、公 告 及 年 度 審 閱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緒 言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珠 海 旅 行 社(作 為 服 務 提 供 方)分 別 與 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作 為 服 務 接 受 方)訂 立 (A)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理 協 議、(B)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及(C)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代 理 協 議,據 此,珠 海 旅 行 社 將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二 月二 十 八 日(包 括 首 尾 兩 天)向 各 服 務 接 受 方 提 供 市 場 推 廣 服 務(即 市 場 推 廣 服 務代 理 協 議)。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之 主 要 條 款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之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訂 約 方: 就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i) 珠 海 旅 行 社(作 為 服 務 提 供 方);(ii) 客 輪 公 司(作 為 服 務 接 受 方)。
就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i) 珠 海 旅 行 社(作 為 服 務 提 供 方);(ii) 海 通 船 務(作 為 服 務 接 受 方)。
就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i) 珠 海 旅 行 社(作 為 服 務 提 供 方);及(ii) 海 上 觀 光 公 司(作 為 服 務 接 受 方)。
服 務 提 供 方
珠 海 旅 行 社 於 中 國 成 立,為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珠 海 旅行 社 之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提 供 旅 遊 代 理 及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服 務 接 受 方
客 輪 公 司 於 中 國 成 立,由 本 集 團、珠 海 九 洲 控 股 及 一 名 獨立 第 三 方 分 別 擁 有 49%、43% 及8%權 益。客 輪 公 司 入 賬 列作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客 輪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提 供 客 輪服 務 及 投 資 控 股。
珠 海 九 洲 控 股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國 有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控股 股 東。於 本 公 告 日 期,其 擁 有 878,155,109股 股 份 權 益,佔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約61.50%。珠 海 九 洲 控 股 之 主 要 業 務 包 括投 資 旅 遊 及 運 輸 業 務,以 及 物 業 出 租。
由 於 珠 海 九 洲 控 股 於 客 輪 公 司 持 有 10%或 以 上 股 權,故 客輪 公 司 為 上 市 規 則 第14A.16條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連 附 屬 公 司。
海 通 船 務 於 中 國 成 立,由 客 輪 公 司 擁 有 51% 及 九 洲 郵 輪(由客 輪 公 司 全 資 擁 有)擁 有49%。海 通 船 務 因 此 為 客 輪 公 司 全資 附 屬 公 司。海 通 船 務 主 要 在 中 國 從 事 提 供 客 輪 服 務。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於 中 國 成 立,為 九 洲 郵 輪 及 客 輪 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海 上 觀 光 公 司 主 要 在 中 國 從 事 提 供 觀 光 客輪 服 務。
由 於 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為 客 輪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而 客 輪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16 條,該 等 公 司 亦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期 間: 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包括 首 尾 兩 天)
所 涵 蓋 客 輪╱旅 遊
就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水 上 交 通 航 線 包 括 但不 限 於:
航 線:
(a) 香 港 市 區 航 線;
(b) 澳 門 氹 仔 航 線;
(c) 蛇 口 航 線;及
(d) 在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的 期 限 內,有 關 當局 批 准 的 任 何 航 線(不 包 括 海 島 航 線)。
就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海 島 航 線 包 括 但 不 限於:
(a) 來 往 珠 海 及 周 邊 海 島 之 客 輪 航 線;及
(b) 在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的 期 限 內,有 關 當局 批 准 的 任 何 航 線。
就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水 上 旅 遊 航 線 包括 但 不 限 於:
(a) 澳 門 環 島 遊 航 線;
(b) 珠 澳 夜 遊 航 線;
(c) 珠 澳 海 灣 遊 航 線;
(d) 橫 琴 灣 海 上 遊 航 線;
(e) 琴 澳 海 上 遊 航 線;
(f) 九 洲 島 旅 遊 航 線;
(g) 港 珠 澳 大 橋 研 學 遊 航 線;及
(h) 在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的 期 限 內,有關 當 局 批 准 的 任 何 航 線。
訂 約 方 之 責 任: 就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及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i) 珠 海 旅 行 社 將:
(a) 負 責 客 輪 航 線 及 相 關 產 品 之 市 場 推 廣,包 括 推銷、策 劃、廣 告 活 動 及 設 立 媒 體;
(b) 除 獲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同 意,否 則 每年 須 注 入 不 少 於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議 或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倘 適 用)總金 額40% 之 廣 告 及 市 場 推 廣 費;(c) 須 向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提 供 該 財 政 年度 之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方 案 及 成 本 預 算(包 括 但 不 限於 向 廣 告 注 資)、向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每 月 提 供 最 新 市 場 推 廣 計 劃 及 進 度,並 在 次 年 一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提供 市 場 推 廣 推 銷 之 相 關 最 新 資 料 以 及 上 一 財 政年 度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所 產 生 之 開 支;
(d) 負 責 與 旅 遊 主 管 部 門、旅 行 社、廣 告 公 司、線 上及 線 下 媒 體、線 上 旅 行 社 及 分 銷 商 進 行 協 調,並處 理 客 戶 投 訴 及 事 故;及
(e) 負 責 為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營 運 之 所 有航 線 設 立 售 票 處,並 承 擔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開 支。
(ii) 客 輪 公 司 或 海 通 船 務(倘 適 用)將:
(a) 負 責 設 定 客 輪 航 線 船 票 價 格;及
(b) 負 責 客 輪 航 線 業 務 運 營,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與 海 事 主管 部 門、港 口 主 管 部 門、海 關 單 位、防 疫 單 位、港口 服 務 單 位 及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合 作。
就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i) 珠 海 旅 行 社 將:
(a) 負 責 設 計 旅 遊 航 線,包 括 客 輪、航 線、活 動 策 劃、發 布 廣 告 及 船 票 價 格;
(b) 負 責 旅 遊 航 線 及 相 關 產 品 之 市 場 推 廣,包 括 推銷、策 劃、廣 告 活 動 及 設 立 媒 體;
(c) 除 獲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同 意,否 則 每 年 須 注 入 不 少 於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總 金 額 40%之 廣 告 及 市 場 推 廣 費;
(d) 須 向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提 供 該 財 政 年 度 之 市 場 推 廣 服務 方 案 及 成 本 預 算(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廣 告 注 資)、向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每 月 提 供 最 新 市 場 推 廣 計 劃 及進 度,並 在 次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海 上 觀 光 公 司提 供 市 場 推 廣 推 銷 之 相 關 最 新 資 料 以 及 上 一 財政 年 度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所 產 生 之 開 支;
(e) 負 責 與 旅 遊 主 管 部 門、旅 行 社、廣 告 公 司、線 上及 線 下 媒 體、線 上 旅 行 社 及 分 銷 商 進 行 協 調,並處 理 客 戶 投 訴 及 事 故;及
(f) 負 責 為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營 運 之 所 有 航 線 設 立 售 票處,並 承 擔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開 支。
(ii)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將:
(a) 負 責 為 珠 海 旅 行 社 設 計 之 市 場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建議;及
(b) 負 責 旅 遊 航 線 業 務 運 營,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與 海 事 主管 部 門、港 口 主 管 部 門、海 關 單 位、防 疫 單 位、港口 加 油 站 單 位 及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合 作。
服 務 費 及 付 款
就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珠 海 旅 行 社 有 權 收 取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航 線 總 收入 的 2%。
條 款:
就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珠 海 旅 行 社 有 權 收 取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航 線 總 收入 的 4%。
就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珠 海 旅 行 社 有 權收 取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所 涵 蓋 的 所 有航 線 總 收 入 的 8%。
訂 約 方 雙 方 將 於 每 月 十 五 號 至 二 十 號 評 估 總 收 入,應 付 金額 將 按 月 結 付。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 或 海 上 觀 光 公 司(倘 適用)應 於 珠 海 旅 行 社 開 具 發 票 後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結 付 款 項。
年 度 上 限
二 零 二 一 財 政 年 度 及 二 零 二 二 財 政 年 度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易 之 年 度 上 限 如 下:
二 零 二 一 財 政 年 度
二 零 二 二 財 政 年 度
協 議
年 度 上 限
年 度 上 限
(人 民 幣 萬 元) (人 民 幣 萬 元)
(A)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381.7 76.3(B)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17.5 3.5(C) 海 上觀 光公 司市 場推 廣服 務代 理協 議 411.7 82.3 總 計: 810.9 162.1
於 估 計 預 期 交 易 金 額 時,本 公 司 已 考 慮 以 下 各 項:
(a) 過 往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服 務 提 供 方 支 付 之 市 場 推 廣 費 金 額;
(b) 大 灣 區 之 戰 略 重 要 性 及 該 地 區 周 邊 對 客 輪 及 郵 輪 服 務 之 需 求;及
(c)10%之 額 外 調 節 額。
訂 立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之 原 因 及 裨 益
由 於 珠 海 旅 行 社、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均 為 珠 海 九 州 控 股 之 附屬 公 司,因 此 珠 海 旅 行 社 更 了 解 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有 關 經 營客 輪 及 旅 遊 航 線 之 現 有 業 務。因 此,本 公 司 認 為 珠 海 旅 行 社 提 供 之 市 場 推 廣 服務 將 有 效 切 合 客 輪 及 旅 遊 航 線 之 推 銷 需 求。本 公 司 相 信,通 過 訂 立 市 場 推 廣 服務 代 理 協 議,珠 海 旅 行 社 與 客 輪 公 司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乃 建 基 於 一 般 商 業 條款 並 於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且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之 條 款乃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達 致,屬 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本 集 團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投 資 控 股、在 珠 海 提 供 港 口 設施、提 供 珠 海 與 香 港 及 蛇 口 之 客 輪 服 務、管 理 度 假 村、主 題 公 園 及 遊 樂 場、物業 開 發 及 經 營 高 爾 夫 球 會、提 供 保 理 服 務、提 供 河 道 整 治 設 施 及 提 供 河 道 維 護服 務 以 及 買 賣 及 分 銷 燃 油,形 成 (1) 九 洲 藍 色 幹 線(水 上 交 通)及 藍 色 海 洋 旅 遊;(2) 綠 色 休 閒 旅 遊 及 複 合 地 產;及(3) 公 用 事 業 及 金 融 投 資 事 業 三 大 業 務 分 類。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誠 如 上 文 所 闡 釋,珠 海 旅 行 社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客 輪 公 司、海 通 船 務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為 上 市 規 則 第 14A.16 條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故 此,市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章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持續 關 連 交 易。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條,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應 合 併,猶 如 一 項 交 易。由 於 預 期 交 易 金 額 之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但 少 於 5%,市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公 告 及 年 度 審 閱 規 定,但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由 於 (i) 曾 建 平 先 生、金 濤 先 生、葉 玉 宏 先 生(均 為 執 行 董 事)及 鄒 超 勇 先 生(為 非執 行 董 事)亦 為 珠 海 九 洲 控 股 之 董 事;及 (ii) 李 文 軍 先 生(為 執 行 董 事)亦 為 珠 海九 洲 控 股 之 副 總 經 理,故 彼 等 已 就 有 關 批 准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及 其 項 下擬 進 行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之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表 決。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概 無 董 事 於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中 擁 有 重 大 利 益,彼 等毋 須 亦 並 無 就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表 決。
釋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指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涵 義 之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本 公 司」 指 珠 海 控 股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客 輪 公 司」 指 珠 海 高 速 客 輪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境
內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指 珠 海 旅 行 社 與 客 輪 公 司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之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內 容有 關 珠 海 旅 行 社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零 二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止 期 間,向 客 輪 公 司 提 供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財 政 年 度」 指 本 公 司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之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海 通 船 務」 指 珠 海 經 濟 特 區 海 通 船 務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境 內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海 通 船 務 市 場 推 廣
指 珠 海 旅 行 社 與 海 通 船 務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之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內 容有 關 珠 海 旅 行 社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至 二零 二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止 期 間,向 海 通 船 務 提 供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之 第 三 方
「九 洲 郵 輪」 指 珠 海 市 九 洲 郵 輪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境 內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澳 門」 指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指 珠 海 市 環 珠 澳 海 上 觀 光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境 內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指 珠 海 旅 行 社 與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之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內 容 有 關 珠 海 旅 行 社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起至 二 零 二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止 期 間,向 海 上 觀 光公 司 提 供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推廣 服 務代 理協 議」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指 客 輪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海 通 船 務 市 場推 廣 服 務 代 理 協 議 及 海 上 觀 光 公 司 市 場 推 廣 服務 代 理 協 議
協 議」
「中 國」 指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不 包 括 香 港、澳門 及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珠 海 旅 行 社」 指 珠 海 國 際 度 假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為 境 內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珠 海 九 洲 控 股」 指 珠 海 九 洲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國 有
企 業,並 為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 指 百 分 比
於 本 公 告 內,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關 連 人 士」、「關 連 附 屬 公 司」、「附 屬 公 司」及「控 股 股 東」等 詞 彙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等 詞 彙 之 涵 義。
承 董 事 會 命
珠 海 控 股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曾 建 平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曾 建 平 先 生、金 濤 先 生、葉 玉 宏 先 生及 李 文 軍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鄒 超 勇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許 照 中 先 生、朱 幼 麟 先 生、何 振 林 先 生 及 王 一 江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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