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互联网贷款新规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2021年02月24日16:52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贷款集中度、限额等三项监管指标,重申并强调严控跨区域经营等的要求。这份简短不足千字的通知却如一石激起千重浪,甚至被市场解读为互联网贷款监管的转向。

  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才过半年,突然而至的互联网贷款新规的确让市场略微感到写意外。但仔细研读,一切又尽在情理之中。从《通知》提出的三方面核心要求看,所体现的监管精神和方向是与《暂行办法》一以贯之的,是对《暂行办法》从实操层面的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通知》新设的监管红线正是对第六十二条的具体落实。

  可见,互联网贷款监管的方向并没有变,准确说应该政策的从严加码。所谓政策转向或更多是机构对于宽松政策预期的改变。实际上,《通知》此时出台,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公平的理念,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强化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紧迫感。

  其一:基于《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多来的监管情况,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亟需督促商业银行切实落实开展互联网贷款特别是与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中的主体责任。

  《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执行效果方面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特别是在联合贷款中的风控自主 、独立性问题。在实体经济仍较弱的情况下,一些中小银行在“资产荒”的驱使下,热衷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助贷(联合贷)业务,信贷规模快速扩张背后的风控懈怠,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特别是在联合贷款模式中,依然存在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全部出资人凭借市场优势,要求由合作方风险兜底,自身不参与风控、管理等环节的情况。而且,野蛮生长的互联网贷款也客观上推高了居民杠杆率,存在诱导式贷款等问题。

  因此,《通知》第一条“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这一要求是对此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互联网贷款风控要求的重申,进一步强调了商业银行自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控的原则性要求,并将独立开展“核心风控环节”的表述调整为“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这一表述显然将独立开展风控的环节大大拓展,从总体上强化了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中自主、独立开展风控的要求。同时,《通知》明确“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使得业务外包的“负面清单”更加明确,从监管的角度,则更具可操作性。

  其二:对于《暂行办法》中留白的部分,亟需从实操层面做进一步明确。

  《通知》第二条“加强出资比例管理”、第三条“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第四条“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暂行办法》均被反复提及。如第五十四条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但在实践中,相关指标究竟如何制定,缺乏统一要求。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但由机构自行制定互联网贷款限额、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指标显然失去了监管的意义,亟需从监管层面予以统一和明确。

  基于此,《通知》对联合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方集中度及互联网贷款限额分别划定了30%、25%和50%三条红线。这看似是把原本由机构自主制定的权限统一收归监管了,实际上《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早已为此预留了监管空间。

  其三:从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公平的角度,亟需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要求。

  《暂行办法》虽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属地化原则,要求机构“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并非禁止性规定。而去年末出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而且,《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已明确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从业务属性上,网络小额贷款与互联网贷款显然应按照同类业务来监管,以避免监管套利。因此,《通知》进一步重申了互联网贷款的属地化原则,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也比照网络小额贷款办法,明确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一方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由“审慎开展”到“不得开展”,不仅是监管态度的明确,更是统一监管标准值理念的深化。

  从补制度短板的角度看,《通知》抓住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痛点问题,特别是助贷业务中的不规范问题。监管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在坚持审慎包容导向下,有效消除互联网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管理不审慎、监管标准不统一和监管套利空间,特别是要补齐长期以来联合贷、助贷业务监管方面的监管短板。这显然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通知》划定了系列监管红线,但如何真正落地,或许还需相关配套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毋庸置疑的是,《通知》对互联网贷款相关各方将带来深刻的影响。对银行机构而言,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拓展空间、风险控制方面面临将严峻挑战。要求银行改变过于依赖合作机构风控输出的业务模式,合理控制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将资金有效配置到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三农等金融服务薄弱环节。对于助贷机构而言,其存在的空间将日益逼仄;随着银行机构自主、独立风控能力的增强,以风控输出为硬核的助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行业内部将形成分化,一些缺乏资金实体的平台或转向纯助贷模式。

  可以预见,互联网贷款新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贷款监管的完善。按照《通知》第七条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这一条,既为未来互联网贷款监管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同时也是对监管部门自身监管智慧和艺术的一种考验,需要监管部门在审慎与包容之间,有效的平衡点或许尚需摸索。核心则是引导互联网贷款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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