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0--漢國置業:2020-21中期業績公佈

00160--漢國置業:2020-21中期業績公佈
2020年11月26日 20:56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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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160--漢國置業:2020-21中期業績公佈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公 司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確 表 示, 概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何 責任 。

(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160)

2020-21中 期 業 績 公 佈

財 務 業 績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收 入 為 港 幣749,000,000 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375,000,000 元 ) 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淨 額 為 港 幣 92,000,000 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224,000,000 元 ) 。 若 撇 除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收 益( 經 扣 除 遞 延 稅 項 )港 幣 2,000,000元( 二零 一 九 年:港 幣 105,000,000元 ) , 則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股 東 應 佔 之 相 關 溢 利 淨 額 為 港 幣90,000,000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119,000,000 元 ) 。 相 關 溢 利 輕 微 下 跌 , 是 由 於 應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減 少 所 致 , 而 原 因 在 於 其 大 部 分 物 業 單 位 已 交 付 予客 戶,而 有 關 銷 售 額 已 於 以 往 相 應 期 間 內 確 認,故 銷 售 額 及 收 入 貢 獻 均 告 下 跌 。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為 港 幣 0.13 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0.31 元 )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之 股東 權 益 為港 幣 11,515,000,000 元( 於 二 零二 零 年 三月 三 十 一日 : 港幣

11,311,000,000 元 ) , 而 股 東 應 佔 每 股 資 產 淨 值 為 港 幣 15.98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15.70元 ) 。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升 值 , 當 本 集 團 按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通 行 之 匯 率 , 將 在 中 國大 陸 註 冊 成 立 之 附 屬 公 司 及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內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換 算 為 港 元

時 錄 得 匯 兌 收 益 。 該 匯 兌 收 益 連 同 期 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淨 額 減 已 付 股 息 , 導 致 期 末 之 股 東 權 益 出 現 淨 增 加 。

中 期 股 息

董事會 不建 議派發 截至 二零 二零年 九月 三十日 止六個 月之 中期股 息( 二零 一九年 :無 ) 。

業 務 回 顧

(i) 物 業 發 展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物 業 發 展 分 類 收 入 為 港 幣609,000,000元,而 二零 一 九年 則 為港 幣 218 ,000,000元。除 稅 前 分 類 溢 利為港 幣 229,000,000元,而 二 零 一 九 年則 為港 幣 163,000,000元。本 期 間 收 入 及溢 利 主 要 因 交 付 雅 瑤 綠 洲 已 售 出 之 單 位 之 貢 獻 。

本 集 團 之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位 於 中 國 大 陸,主 要 包 括 (i)本 集 團 全 資 擁 有 位 於 南海大 瀝 鎮 之 雅 瑤 綠 洲 之 項 目 ; (ii) 本 集 團 全 資 擁 有 位 於 廣 州 越 秀 區 之 北 京 南 路45-107號 之 項 目 ; 及 (iii)本 集 團 擁 有 20%權 益 位 於 深 圳 南 山 區 之 僑 城 坊 。

雅 瑤 綠 洲 之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273,000 平 方 米 , 乃 分 階 段 發 展 。 發 展 項 目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經 已 完 成 。 項 目 第 三 期 包 括 19幢 提 供 約 550個 單 位 之 高 層 洋 房,計 劃 於 二 零 二零 年 底完 成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第 三 期 部 份 單 位 已 推 出 市 場銷 售 / 預 售。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 九 月三 十日 止 六 個 月, 本 集 團 將 來 自 期 內 交 付第 二 期 及 第 三 期 單 位 之 收 入 港 幣 609,000,000 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121,000,000元 ) 記 錄 入 賬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已 訂 約 但 未 入 賬 之物 業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602,000,000元 。

北 京 南 路45-107號 為 鄰 近 本 集 團 先 前 項 目 5號 公 館 及 港 滙 大 廈 之 發 展 項 目 ,其 發 展 地 盤 靠 近 北 京 路 步 行 街 及 珠 江 。 該 項 目 指 定 為 綜 合 用 途 發 展 項 目 , 包 括 一 幢 30層 高 之 住 宅 大 廈 及 一 幢 32層 高 之 商 業 / 辦 公 室 大 廈。該 項 目 之 住宅 單 位 持 作 銷 售 用 途,而 辦 公 室 部 份 則會 持 作賺 取 經 常 性 租 金 收 入。 預 期 地基 工 程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內 完 成 。於 該 項 目 完 成 後, 連 同 過 往 發 展 項 目,本 集團 將 擁 有 四 幢 大 廈,沿 著 北 京 路 組 成 一個 綜 合 物 業 項目 ,成 為 本 集 團 在 廣 州之 地 標 。

本 集 團 擁 有 僑 城 坊 之 20%權 益 。 該 項 目 位 於 南 山 區 僑 香 路 北 側 , 其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224,500平 方 米 。 此 綜 合 用 途 商 業 發 展 項 目 包 括 辦 公 室 大 樓 、 一 座住 宅 公 寓 及 一 個 購 物 商 場 。 整 個 項 目 之 發 展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六 月 完 成 。 除 持 作 出 租 用 途 之 辦 公 室 大 樓 及 購 物 商 場 外,其 他 辦 公 室 大 樓 及 住 宅 公 寓 單 位已 於 以 往 年 度 推 出 市 場 發 售。截 至 二 零二 零 年九 月 三十 日 止 六 個 月,該 項 目已 確 認 來 自 期 內 交 付 單 位 之 收 入 人 民 幣 229,000,000 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 人 民 幣 1,394,000,000元 )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已 訂 約 但 未 入 賬 之物 業 銷 售 額 為 人 民 幣 97,000,000元。 截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本 集 團 就 其 於 僑 城 坊 之 權 益 應 佔 之 溢 利 淨 額 ( 包 括 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減 少 )為 港 幣 37,000,000 元(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88,000,000 元 ) 。

位 於 廣 州 天 河 區 , 本 集 團 擁 有 60% 權 益 之 寶 翠 園 已 完 成 發 展 , 而 所 有 住 宅 單 位 已 於 以 往 年 度 出 售。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錄 得 收 入( 二 零 一 九 年 : 港 幣 97,000,000元 ) 。

(ii) 物 業 投 資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物 業 投 資 分 類 收 入 為 港 幣127,000,000元,而 二零 一 九年 同 期則 錄得 港 幣140,000,000元。除 稅 前 分 類溢 利 為 港 幣 68,000,000元 , 而 二 零 一 九 年 則 為 港 幣 191,000,000元 。 若 撇 除投 資 物 業 之 公 平 值 變 動 , 除 稅 前 分 類 溢 利 為 港 幣 56,000,000 元 , 而 二 零 一 九 年 則 為 港 幣 78,000,000 元。自 二 零 二零 年 初爆 發 新冠 病 毒 疫 情 後,經 濟活 動 廣 泛 中 斷 , 尤 其 在 旅 遊 限 制 下 酒 店 營 運 受 到 嚴 重 打 擊 。 為 支 持 租 戶 , 本 集 團 給 予 個 別 租 戶 短 期 租 金 優 惠 。 由 於 業 務 活 動 已 停 頓 了 一 段 時 間 , 本 集 團 已 落 成 投 資 物 業 組 合 之 租 金 表 現 略 為 受 到 影 響 , 導 致 租 金 收 入 淨 額 下 跌 。

物 業 投 資 - 香 港

為 加 強 物 業 組 合 以 賺 取 經 常 性 租 金 收 入,本 集 團 持 有 不 同 類 別 物 業 之 組 合 ,包 括 寫 字 樓、酒 店 物 業 及 數 據 中 心。 本 集 團 在 香 港 之 已 落 成 投 資 物 業 組合 之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4 74,000平 方 呎 , 包 括 (i)漢 國 佐 敦 中 心 , 為 位 於 尖 沙 咀 山 林道 一 幢 商 業 / 辦 公 室 大 廈 ; (ii) 寶 軒 , 為 位 於 干 諾 道 中 及 德 輔 道 中 一 座 酒 店連 服 務 式 住 宅 物 業 ; (iii)寶 軒 酒 店 ( 尖 沙 咀 ) , 為 位 於 尖 沙 咀 天 文 台 圍 之 酒 店 物 業 ; 及 (iv)位 於 葵 涌 健 全 街 之 數 據 中 心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止 六 個 月 , 該 等 物 業 之 平 均 出 租 率 達 72% ( 二 零 一 九 年 : 85%) 。 於 回 顧 期 內,由 於 受 到 新 冠病 毒 疫情 所 導 致 跨 境 旅 遊 限 制 及 防 疫 措 施 之 負 面 影 響 ,酒 店 物 業 租 金 收 入 下 跌 。

新 落 成 位 於 葵 涌 健 全 街 之 數 據 中 心 提 供 之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228,000平 方 呎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取 得 入 伙 紙。該 樓 宇已 開 始租 予 一 家 具 領 導 地 位 之 環 球數 據 中 心 營 運 商 , 並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開 始 帶 來 租 金 收 入 。

物 業 投 資 - 中 國 大 陸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已 落 成 投 資 物 業 組 合 之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446,000 平 方米 , 包 括 (i)漢 國 城 市 商 業 中 心 , 為 位 於 深 圳 福 田 區 一 幢 商 業 / 辦 公 室 大 廈 ;(ii)城 市 天 地 廣 場 / 寶 軒 酒 店 ( 深 圳 ) , 為 位 於 深 圳 羅 湖 區 一 座 包 括 商 舖 及酒 店 房 間 之 商 業 平 台 ; (iii)寶 軒 公 寓 , 為 位 於 深 圳 羅 湖 區 城 市 天 地 廣 場 之 上之 服 務 式 住 宅 單 位 ; (iv) 港 滙 大 廈 , 為 位 於 廣 州 越 秀 區 一 幢 商 業 / 辦 公 室 大 廈 ; (v)重 慶 漢 國 中 心 , 為 位 於 重 慶 北 部 新 區 一 個 商 業 平 台 之 上 之 雙 子 塔 辦 公 大 樓 ; 及 (vi) 重 慶 金 山 商 業 中 心 , 為 位 於 重 慶 北 部 新 區 一 幢 寫 字 樓 及 一 幢 酒 店 連 辦 公 室 綜 合 大 樓 , 各 自 附 設 商 業 平 台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該 等 物 業 (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開 始 招 租 之 漢 國 城 市 商 業 中 心 ) 之 平 均 出 租 率 為 63%( 二 零 一 九 年 : 74%) 。

漢 國 城 市 商 業 中 心 於 回 顧 期 內 之 出 租 率 穩 定 增 長 。 零 售 部 份 之 出 租 率 為69%, 而 辦 公 室 單 位 則 已 租 出 42%。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整 體 出 租 率達 46%。

物 業 投 資 - 估 值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物 業 組 合 按 公 平 值 基 準 計 量,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之 估 值為 港 幣 14,630,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14,328,000,000元 )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經 抵 銷 期 內 投 資 物 業 增 加 與 人 民 幣 升 值 所 引 致 之 匯 兌 收 益 後,本 集團 投資 物 業 之 公 平值收 益 為 港 幣 12,000,000元 ( 二 零 一 九 年 :港 幣 113,000,000元 ) 。

(iii)物 業 及 停 車 場 管 理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物 業 及 停車 場 管理 分 類 之 收入 為 港幣14,000,000 元, 而 二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則 為港 幣 17,000,000 元。在 新 冠 病 毒 疫 情

之 負 面 影 響 下 , 收 入 及 溢 利 大 幅 下 跌 。 然 而 , 政 府 提 供 75% 之 租 金 寬 減 及 其 他 補 貼 ,以 支 援 停 車 場 營 運 商, 令 經 營 成 本 大 幅 減 少,因 此 除 稅 前 分 類 溢利 錄 得 港 幣 5,300,000元,而 二 零 一 九 年則 為 港 幣300,000元。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管 理 7 個 停 車 場 (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11 個 停 車 場 ) 合 共 約 1,940個 車 位(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2,100個 車 位 )。

展 望

新 冠 病 毒 疫 情 繼 續 擾 亂 我 們 的 業 務 活 動 。 各 地 政 府 為 控 制 疫 情 實 行 各 種 措 施 ,例 如 暫 停 商 業 活 動 及 實 施 嚴 格 過 境 限 制 , 對 各 種 商 業 模 式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 在 自上 年 度 緊 張 之 貿 易 及 地 緣 政 治 風 險 本 已 升 溫 之 情 況 下 , 上 述 影 響 更 對 目 前 貿 易環 境 構 成 沉 重 壓力 ,令 現 今 商 界 面 對 最 嚴 峻 挑 戰 。

雖 然 各 地 政 府 已 實 施 一 連 串 具 針 對 性 之 寬 鬆 政 策 以 避 免 出 現 更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且 傳 出 疫 苗 取 得 進 展 之 利 好 消 息 , 但 短 期 內 呆 滯 之 市 場 狀 況 仍 很 可 能 持 續 。

在 中 國 大 陸, 二 零 二 零 年 第 二 季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之 增 長 率 達 3.2%, 反 映 經 濟 已 於疫 情 後 迅 速 復 甦 。 為 進 一 步 刺 激 國 內 需 求 及 支 持 商 業 板 塊 , 中 國 政 府 已 推 行 貨幣 及 財 政 政 策 , 並 維 持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之 穩 定 性 。 然 而 , 企 業 推 遲 擴 展 或 搬 遷 計劃 , 加 上 有 必 要 向 現 有 租 戶 提 供 臨 時 租 金 優 惠 , 導 致 租 務 市 場 偏 軟 。 然 而 , 鑒於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之 房 屋 需 求 強 勁 , 我 們 仍 對 市 場 前 景 審 慎 樂 觀 , 並 預 期長 遠 而 言 物 業 市場 可穩 定 及 健 康 增 長 。

在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第 三 季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按 年 下 跌 3.5%, 而 失 業 率 更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上 升 至 6.4%。 在 新 冠 病 毒 疫 情 、 國 際 貿 易 關 係 緊 張 及 遊 客 消失 這三重 打 擊 下 , 香 港 經 濟 持 續 低 迷 。 然 而 , 受 惠 於 現 時 低 息 環 境 及 最 終 用 家 需 求 強勁 , 本 地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維 持 堅 穩 。 加 上 本 地 政 府 實 行 支 持 樓 市 之 措 施 , 例 如 根據 新 按 揭 保 險 提升 按揭 上 限 , 我 們 對 物 業 市 場 之 前 景 仍 維 持 審 慎 樂 觀 。

總 結 而 言 , 由 於 疫 情 之 後 續 影 響 仍 未 全 面 反 映 , 我 們 仍 會 保 持 警 剔 及 審 慎 , 同時 於 適 當 時 候 把握 投資 機 會 。

最 後 , 本 人 謹 此 向 回 顧 期 內 作 出 貢 獻 之 董 事 仝 人 , 以 及 忠 誠 努 力 之 全 體 員 工 致以 衷 心 感 謝 。

王 世 榮

主 席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十 六 日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績 與上 年 度 同 期 之 比 較數 字 如下 :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附註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收 入 3 749,378 374,724

銷 售 成 本 (421,353) (110,896)

毛 利 328,025 263,828

其 他 收 入 3 18,208 12,652

投 資 物 業 按 公 平值 之收 益 淨 額 11,533 112,623

行 政 開 支 (43,428) (38,101)

其 他 經 營 開 支 淨 額 (35,642) (13,347)

財 務 費 用 4 (85,167) (94,992)

所 佔 一 間 聯 營 公司 溢 利 37,303 88,415

除 稅 前 溢 利 5 230,832 331,078

稅 項 開 支 6 (138,226) (91,647)

期 內 溢 利 92,606 239,431

應 佔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91,737 224,377

非 控 股 權 益 869 15,054

92,606 239,431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持 有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 7

基 本 及 攤 薄 港 幣 0.13 元 港 幣 0.31元

簡 明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期 內 溢 利 92,606 239,431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 虧 損 )

於 往 後 期 間 重 新分 類至 損 益 之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虧 損 ) :

所佔一間 聯營公司之 其他全面收 益/(虧損 ) 8,796 (30,357)

換 算 海 外 業 務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208,424 (541,565)

期 內 其 他 全 面 收益/(虧 損 ), 經 扣 除 稅 項 217,220 (571,922)

期 內 全 面 收 益 / ( 虧 損 ) 總 額 309,826 (332,491)

應 佔 :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294,094 (316,075)

非 控 股 權 益 15,732 (16,416)

309,826 (332,491)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未 經 審 核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經 審 核 )

附 註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備 282,794 275,961

投 資 物 業 14,629,814 14,327,900

於 一 間 合 營 企 業之 投資 199 199

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之 投資 773,463 775,363

非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15,686,270 15,379,423

流 動 資 產

可 收 回 稅 項 315 278

待 出 售 發 展 中 物業 及待 出 售 已 完 成 物 業 2,053,047 2,061,479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9 20,254 20,777

合 約 成 本 12,932 30,789

預 付 款 項 、 按 金及 其他 應 收 款 項 193,045 200,118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1,931,083 2,168,054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4,210,676 4,481,495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 其 他 應 付 款項 及 應 計 負債 10 378,720 236,119

計 息 銀 行 貸 款 2,336,955 1,854,126

租 賃 負 債 13,740 17,024

合 約 負 債 292,384 652,885

客 戶 按 金 83,075 53,423

應 付 稅 項 218,229 163,221

流 動 負 債 總 值 3,323,103 2,976,798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887,573 1,504,697

資 產 總 值 減 流 動負 債 16,573,843 16,884,120

非 流 動 負 債

計 息 銀 行 貸 款 3,425,466 4,001,060

租 賃 負 債 14,061 8,052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411,183 1,371,647

非 流 動 負 債 總 值 4,850,710 5,380,759

資 產 淨 值 11,723,133 11,503,361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 續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未 經 審 核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權 益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佔 權益

股 本 1,519,301 1,519,301

儲 備 9,996,118 9,792,078

11,515,419 11,311,379

非 控 股 權 益 207,714 191,982

權 益 總 額 11,723,133 11,503,361

附 註 :

1. 編 製 基 準 及 會 計 政 策 及 披 露 之 變 動

編 製 基 準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之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第 34號 「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附 錄 十 六 之 相 關 披 露 規 定 而 編 製 。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不 包 括 於 編 製 全 年 財 務 報 表 所 規 定 載 列 之 所 有 資 料 及披 露 , 因 此 , 應 連 同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財 務 報 表 一 併 閱讀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作 為 比 較 資 料 之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財 務 資 料 ,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該 年 度 之 法 定 全 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惟 該 等 財 務 資 料 來 自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6 22章 公 司 條 例( 「 公 司 條 例 」 ) 第 436條 規 定 須 予 披 露 之 關 於 此 等 法 定 財 務 報 表 之 進 一 步 資 料 如 下 :

本公 司 已按 公 司條 例 第 662(3)條 及 附表 6第 3部之 規定 , 將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送 呈 公 司 註 冊 處 。

本 公 司 之 核 數 師 已 就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提 交 報 告 。 核 數 師 報 告 內 並 無 保 留 意 見 , 亦 無 提述 任 何 其 在 無 提 出 保 留 意 見 下 強 調 須 予 注 意 之 事 項 , 亦 無 載 列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第 406(2)、407(2)或 (3)條 作 出 之 陳 述 。

會 計 政 策 及 披 露 之 變 動

除 投 資 物 業 按 公 平 值 入 賬 外 , 本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歷 史 成 本 慣 例 編製 。 除 下 文 所 述 者 外 , 編 製 本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集團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納 者 一 致 。 本 集 團 已 就本 期 間 之 財 務 資 料 首 次 應 用 下 列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 包 括 所 有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及 詮 釋 ) 。

採 納 該 等 經 修 訂 會 計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香 港 財務 報告 準 則 第 3號 修訂 業 務 之 定 義

香 港 財務 報告 準 則 第 9號、香 港 會 計 準則 第39號及 香港 財務 報 告準 則第 7號 修 訂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香 港 財務 報告 準 則 第 16號修 訂 新 冠 病 毒 疫 情 相 關 租 金 寬 減

香 港 會計 準則 第 1號 及香 港會 計 準則 第8號修 訂 重 大 之 定 義

2. 經 營 分 類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物 業 發 展 、 物 業 投 資 及 與 物 業 相 關 之 業 務 。 本 集 團 乃 根 據 經 營 及 其 產 品及 提 供 服 務 之 性 質 , 獨 立 籌 組 及 管 理 各 項 經 營 業 務 。 經 營 分 類 按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獲 提 供 內部 報 告 一 致 之 方 式 呈 報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未 經 審 核 )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 停 車 場 管 理 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收 入 :

銷 售 予 外 界 客 戶 608,929 126,851 13,598 749,378

分 類 業 績 229,055 67,796 5,324 302,175

對 賬 :

利 息 收 入 6,877

未 分 配 開 支 (31,007)

財 務 費 用(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除 外 ) (84,516)

所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37,303

除 稅 前 溢 利 230,832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未 經 審 核 )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 停 車 場 管 理 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收 入 :

銷 售 予 外 界 客 戶 218,064 139,581 17,079 374,724

分 類 業 績 163,152 190,701 304 354,157

對 賬 :

利 息 收 入 9,717

未 分 配 開 支 (26,657)

財 務 費 用(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除 外 ) (94,554)

所 佔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溢 利 88,415

除 稅 前 溢 利 331,078

2. 經 營 分 類 資 料 ( 續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未 經 審 核 )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 停 車 場 管 理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資 產 2,329,366 15,140,857 2,235,374 19,705,597

對 賬 :

對 銷 業 務 分 類 間 之 應 收 款 項 (2,513,711)

於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199

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773,463

企 業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資 產 1,931,398

資 產 總 值 19,896,946

分 類 負 債 1,606,099 1,086,560 603,032 3,295,691

對 賬 :

對 銷 業 務 分 類 間 之 應 付 款 項 (2,513,711)

企 業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負 債 7,391,833

負 債 總 值 8,173,813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經 審 核 )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物 業 、 停 車 場 管 理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資 產 2,263,238 14,856,370 2,152,116 19,271,724

對 賬 :

對 銷 業 務 分 類 間 之 應 收 款 項 (2,354,700)

於 一 間 合 營 企 業 之 投 資 199

於 一 間 聯 營 公 司 之 投 資 775,363

企 業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資 產 2,168,332

資 產 總 值 19,860,918

分 類 負 債 1,672,145 1,043,643 606,415 3,322,203

對 賬 :

對 銷 業 務 分 類 間 之 應 付 款 項 (2,354,700)

企 業 及 其 他 未 分 配 負 債 7,390,054

負 債 總 值 8,357,557

3.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收 入 分 拆

以 下 為 本 集 團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分 拆 以 及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與 分 類 資 料 內 所 披 露 金額 之 對 賬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未 經 審 核 )

物 業 、停 車 場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管 理 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貨 品 或 服 務 種 類

物 業 銷 售 608,929 - - 608,929

物 業 管 理 收 入 - 15,207 920 16,127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總 收 入 608,929 15,207 920 625,056

來 自 其 他 來 源 之 收 入

總 租 金 收 入 - 111,644 12,678 124,322

來 自 其 他 來 源 之 總 收 入 - 111,644 12,678 124,322

分 類 資 料 內 披 露 之 收 入 608,929 126,851 13,598 749,378

收 入 確 認 之 時 間 性

於 某 時 間 點 轉 移 之 貨 品 608,929 - - 608,929

隨 時 間 轉 移 之 服 務 - 15,207 920 16,127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總 收 入 608,929 15,207 920 625,056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未 經 審 核 )

物 業 、 停 車 場

物 業 發 展 物 業 投 資 管 理 及 其 他 合 計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分 類

貨 品 或 服 務 種 類

物 業 銷 售 218,064 - - 218,064

物 業 管 理 收 入 - 15,774 804 16,578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總 收 入 218,064 15,774 804 234,642

來 自 其 他 來 源 之 收 入

總 租 金 收 入 - 123,807 16,275 140,082

來 自 其 他 來 源 之 總 收 入 - 123,807 16,275 140,082

分 類 資 料 內 披 露 之 收 入 218,064 139,581 17,079 374,724

收 入 確 認 之 時 間 性

於 某 時 間 點 轉 移 之 貨 品 218,064 - - 218,064

隨 時 間 轉 移 之 服 務 - 15,774 804 16,578

來 自 客 戶 合 約 之 總 收 入 218,064 15,774 804 234,642

3.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續 )

其 他 收 入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6,877 9,717

政 府 補 貼 # 3,468 -

其 他 7,863 2,935

18,208 12,652

# 政 府 補 貼 主 要 指 來 自 香 港 政 府 保 就 業 計 劃 之 補 助 , 其 旨 在 保 留 就 業 及 對 抗 新 冠 病 毒疫 情 。 該 等 補 貼 並 無 相 關 之 未 達 成 條 件 或 或 然 事 項 。

4. 財 務 費 用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銀 行 貸 款 利 息 102,622 115,961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651 438

減 : 撥 作 發 展 / 在 建 中 物 業 資 本 之 利 息 (18,106) (21,407)

85,167 94,992

5. 除 稅 前 溢 利

本 集 團 之 除 稅 前 溢 利 已 扣 除 / ( 計 入 ) 下 列 各 項 :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物 業 、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2,927 4,712

使 用 權 資 產 折 舊 * 11,018 13,954

僱 員 福 利 開 支 ( 包 括 董 事 酬 金 ) 25,687 23,496

減 : 撥 作 發 展 / 在 建 中 物 業 資 本 之 金 額 (8,580) (8,150)

17,107 15,346

* 該 金 額 包 括 租 賃 停 車 場 之 折 舊 港 幣 4,618,000元,計 入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表 內 之「 銷 售 成本 」。

6. 稅 項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二 零 二 零 年 ( 未 經 審 核 ) 二 零 一 九 年 ( 未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期 內 - 其 他 地 區 128,459 83,847

遞 延 9,767 7,800

期 內 稅 項 支 出 總 額 138,226 91,647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以 往 年 度 之 稅 務 虧 損 可 用 以 抵 銷 期 內 所 產 生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 故 並 無 就 香 港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 。 其 他 地 區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已 根 據 本 集 團 經 營 所 在 司 法 權 區 當 時 適 用 之 稅率 計 算 稅 項 。

7.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盈 利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金 額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 持 有 人 期 內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91,737,000元 ( 二 零一 九 年 : 港 幣 224,377,000元 ) 及 兩 個 期 間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份 之 數 目 720,429 ,301股 計 算 。

由 於 本 集 團 於 兩 個 期 間 均 無 發 行 具 攤 薄 潛 力 之 普 通 股 , 因 此 並 無 對 就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間 所 呈 列 之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金 額 作 出 有 關 攤 薄 之 調 整 。

8. 股 息

董 事 會 不 建 議 派 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中 期 股 息( 二 零 一 九 年:無 )。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港 幣 12.5仙 已 獲 本 公 司 股 東在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批 准 , 並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月 二 十 二 日 派 付 。

9.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於 報 告 期 末 ,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按 發 票 ╱ 合 約 日 期 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未 經 審 核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30天 內 621 967

31至 60天 78 201

61至 90天 23 -

90天 以 上 19,532 19,609

總 額 20,254 20,777

租 賃 物 業 之 月 租 由 租 客 根 據 租 賃 協 議 之 條 款 預 先 支 付 。 出 售 物 業 之 代 價 餘 額 則 由 買 家 根據 買 賣 協 議 之 條 款 支 付 。 管 理 層 已 密 切 監 控 逾 期 貿 易 債 項 , 不 可 收 回 之 債 項 已 作 出 全 數撥 備 。 鑒 於 上 述 措 施 及 本 集 團 之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分 散 於 大 量 不 同 客 戶 , 故 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之 高 度 集 中 信 貸 風 險 。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其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結 餘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或 其 他 信 貸 增級 工 具 。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為 不 計 息 。應 收 貿 易 賬 款 之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

10.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負 債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負 債 包 括 港 幣 10,5 77,000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十 一 日 : 港 幣 12,2 48,000元 ) 之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 於 報 告 期 末 , 應 付 貿 易 賬 款 按 發 票 日 期之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未 經 審 核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經 審 核 )

港 幣 千 元 港 幣 千 元

30天 內 10,577 12,248

11. 或 然 負 債

於二 零 二 零年 九 月 三十 日 , 本集 團 就 本集 團 物 業之 買 家 獲銀 行 授 予之 房 屋 貸款 , 向 銀行 作出港 幣36 1,192,000元(於 二零 二 零年 三月 三 十一 日( 經審 核 ):港幣 303,420,000元)之 擔保 , 擔 保 期 由 買 家 獲 貸 款 之 日 起 至 買 家 獲 發 物 業 房 產 證 為 止 。

財 務 回 顧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資 源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十 日,本 集 團 之 計 息 債 務 總 額 約 為港 幣 5,790,000,000 元( 於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5,880,000,000 元 ) , 債 務 總 額 中 約 41% ( 於 二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一 日 : 32%) 歸 類為 流 動負 債 , 其中 港 幣 73,000,000元 乃 有關 附 有 可 隨 時 要 求 還 款 條 款 之 銀 行 貸 款 , 而 港 幣 2,015,000,000元 乃 有 關 將 於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進 行 再 融 資 之 項 目 或 定 期 貸 款 。 根 據 相 關 貸 款 協 議 之 還 款 時 間表 , 並 假 設 上 述再 融資 可 按 時 完 成 , 計 息 債 務 之 流 動 部 份 佔 其 總 額 應 約 為4%。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總 額(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約 為 港 幣 1,931,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港 幣 2,168,000,000元),而 上 述 減 少 主 要 由 於 償 還 銀 行 貸 款 及 就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支 付 建 造 成 本 所 致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包 括 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 港 幣 50,000,000 元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港 幣 62,000,000元 ), 於 指 定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完 成 前 ,只 可 在 該 等 發 展項 目 中 動 用 。 於 期 末 , 本 集 團 可 用 作 營 運 資 金 之 已 承 諾 但 未 動 用 銀 行 信 貸 總 額約 為 港 幣 1,230,000,000元 。

於二零 二零年九 月三十 日,股東 資金總 額約為港 幣11,515,000,000元(於 二零二 零年三月三十 一日:港 幣 11,311,000,000 元 )。 上 述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本 期 間 股 東 應佔 溢 利 減 已 付 股息 ,以 及 以 人 民 幣 計 算 之 資 產 減 負 債 升 值所 致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按 計 息 債 務 淨 額 約 港 幣 3,859,000,000元 (於二零 二零年 三月三 十一 日:港幣3,712,000,000元 )與 股東資 金及非 控股 權益合 共約港幣 11,723,000,000元(於二 零二 零年三 月三 十一日:港 幣11,503,000,000元)所計算之 負債 比率為 33%(於二 零二 零年三 月三 十一日 :32%)。

融 資 及 財 務 政 策

本 集 團 之 融 資 及 財 務 政 策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並無 外 匯 合 約 或 任何 其他 對 沖 工 具 之 重 大 風 險 。

資 產 抵 押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已 將 賬 面 總 值 約 港 幣 15,189,000,000元 之 物 業作 為 抵 押 品 , 藉以 取得 本 集 團 之 若 干 銀 行 信 貸 。

僱 員 及 酬 金 政 策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本 集 團 ( 不 包 括 其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公 司 ) 共 聘 用 約320位 僱 員 。 本 集 團 之 酬 金 政 策 及 僱員 福利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

關 連 交 易

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金 譽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金 譽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附 屬 公 司 ) 與 建 榮 地 基 有 限 公 司 (「 建 榮 地 基 」, 建 業 建 榮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建 業 建 榮 」)( 股 份 代 號 : 1556)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建 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建 聯 」)( 股 份代 號: 385)之 間 接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訂 立 框 架 協 議 ,據 此,建 榮 地 基 獲 金 譽 委 任為 承 建商 ,進 行 位 於 香 港 新 界 葵 涌 健 全 街 葵 涌 市地 段 第 495號 之 地 基 建 造 工 程,合 約 金 額 為 港 幣 210,000,000元。由 於 王 世 榮博 士 為 建 業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建 業 實 業 」)( 股 份 代 號 : 216 )、 本 公 司 、 建 聯及 建 業 建 榮 各 自 之 控股 股 東,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該 交 易 構 成 一 項 關 連 交 易 。該 交 易 已 於 上 述 各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舉 行 之 股 東 大 會 上 獲 建 業實 業 、 本 公 司 、 建 聯 及 建 業 建 榮 之 獨 立股 東 批准 。

建 造 工 程 經 已 完成 ,現正 待 最 終 賬 目 及 變 更 協 定 之 落 實。於 截 至 二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 並 無向 建 榮地 基 支 付 發 展 費 用 。

2.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 金 譽 與 順 昌 數 據 中 心 創 展 有 限 公 司 (「 順 昌 數 據中 心 創 展 」, 建 聯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訂 立 顧 問 協 議 , 據 此 , 金 譽 委 聘 順昌 數 據 中 心 創 展為 顧問,就 金 譽 所 擁 有 之 一 塊 位 於 香 港 葵 涌 之 土 地 上 建 造 及發 展 之 數 據 中 心 (「 數 據 中 心 項 目 」)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 其 固 定 費 用 為 港 幣16,200,000 元 (「 顧 問 協 議 」)。 由 於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68.09% 及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9.10%及 王 世 榮 博 士 為 建 業 實 業 、 本 公 司 及 建 聯 各 自 之 主 席、執 行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 ,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有 關 交 易 構 成建 業 實 業 、 本 公 司 及建 聯 各 自 一 項 關 連交 易 ,須 遵 守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顧 問 費 用 港 幣 16,200,000元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全 數支 付 。

3.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金 譽 與 建 業 建 築 有 限 公 司(「 建 業 建 築 」, 建 聯 之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司 )訂 立 框 架 協 議,據 此,金 譽 委 聘 建 業 建 築 擔 任 主 承 建 商,按 不 超 過 港 幣 757,800,000 元 之 總 合 約 金 額 為 數 據 中 心 項 目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框 架 協 議 」)。 由 於 建 業 實 業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8.09% 及 建 聯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29.10% 及 王 世 榮 博 士 為 建 業 實 業 、 本 公 司 及 建 聯 各 自 之 主 席 、執 行 董 事 及 控 股 股 東,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有 關 交 易 構 成 建 業 實 業、 本 公 司及 建 聯 各 自 一 項 關 連 交 易 。 由 於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之 顧 問 協 議 亦 構 成 一 項 關 連 交 易 , 而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81 及 14A.82條 , 鑒 於 顧 問 協 議 及 框 架 協 議 乃 於 12 個 月 期 間 內 訂 立 而 各 參 與 方 均 為 彼 此 之 關 連 人 士,因 此 該 兩 項 協 議 應 合併 為 一系 列 交 易 處 理。框 架 協 議 按 單 一 項 目 及 與顧 問 協 議 合 併 計 算 之 基 準 下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均 超 過 5 %, 且 合 約 總 金 額 高 於港 幣 10,000,000 元 , 因 此 有 關 交 易 須 遵 守 申 報 、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該 交 易 已 於 建 業 實 業、本 公 司 及建 聯 各 自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舉 行 之 股 東 大 會上 獲各 自 之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個 月,就 該 交 易 已 付 予 建業 建 築 之 總 發展費 用 為 港 幣 31,824,000元 。

企 業 管 治

遵 守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載 於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之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行 為 守 則 。 經 向 所 有 董 事 作出 詳 細 查 詢 後 , 董 事 確 認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已 遵 守 載 於標 準 守 則 內 所 規定 之標 準 。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董 事 會 認 為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期 間 ,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上 市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 之 適 用 守 則 條 文 , 惟以 下 偏 差 除 外 :

1.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第 A.2.1條 規 定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應 有 區 分 , 並 不 應由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現 時 王 世 榮 博 士 乃 本 公 司 之 主 席,並 同 時 兼 任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之 職 位。由 於本 集 團 業 務 之 性 質 需 要 相 當 之 市 場專 業知 識,董 事 會 相 信 該 兩 個 職 位 現 時 由同 一 人 兼 任 將 給 予 本 集 團 穩 定 及 一 致 之 領 導 及 令 長 期 業 務 策 略 之 規 劃 及 實行 更 有 效 。 董 事 會 將 繼 續 檢 討 該 架 構 之 有 效 性 , 以 平 衡 董 事 會 及 管 理 層 之 權 力 及 授 權 。

2.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第 A.4.1條 規 定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委 任 應 有 指 定 任 期 , 並 須 接受 重 新 選 舉 , 而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第 A.4.2 條 規 定 所 有 為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而 被委 任 之 董 事 應 在接 受委 任 後 之 首 次 股 東 大 會 上 接 受 股 東 選 舉, 每 位董 事(包括 有 指 定 任 期 之董 事) 應 輪 流 退 任 , 至 少 每 三年 一 次。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委 任 均 無 指 定任 期,惟 彼 等 須 按 本 公 司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輪值 退 任及 可 膺選 連 任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並 無 規 定 董 事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 然 而 , 根 據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104條 , 於 本 公 司 每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按 當 時 在 任 董 事 人 數 計 三 分 之 一 之 董 事( 或 倘 人 數 並 非三 或 三 之 倍 數,則 為 最 接 近 三 分 之 一 之 人 數 )必 須 輪 值 退 任,惟 擔 任執 行 主席 或 董 事 總 經 理 職 務 之 董 事 除 外。董 事 會 將 確 保 每 位 董 事( 擔 任 執 行 主 席 或董 事 總 經 理 職 務 之 董 事 除 外 ) 至 少 每 三 年 輪 值 退 任 一 次 , 以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

董 事 會 認 為,主 席 之 持 續 性為 本 集團 帶 來 強 而 一 致 之 領 導,並 對 本 集 團 順 暢之 營 運 非 常 重 要,因 此 主 席將 不 會 輪 值 退 任,而 此 舉 偏 離 企 業 管 治 守 則條 文第 A.4.2條 之 規 定 。

所 有 為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而 被 委 任 之 董 事 將 於 該 委 任 隨 後 舉 行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由 股 東 重 選 , 而 非 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第 A.4.2 條 之 規 定 在 被 委 任 後 之 首 次 股 東 大 會 上 重 選 。

3.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文 第 A.5.1條 規 定 ( 其 中 包 括), 發 行 人 應 設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由 董 事 會 主 席 或獨 立非 執 行 董 事 擔 任 主 席 。

本 公 司 並 無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董 事 會 負責 考 慮 合 適 人 選 出 任 董 事,以 及 集 體批 准 及 終 止 董 事 委 任 事 宜,因 為 集 體 決 策 可 作 出 更 廣 泛 及 平 衡 之 決 定。主 席主 要 負 責 於 董 事 會 有 空 缺 或 認 為 需 要 增 聘 董 事 時 , 物 色 合 適 人 選 加 入 董 事會。主 席 將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委 任 有 關 人 選, 而 董 事 會 將 適 當 考 慮 本 公 司 採 納 之提 名 政 策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決 定 有 關 人 選 之 合 適 性 , 並 評 估 所 建 議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獨 立 性 (如 適 用 )。

4.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第 B.1.2條 規 定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應 作 為 最 低 限 度 包 括 企 業 管 治 守則 條文 內 所 載 之 指 定 職 責 。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採 納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經 修 訂 職 權 範 圍,當 中有 若 干 偏 離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條 文 之 處 。 根 據 該 經 修 訂 職 權 範 圍 , 薪 酬 委 員 會 審 閱 董 事( 而 並 非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之 薪 酬 待 遇 及 就 此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之 審 核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均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 並 每 年 最 少 舉 行 兩 次 會 議 ,以 審 閱 及 監 察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報 告 程 序 及 內 部 監 控 。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之 中期 業 績 乃 未 經 審 核 , 惟 已 經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內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司 之任 何 上 市 證 券 。

承 董 事 會 命

王 世 榮

主 席

香 港 ,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十 六 日

於本 公佈 日 期,本 公司 之董 事 為執 行董 事王世 榮博 士(主 席)、王承 偉 先生 、李曉 平 先生及林 炳麟先 生; 以及獨立 非執行董事向左先生 、方文靜女 士及馬 德 瑋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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