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01--東方匯財證券:二零二零第三季業績報告

08001--東方匯財證券:二零二零第三季業績報告
2020年11月13日 12:04 联交所--披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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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8001--東方匯財證券:二零二零第三季業績報告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GEM」)之特色

GEM之定位乃為相比起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者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GEM 之較高風險及其他特色意味著GEM較適合專業及其他資深投資者。

由於GEM上市公司新興之性質使然,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聯交所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報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報告包括的資料乃遵照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的規定而提供有關東方滙財證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董事(「董事」)願就本報告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報告所載的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騙成份,及本報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陳述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董事會(「董事會」)欣然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一九年同期之未經審核比較數字。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期間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附註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收益 4 15,560 7,950 48,646 22,718

其他收入 5 751 1 1,509 5

16,311 7,951 50,155 22,723

員工成本 (2,754) (2,804) (7,938) (8,583)行政費用 (2,898) (2,980) (9,912) (8,713)融資成本 — — (75) (38)

除稅前溢利 10,659 2,167 32,230 5,389

所得稅 6 (960) (938) (3,390) (2,450)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間溢利 9,699 1,229 28,840 2,939

期間其他全面收益 — — — —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間全面收益總額 9,699 1,229 28,840 2,939

每股盈利

基本及攤薄 8 2.25仙 0.28仙 6.68 仙 0.68仙

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股本 股份溢價 合併儲備 保留溢利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經審核) 4,320138,016 8171,477313,821

期間溢利及全面收益總額 ———28,84028,840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4,320138,016 8200,317342,661

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

股本 股份溢價 合併儲備 保留溢利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經審核) 4,320138,016 8167,304309,648

期間溢利及全面收益總額 — — —2,9392,939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未經審核) 4,320138,016 8170,243312,587

1. 一般資料

東方滙財證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並作為投資控股公司運作。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GEM」)上市。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及其主要營業地點為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1 樓3101 室及3117-3118室。

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業務為提供:

— 經紀服務

— 包銷及配售服務

— 證券及首次公開發售融資服務

— 放貸服務

— 投資控股

2. 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所有適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適用之個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相關詮釋、香港公認會計原則及香港公司條例之披露規定編製。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亦遵守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條文。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按二零一九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之相同會計政策編製,惟採納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並強制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開始之年度期間實施之準則、修訂及詮釋除外。採納該等準則、修訂及詮釋對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之影響並不重大。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本集團各實體財務報表所包含之項目乃使用該實體經營所在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功能貨幣」)計量。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以港元(「港元」)呈列,並湊整至最接近千位數(惟另有指明者除外)。本公司之功能貨幣及本集團之呈列貨幣均為港元。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按照歷史成本計量基準編製。

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規定管理層須作出判斷、估計和假設,該等判斷、估計和假設會影響政策應用和所呈報之資產、負債、收入及開支金額。此等估計和相關假設乃基於過往經驗及在某情況下相信為合理之各項其他因素,而所得結果乃用作判斷目前顯然無法通過其他來源獲得資產與負債賬面值之依據。實際結果或會有別於此等估計。

3. 分類報告

本集團按業務範圍管理業務。本集團已呈列下列四個可申報分類,其劃分方式與向本集團之最高行政管理人員(即主要經營決策者)內部匯報資料以作資源分配及評估表現的方式一致。並無合併經營分類以組成下列可申報分類。

經紀 — 提供經紀服務

包銷及配售 — 提供包銷及配售服務

孖展融資 — 提供證券及首次公開發售融資服務

放貸 — 提供放貸服務

就評估分類表現及各分類間之資源分配而言,本集團最高行政管理人員按下列基準監控各個可申報分類之收益、業績、資產及負債 ︰

分類資產包括所有非流動及流動資產。分類負債包括所有流動負債,惟應付即期稅項除外。

收益及開支參考有關分類產生之收益及開支,或有關分類應佔資產折舊及攤銷所產生之收益及開支分配至可申報分類。

經營分類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之會計政策一致。分類溢利代表各分類錄得之溢利,惟不計及僱員貸款之利息收入、雜項收入、上市開支及所得稅開支之分配。

a) 分類收益及業績

收益及開支參考有關分類產生之收益及開支,或有關分類應佔資產折舊及攤銷所產生之收益及開支分配至可申報分類。

分類溢利代表各分類錄得之溢利,惟不計及銀行存款之利息收入、雜項收入及所得稅開支之分配。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分類收益及業績如下:

經紀 包銷及配售 孖展融資 放貸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可申報分類收益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 7,34514,874 2,99423,43348,646

可申報分類溢利 4,639 9,393 1,89114,79830,721

3. 分類報告(續)

a) 分類收益及業績(續)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分類收益及業績如下:

經紀 包銷及配售 孖展融資 放貸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可申報分類收益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 2,5523,6031,0788,32715,560

可申報分類溢利 1,6242,303 6865,2959,908

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分類收益及業績如下:

經紀 包銷及配售 孖展融資 放貸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可申報分類收益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 1,771 — 2,78318,16422,718

可申報分類溢利 420 — 6604,3045,384

截至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期間分類收益及業績如下:

經紀 包銷及配售 孖展融資 放貸 總計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可申報分類收益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益 602 — 9186,4307,950

可申報分類溢利 164 — 2501,7522,166

b) 地區資料

本集團之所有業務均在香港進行,而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及九個月期間之所有收入亦源自香港。因此,並無呈列按地區資料作出之分析。

4. 收益

收益指來自經紀服務之佣金、來自包銷及配售服務之佣金(扣除分包銷佣金)、來自孖展融資服務之利息收入及來自放貸服務之利息收入。本集團營業額分析如下: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經紀服務佣金 2,552 602 7,345 1,771包銷及配售服務佣金 3,603 — 14,874 —孖展融資服務之利息收入 1,078 918 2,994 2,783放貸服務之利息收入 8,327 6,430 23,433 18,164

15,560 7,950 48,646 22,718

5. 其他收入及其他收入淨額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利息收入來自

—銀行存款 — — — 1

未按公平值計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總額 — — — 1雜項收入 751 1 1,509 4

751 1 1,509 5

6. 所得稅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即期稅項—香港利得稅

期間撥備 960 938 3,390 2,450

二零二零年香港利得稅撥備按期間首 2,000,000港元估計應課稅溢利之8.25%及其餘估計應課稅溢利之16.5%(二零一九年:首2,000,000 港元估計應課稅溢利之8.25%及其餘估計應課稅溢利之16.5%)計算。

7. 股息

本公司董事不建議派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中期股息(二零一九年:無)。

8. 每股盈利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根據以下資料計算: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盈利:

就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而言的盈利: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間溢利 9,699 1,229 28,840 2,939

股份數目:

就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而言的

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432,000,000 432,000,000 432,000,000 432,000,000

由於期內均無已發行潛在可攤薄普通股,故每股攤薄盈利相等於每股基本盈利。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業務回顧及展望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提供(i)經紀服務;(i )包銷及配售服務;(i i) 孖展融資服務;及(iv)放貸服務。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由於完成多項配售交易及提供經紀及孖展融資相關服務之收入,本集團之總收益較二零一九年同期上升約25,900,000港元或1.1倍,特別是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的提供包銷及配售服務的佣金14,900,000港元。

來自放貸服務之利息收入方面,由於從二零一九年結轉之貸款組合金額增加,故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該項收入為23,400,000港元,與二零一九年同期相比增長約5,300,000 港元或29.0%。

經紀服務之佣金收入與香港證券市場之成交額、客戶需求及其他證券公司之競爭相關;本集團可參與包銷及配售活動數目及╱或客戶擬籌集之資金規模以及來自孖展融資服務之利息收入則受限於客戶之投資及融資需要。上述外在因素乃本集團控制範圍以外,故此本集團之財務表現容易受到波動。本集團將繼續注視可得機遇,並在就本集團風險管理框架而言屬有利可圖之情況下參與有關交易。

本集團及管理層正努力透過多種渠道發展業務。同時,本集團已轉撥現有資源至放貸業務,以在可控風險下為股東帶來最大回報。

展望未來,本集團擬藉著研究市場需求、本集團內部可用資源,向現有客戶群及潛在客戶提供新金融服務。此外,本集團獲證監會授予第9類牌照後,擬開始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以擴大收入渠道及客戶基礎,以儘量提高股東回報。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財務回顧

收益

本集團之收益主要來自(i)經紀服務之佣金收入;(i )包銷及配售服務之佣金收入;(i i)融資服務之利息收入;及(iv)放貸服務之利息收入。

二零二零年首 九個月之總收益 約為48,600,000港元( 二零一九年:22,700,000港元 ),較二零 一九年上升約25,900,000港元或1.1倍。有關上升主要歸因於提供包銷及配售服務之佣金收入約14,900,000 港元及透過提供經紀及孖展融資相關服務之服務收入5,700,000港元。

各項服務收入之增加理由於上文「業務回顧及展望」一節內詳述。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三個月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未經審核)

經紀服務佣金 2,552 602 7,345 1,771包銷及配售服務佣金 3,603 — 14,874 —孖展融資服務之利息收入 1,078 918 2,994 2,783放貸服務之利息收入 8,327 6,430 23,433 18,164

15,560 7,950 48,646 22,718

按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 571N章)所申報,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有619 個活躍證券賬戶(二零一九年:772個活躍證券賬戶)。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僱員成本

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僱員成本總額約為7,9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8,600,000港元),較二零一九年減少約600,000港元或 7.5%。有關減少主要由於二零二零年支付員工的花紅與二零一九年相比有所節省。

二零二零年 二零一九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向員工支付之佣金 217 191

董事酬金以及員工薪金、花紅及津貼 7,299 7,993

其他僱員成本(包括強積金及保險) 422 399

7,938 8,583

行政費用

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之行政費用總額約為9,9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8,700,000港元),較二零一九年上升約1,200,000港元或13.8%。有關上升乃主要由於就處理向本集團發出的上市地位函件而支付的法律及專業費用以及佣金支出增加。

所得稅開支

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之所得稅開支約為3,4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2,500,000港元),有關上升乃因為香港利得稅項下之應課稅溢利增長。

期間溢利

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本集團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淨額約 28,8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2,900,000港元)。有關變動乃主要由於上文討論之收益上升約25,900,000 港元。

流動資金、財務資源及資本結構

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本集團透過經營業務之現金流量為其營運提供資金。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流動資產淨值約 294,9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79,600,000港元),當中包括現金及銀行結餘約5,7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1,500,000港元)。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流動比率(即流動資產對流動負債之比率)約為14.3倍(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8倍)。流動比率上升主要由於在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應付現金及孖展客戶之貿易款項結餘低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集團之資本僅包括普通股。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總額約為 342,7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13,800,000港元)。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僱員資料

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之薪酬總額(包括董事酬金以及向員工及董事支付之佣金,不包括強積金供款及其他僱員成本)約為7,500,000港元(二零一九年:8,200,000港元)。有關減少主要由於上文「僱員成本」一節所述,向員工支付之花紅有所節省。本集團之薪酬政策以個別僱員之表現、資歷及經驗為基準,並經參考當前市況而制訂。薪酬組合包括每月固定薪金及作為對僱員貢獻之認可及獎勵而按個別表現支付予彼等之酌情年終花紅。

本集團之資產抵押

本集團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並無與任何香港金融機構安排任何抵押(二零一九年:無)。

外匯風險

本集團之收益及業務成本主要以港元計值,故本集團之匯率波動風險甚微。因此,本集團並無採用任何金融工具作對沖用途。

或然負債

於二零二零年首九個月及截至本公司刊發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當日,董事並無注意到任何重大或然負債。

報告期後事項

截至本公司刊發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當日,董事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後並無注意到有關本集團業務或財務表現之重大事項。

其他資料

本公司之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之權益及淡倉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部)之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記錄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由本公司存置之登記冊中之權益或淡倉,或根據GEM 上市規則第 5.46條所述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買賣之操守守則(「交易必守標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

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之權益及淡倉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據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所知,按聯交所網頁所列公開記錄及本公司所存置記錄,概無人士或法團於股份或相關股份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 條規定須記錄於股東名冊之權益及淡倉,或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須予披露之其他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據董事所知,概無其他人士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予披露之權益或淡倉。

購股權計劃

購股權計劃(「該計劃」)使本公司可向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之任何全職或兼職僱員(「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作為彼等對本集團所作貢獻之獎勵或回報。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有條件採納該計劃,據此,董事會獲授權按彼等之全權酌情,依照該計劃之條款授出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予合資格參與者。該計劃由該計劃採納之日起十年期間一直有效及生效。

於本報告日期,根據該計劃可供發行之股份總數為3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94%。

於本報告日期及自該計劃獲採納以來,本公司概無授出購股權。

其他資料

收購股份或債權證之權利

除本報告「本公司之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之權益及淡倉」及「購股權計劃」兩段披露者外,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參與達成任何安排,使董事可藉購買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之股份或債權證而獲益。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概無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包括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擁有或獲授出或行使認購本公司及╱或其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股份(或認股權證或債權證(如適用))之任何權利。

競爭權益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概無董事、主要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定義見GEM上市規則)於或有可能與本集團業務直接或間接競爭之業務中擁有任何權益。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

本公司已採納GEM上市規則第 5.48至5.67條作為董事買賣本公司證券之操守守則。經本公司向全體董事作出特定查詢,各董事均已確認彼等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內整個期間一直遵守交易必守標準。

購買、出售或贖回股份

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購買、出售或贖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證券。

遵守企業管治守則

本公司致力推行高標準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利益及提升企業價值。本公司之企業管治常規乃以GEM上市規則附錄15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載列之原則及守則條文為基準。

其他資料

據董事會所知,於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內整個期間,本公司已遵守企業管治守則內之守則條文,惟下文所述偏離守則條文第A.2.1條及第A.6.7 條除外:

—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A.2.1 條,主席與行政總裁(「行政總裁」)之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主席與行政總裁之職責分工應清晰界定並以書面載列。

本公司現時並無設立主席或行政總裁職位。本公司日常營運及管理由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監察。

董事會認為儘管未設立主席或行政總裁職位,董事會可藉其營運確保權力及授權分佈均衡。董事會由富有經驗之人士組成,彼等不時舉行會議以討論影響本公司及本集團營運之事宜。有關架構仍可確保本公司迅速及有效地作出及執行決策,並可有效率和有效地達到本公司之目標,以適應不斷改變之環境。本公司將安排在適當情況下選舉新任董事會主席。

—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A.6.7條,獨立非執行董事(作為擁有同等地位的董事會成員)應出席股東大會並均衡了解本公司股東之意見。

由於其他不可避免之聘約,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未能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

有關上市地位之最新情況

本公司接獲聯交所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函件,表示鑒於本公司並無表明擁有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所規定之足夠業務運作及資產水平令其可從事可行及可持續之業務,聯交所決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04條暫停股份買賣,並根據GEM上市規則第 9.14條開展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該決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4.06(1)條,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向GEM 上市委員會提交覆核該決定的申請。GEM上市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對該決定舉行覆核聆訊。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本公司接獲GEM上市委員會之傳真,當中表示其已決定維持該決定(「GEM上市委員會決定」)。

根據GEM上市規則第4.06(2)條,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就 GEM上市委員會決定向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提交覆核申請。GEM上市覆核委員會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對GEM 上市委員會決定舉行覆核聆訊。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接獲GEM上市覆核委員會之函件,當中表示彼已決定維持GEM上市委員會決定,根據GEM上市規則第9.04(3)條暫停股份買賣(「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根據上述函件,GEM上市覆核委員會認為,倘本公司如其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溢利預測所示,通過可持續營運及在無出售重大資產之情況下,可達到或超出收益 57,290,000港元及除稅前純利29,830,000港元,則將為本公司再次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26條之合理強烈憑據,屆時應不會要求暫停股份買賣。

其他資料

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本公司收到聯交所函件,當中載列有關恢復買賣股份的復牌指引,為須證明其符合GEM 上市規則第17.26條。

鑒於GEM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本公司被要求再次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26 條,並將有12個月糾正期以再次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26 條。倘本公司未能於該12個月期間屆滿(即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前做到,聯交所可著手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

股份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於聯交所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

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審核委員會

本公司已成立審核委員會,並遵照GEM上市規則第 5.28條及5.29條規定及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C.3.3 條制定書面職權範圍。審核委員會現時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並由蕭健偉先生擔任主席,其餘成員為鄧宗偉先生及陳敏儀女士。審核委員會全體成員均由董事會委任。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就外部核數師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作出建議;審閱財務報表及就財務報告事宜之重要意見;監督本集團的財務申報體系、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以及監察持續關連交易(如有)。

審核委員會已審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之未經審核綜合業績,並認為有關業績已符合適用會計政策、GEM上市規則之規定及其他適用法律要求,亦已作出恰當披露。

承董事會命

東方滙財證券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李雅貞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於本報告日期,執行董事為林樹松先生,李雅貞女士及張渝瑄女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蕭健偉先生、鄧宗偉先生及陳敏儀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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